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樣人員違規操作了,孫楊有權拒絕檢查嗎?

龐九林律師


不熟悉反興組織的檢查規則,不敢妄議,但按照我們國內的辦案規則,當程序不合規時,對方是可以不配合調查的。

我也是一名行政執法人員,有次臨時決定要去一單位落實一起案子的細節,把車開到那單位門口時,才想起自己一個人去辦案是不合規的,因為國家規定必須要有兩名執證人員才行,否則對方可以不配合調查,即使配合,調查材料也不能作為處理依據。開車的司機說我和你一起去,不就兩個人嗎?我說那不行,你沒證,不作數。所以只好又開車打轉。

孫楊拒檢事件背後肯定有外人所不知的隱情。是因為擔心尿檢不過關還是真正為了維護程序正義?

作為主檢官,對規則應該相當熟悉,為什麼要請無證人員參加,是因為當時邀請有證人員有困難還是認為其他人有無證並不重要亦或其他?

當對方提出檢查人員資質問題時,作為主檢官,第二天重新組織人員再檢也不是大事,主檢官為何不同意?是覺得孫不給面子還是,

因而一怒之下向反興組織告孫抗檢?

這些都是謎團。


枝葉關情8


從簽署這份情況說明時的視頻來看,雙方雖然存在分歧,但沒有暴發衝突,語言上也沒有相互攻擊,是在互相配合的情況下完成簽署的,簽字的順序是孫楊、林黃芬、黃冰柔(英文)、武兵。最後原件應該由孫楊保存,黃冰柔用手機拍照留證。

這份情況說明和與之印證的視頻對孫楊非常有利,律師肯定已經把它們作為證據提交給國際體育仲裁院。鑑於檢查官是否有資格和證件的問題,在情況說明裡已經說得非常清楚了,仲裁院肯定不會視而不見,因此對這段事實,應視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

那麼,既然對檢查人員資質有爭議,裁定書又憑什麼認定孫楊有錯呢?存在關鍵兩點:

第一、國際體育仲裁院認為檢查人員資質沒有問題

對此,國際體育仲裁院在裁決中寫到:仲裁小組發現負責進行興奮劑檢測的人員完全符合ISTI(檢查與調查國際標準)所需要的資質。這說明什麼?說明國際體育仲裁院認為只要“負責人”符合資質就可以,也說明ISTI完全沒有“興奮劑檢測必須由兩名以上具備檢查官資質人員共同完成”的類似規定。

既然無此規定,國際體育仲裁院能否基於謹慎性原則,中立地判斷一下,如果運動員對於只有一名檢查官的公正性表示懷疑,是否有權拒絕檢測呢?可惜,仲裁院對此沒有進行判斷,而是簡單認定,檢測程序是合法的。

注意,在這個問題上,國際體育仲裁院採用的是“合法性判斷”,沒有涉及“合理性判斷”。

第二、國際體育仲裁院認為孫楊行為不當

讓我們回到情況說明,情況說明最後一句話已經寫了“所以無法完成本次尿檢和血檢(已採血樣本也不能帶走)”,各方都已經簽名確認了。因此不管檢查人員的資質是否合法,簽署行為本身就意味著雙方對於“已採血樣本也不能帶走”已經確認。既然不能帶走,對於血樣的處理,孫楊就有合法的權利。換句話說,在這個地方如果採用“合法性判斷”的話,國際體育仲裁院是無權認為孫楊“應該”怎麼處理樣本的。

但是,反轉來了,為鎖死孫楊,國際體育仲裁院在這裡開始突破“合法性判斷”的界限,而使用“合理性判斷”來評價孫楊行為,裁定書寫道“(運動員可以)在提供血檢樣本後,質疑檢測人員資質同時將完好的樣本保留在權威機構中。然而,在多次交涉和警告之後,做出毀壞樣本這樣一種行為,使此後檢測這一樣本再無可能,則完全是違規行為”。可見,仲裁院認為孫楊合理的做法是:質疑但保留血樣,使後續檢測具有可能性。勝訴幾無可能


吳海峰數碼港影視


抽樣人員主負責人證件齊全,帶來的助手其中一個沒有護士證。如果你開車碰到街上抓酒駕,你被攔下來,要對你進行酒精測試。你問警察要證件,警察證件齊全。警察帶你去給護士抽血,抽完血,你找護士要護士證,護士說她護士證沒帶。那麼請問你這時候可以抗檢嗎?如果你這時候把搶血瓶,把血瓶敲爛不用承擔後果嗎?


馬頂坡


在規則制定者眼裡,孫楊就是“暴力抗檢”了,說你違規,就違規!反興奮劑機構,就是這麼牛。

給孫楊檢測的時候,三個人中,有一個人是資質齊全的,孫楊方面認為,根據規定,需要三個人都有證件,所以,他質疑了。

當時,他向領導打了電話,不知道得了什麼“指示”,接下來發生了砸“裝血樣箱子”的行為,結果樣品壞了,被檢測方咬定“暴力抗檢”。

按照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規定,檢測人員需要資質齊全。這次檢測,沒完成檢測算是“符合規定”。但是,到了體育仲裁法庭,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解釋說:“證件齊全不是強制性條款”。

