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生而平等”嗎?

美國的《獨立宣言》有句話“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美國官方的中文翻譯是“人人生而平等”。先不要管英文字面意義和中文翻譯之間的區別,姑且接受“人人生而平等”的譯法,再看看《美國憲法》是怎樣定義平等的。

美國獨立的理由是在大英帝國中北美人民繳了稅但沒有代表權,後來基本上不繳稅了,沒有代表權還是不成,現在獨立了,就要落實繳稅和代表權的問題,因此在《憲法》的第一章就規定了誰繳稅和被代表。

原文是這樣的:REpresentatives and direct TAxes shall be apportioned among the several States which may be included witin this UNion,according to their respective NUmbers,Which shall be determined by adding to the whole NUmber of free Persons,including those bound to Service for a Term of Years,and excluding lndians not taxed,three fifths of all other Persons.這段文字可以翻譯為:眾議員名額和直接稅稅額,在本聯邦可包括的各州中,按照各自人口比例進行分配。各州人口數,按自由人總數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確定。自由人總數包括必須服一定年限勞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徵稅的印第安人。

這段文字讓人很費解,咱再慢慢看。

《獨立宣言》“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的字面翻譯是“所有男人生而平等”,在美國建國至今大部分時間內,這個翻譯在某種程度上是正確的,因為直到1920年婦女才擁有選舉權。如果放在美國內戰之前,這句話應該翻譯成“所有自由男人生而平等”,因為有奴隸制。不僅有黑奴,還有契約奴隸。

即便是自由人也不能保證,羅德島州直到1842年才給予能出得起1美元選舉稅的白人男子選舉權,在此之前只有地主和他的長子有選舉權,造成羅德島60%的白人男子不是選民。

契約奴隸是北美的傳統,當年歐洲的窮人想去北美求發展又買不起船票,可以和倫敦公司簽約,公司提供免費船票,到了北美后當幾年契約奴隸,然後就自由了。黑奴的最初來源是從非洲販賣來的奴隸,他們是沒有契約的,他們不僅一輩子是奴隸,而且他們的子子孫孫都是奴隸。

1864年,美國內戰,血流成河。北方集結重兵,統帥格蘭特將軍率領13萬大軍南下,在弗吉尼亞莽原和南方統帥李將軍的6萬大軍血戰三場,雙方各傷亡一半人馬。格蘭特虛晃一槍後再度揮軍南下,率剩下的6萬多人渡過詹姆斯河,奔襲南方首都里士滿。

詹姆斯河對岸,一小群黑奴靜靜的等待著他們。其他一位很老很老的黑人用蒼涼的聲調問:“當了108年奴隸,到底夠不夠?”正是這一句悲問,徹底的埋葬了奴隸制。

選舉權和納稅錢沒有印第安人的份,《憲法》說因為不向印第安人徵稅,其實是收不上來——印第安人幾乎都被他們殺光了,還收個屁!服一定年限勞役的人說的是契約奴隸,他們屬於自由人,納稅而有選舉權,那個很費解的“其他人口的3/5”指的是黑奴。

為什麼算3/5?因為涉及到議員的分配,多數方案提出按人口分配。按當時的法律,女人是沒有選舉權的,是不是把各州成年男子都登記一下就可以了?不行,因為有奴隸。美國當年每5個人中就有一個是奴隸。在南方各州,奴隸佔總人口的40%。既然有奴隸,就應該規定奴隸有沒有選舉權,有沒有交稅權。南方當然認為奴隸什麼權都沒有,於是北方就認為,既然如此,那按人口分配議員名額和選舉人名額時就不算奴隸了。南方當然不同意,說奴隸也是人,他們自己沒有權,但他們的主人有。我們願意把奴隸也算在人頭稅上,但奴隸也要有選舉權。這麼一來,南方蓄奴州的白人選民的一張票就相當於北方廢奴州白人選民的若干張票。北方當然不幹,沒有自由的奴隸要選舉權幹嘛?

於是雙方就僵住了。於是有人就出來打圓場了。弗吉尼亞代表說每名奴隸按1/2算。南方各州覺得算少了,提出按3/4算,北方代表覺得算多了。最後賓夕法尼亞州代表、後來成為第一批大法官之一的詹姆斯.威爾遜提出按3/5算,終於被大家接受。

這一奇葩的法律,直到150多年後的1965年才被廢除,1968年美國大選,黑人才獲得與白人相同的選舉權和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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