“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再审改判村委会无责:法律应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条款”

“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再审改判村委会无责:法律应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条款”

法治关注 |  “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再审改判村委会无责:法律应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条款”

开栏的话

一滴水,能折射阳光。

一起小案,能彰显法治大道理。

司法绝不会让守法者为“小恶”买单,也不允许“作恶者”占善良的便宜。这一年来,人民法院审结了一批有影响力的“小案”,以案释法取得良好效果的同时,赢得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产生积极意义。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将推出“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为您回顾那些“小案”,传递法治正能量,引领时代公民道德新风尚,敬请关注!

今天介绍的“小案”是

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

案情回顾

村民私自采摘村委会种植的杨梅跌落致死,家属起诉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1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村委会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市花都区某村是国家AAA级旅游景区,村委会在河道旁种植了杨梅树。2017年5月19日,该村村民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跌落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近亲属以村委会未采取安全风险防范措施、未及时救助为由,将村委会诉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一审、二审认为吴某与村委会均有过错,酌定村委会承担5%的赔偿责任,判令向吴某的亲属赔偿4.5余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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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认为,村委会作为该村景区的管理人,虽负有保障游客免遭损害的义务,但义务的确定应限于景区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村委会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不能要求村委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

吴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该村村规民约明文规定,村民要自觉维护村集体的各项财产利益,包括公共设施和绿化树木等,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的行为,违反了村规民约,损害了集体利益,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吴某跌落受伤后,村委会主任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另有村民在救护车抵达前已将吴某送往医院救治,村委会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吴某因私自爬树采摘杨梅跌落坠亡,后果令人痛惜,但行为有违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且村委会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处理结果不当,应予以撤销。再审驳回吴某近亲属要求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宣判后,当事人没有上诉。目前,此案已生效。

大V点评

苏航:法律应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条款”

这起案件重申了一个常识:法律应是公序良俗的“兜底条款”,司法绝不允许守法者为“小恶”买单。

案件一经宣判,就收到了舆论的积极肯定。笔者看来,这是由于它说清了一个问题,维护了一种常识,站定了一种立场。

在笔者看来,这样一份情法理兼备的判决,传递出三重祝愿:愿逝者安息,愿法治长在,愿世事清平。在人心的幽深之处,它点亮了法律的光。

代表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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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宝丰县赵庄镇大黄村党支部书记 马豹子

广州“私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再审改判村委会无责,这个判决让我们看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我们不能因为吴某身亡就违反道德常识,法律不应为违法者买单。吴某私自摘杨梅本身有违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我们同情他,但无法支持他。司法应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催生新时代公民道德新风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2020-03-04;转自: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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