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工程總承包合同的形式為什麼宜採用總價合同

最近施行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中對於合同的價格形式有如下表述:

‘企業投資項目的工作總承包宜採用總價合同,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應當合理確定價格形式。採用總價合同的,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總承包計量規則和計價方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i項目,合同價格應當在充分競爭的基礎上合理確定’

EPC工程總承包合同的形式為什麼宜採用總價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將第一次徵求意見稿中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宜採用固定總價合同”進一步明確為“企業投資項目的工作總承包宜採用總價合同,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應當合理確定價格形式”。同時,《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刪除了徵求意見稿中的計價依據即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總承包項目計價規則,僅規定“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總承包計量規則和計價方法”,這也給予了市場主體更多的自主權。

FIDIC銀皮書(設計採購施工EPC合同條件)在其序言中指出了編制銀皮書的原因:由於近幾年有許多項目是靠私人資金融資的,貸款人要求僱主的項目成本有更大的確定性,因此建設市場需要一種固定最終價格、還有固定竣工日期的合同形式。僱主對此類交鑰匙項目,往往願意支付更多、更高的費用,只要能確保商定的最終價格不被超越。僱主採用銀皮書的一大原因即是為了取得最終價格的更大確定性,因此,工程總承包項目採用固定總價是其應有之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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