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教授:對先獲外籍後謀“永居”的情況,宜嚴格審查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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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玉成 | 中山大學治理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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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近日,《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 》引發輿論熱議。中山大學國家治理研究院副院長梁玉成認為條例具有現實合理性和應對未來複雜情況的彈性,但他建議:非常時期應延長征求意見時間;對於工作類型、家庭團聚類型,宜設立漢語水平和中國文化考試,將考試成績作為必要條件;對於投資數額、納稅金額和聘僱中國公民人數的標準,宜改為年度動態調整公佈;考慮到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移民申請人數的差異,移民配額應考慮國別數量。他特別指出,對於有條件先取得外籍而後又申請“永居”身份的特殊優勢群體,其來源因素複雜,可能引發潛在矛盾,因而建議對第一代外籍華人取得永居權的情況進行較為嚴格的審查和規範。

本文轉自“中山大學國家治理研究院”,僅代表作者觀點。特此編髮,供諸君思考。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的評價


總體評價


一、修訂的外國人永居條例,全方位規範了辦理條件,充分體現了外管工作的依法管理和國家在外管上的法制進步,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


二、可獲得永居資格群體,大致為在中國境內工作類型、投資類型、家庭團聚類型。其中,工作類型為高技術人才類型、在華長期合法工作的高收入類型、高學歷且在華工作滿三年這三種類型;投資類型為投資摺合人民幣一千萬以上、特定領域投資、高新技術和創新型企業投資;家庭團聚類型與中國公民或永居者結婚且婚姻持續五年、18歲以下且父母為中國公民或永居身份、年滿六十週歲來華依親這三種類型。這幾類體現了給予永居外國人的較高標準,將是帶來就業、稅收和創新的群體。第二十三條“等待配額的時間不計入審批期限”,說明該條例給永居設了一道保險,即移民數量配額。整個條例,具有現實合理性和應對未來複雜情況的充分彈性。


三、條例從實際出發,嚴謹細緻。未來應漸進式執行,逐漸擴大配額,將在華永居者數量控制在不超過本地人口的4%(根據國外經驗,在短期內,外籍人口超過社區人口4.5%聚居有可能造成族群矛盾;因此為防社會秩序失控,建議4%),有利於實現國家設定的社會經濟發展總目標,利國利民。


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一、條例徵求意見的時間正好處於全國突發疫情的社會震盪期,此時,學者和群眾的大量精力被疫情牽著;建議延長征求意見時間,將時間再延續一至兩個月。


二、對於工作類型、家庭團聚類型,應該設立漢語水平和中國文化考試,將其分數高於某個分值作為申請的必要條件。

對於投資類型,豁免考試。


三、十六條第二款的“投資數額、納稅金額和聘僱中國公民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標準,條例中規範為“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具體標準由國家移民管理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建議改為年度動態調整並公佈。


四、根據現實情況預判,應該考慮以下情況:


1、發達國家申請人數較少,發展中國家申請人數很多,因此配額既應該考慮佔本地人口數量,也應該考慮國別數量;


2、申請人中,估計外籍華人佔比會較多,其中第一代外籍移民有可能造成社會矛盾:


(1)他們的子女作為留學生較為容易獲得國內優質教育資源;


(2)依據第三十九條“永久居留外國人對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收入,依法納稅並按照規定在稅務部門開具稅收證明或完稅憑證,或者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後,可以按照規定兌換外匯匯往境外”有可能會被特定高收入人群利用,即先獲取外籍身份,再獲取永居身份,持續在華獲得高收入,並可方便的轉移資產到國外。


因此,建議對第一代外籍華人取得永居外國人的情況,進行較為嚴格的審查和規範,避免以上兩種情況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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