對於這個解釋,法庭採信了。認為說的對,結果就是孫楊“暴力抗檢”,成立,禁賽八年。這算是比較重的處罰了。

人家還解釋說了,認為不妥可以把樣品保存,後續可以檢測,但毀壞樣品,就是你的不對了,說孫楊是方向性錯誤。

現在討論這個,已沒有任何意義,因為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裁決已經生效,國際泳聯官方表示,執行體育仲裁法庭的裁決,意味著孫楊禁賽了,以這樣一種屈辱的方式結束職業生涯。

不是說可以向瑞士聯邦法院上訴嗎?可以,上訴成功率很低,只有7%,且聯邦法院審核的是程序性問題,也就是判決的程序合不合法。

這個對孫楊是很不利的。現在回頭想想,孫楊方一時的情緒化,導致了今天的結果,當初要是報警或者申請合規人員來檢測,也不會有這樣的“悲劇”。可惜,當時沒有這麼做。

說什麼呢?人家制定的規則,人家負責解釋,這容不得孫楊有半點瑕疵,一個小小失誤,被人家抓住“小辮子”,結果就是被人家“整廢掉”。

這件事對於中國運動員、隊醫、管理者,各級反興奮劑中心,都是個警醒。好在,孫楊之前成績,有效!他依然是一個偉大的游泳運動員。


小言球事


CAS在裁決中寫到:仲裁小組發現負責進行興奮劑檢測的人員完全符合ISTI(檢查與調查國際標準)所需要的資質。說明國際體育仲裁院認為檢察人員是符合資質的。那麼孫楊根本無權拒絕,更不應該抗檢!採取了這麼過激的行為,導致了現在的滿盤皆輸!

孫楊91年生人,禁賽八年,這基本意味著孫楊的運動員生涯結束了。有的讀者可能會說還可以提起上訴,雖然雙方可以在30天之內上訴至瑞士聯邦法院,但是翻案的概率不高,可以說基本沒戲。

這個上訴大家需要了解的是,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只能審查CAS的仲裁程序是否合法,而非對事實認定進行審查。換個說法就是就算你上訴,那我只是對程序進行重新審核,結果對不對我不判斷,我只判斷你推導結果套用的公式對不對。就跟你考完試出成績,對成績有異議申請複核。那麼考試機構也只是對分數的統計累加,重新計算正確與否,不會再重新批卷。

從歷史來看翻案也是幾無可能。近十多年來,在CAS仲裁庭受理並審結的案件中,因當事人不滿判決而上訴至瑞士聯邦最高法院的數量約佔8%。在這些上訴案例中,最終被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撤銷裁決的僅為6例。

所以說孫楊基本是結束了運動員生涯了,但是這並不代表孫楊跟興奮劑有關係。有些黑子看到孫楊敗訴了,就開始胡言亂語了。我們需要注意到的是,孫楊被禁賽的理由是:抗檢!不是興奮劑!!!CAS的仲裁報告顯示:仲裁小組一致認為,運動員(孫楊)違反了國際泳聯興奮劑控制條例第2.5條(阻礙任何階段的興奮劑控制)。

請先了解清楚事情的經過再進行評判。事情的起因是在2018年9月4日,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IDTM)三名工作人員對孫楊進行抽查,但是IDTM在出示給國際泳聯的報告中聲稱孫楊“暴力抗檢”,並在這一過程中毀掉了樣本瓶。事後,國際泳聯(FINA)就IDTM提出孫楊“抗檢”事件召開聽證會,並在一個月後宣佈孫楊沒有任何違規行為,IDTM此次執行的興奮劑檢查無效。

但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不贊同國際泳聯的裁定,並且上訴到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WADA提出由於孫楊拒絕提交興奮劑檢測樣本,要求其接受最少兩年、最多八年禁賽期。

可以看出的是孫楊抗檢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這也是敗訴的理由!同時CAS也說明了沒有任何證據表明運動員自2018年9月4日以來有服用興奮劑的行為,包括2019年7月在韓國光州舉行的游泳世錦賽。所以孫楊在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作出本次裁決前所取得的成績均為有效!!!

所以請不要再做一些無端的猜測!孫楊只是因為抗檢敗訴,跟興奮劑沒有關係,目前也沒有證據能夠支持這一說法!無端的揣測只會給孫楊帶來傷害,運動生涯以這種方式結束,估計任何人都難以接受。

可能有讀者會問,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要求孫楊接受最少兩年、最多八年禁賽期。那麼為什麼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會下如此重手,直接給判了8年禁賽最重的處罰呢?那是因為這不是孫楊第一次抗檢了。第一次發生在2014年,當時被處罰禁賽三個月。所以在考慮到有過首次違反反興奮劑準則的先例,處罰才會如此重。

最後還要提一下的是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雙重標準。之前就有來自俄羅斯黑客組織魔幻熊(Fancy Bear)在侵入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數據庫拿到大量未公開的文件後,發現美國網球明星威廉姆斯姐妹和里約奧運會四枚體操金牌得主西蒙斯·拜爾被WADA允許使用違禁藥物。世界反興奮劑組(WADA)承認黑客組織 魔幻熊 (Fancy Bears)公佈的服用違禁藥物運動員名單屬實。這些里約奧運會的獎牌得主通過申請藥物豁免權以服用興奮劑。

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們一面是默許某些國家的運動員披著診斷證書的光環下非法使用了強效藥物。一面是一邊倒地封殺其他國家的運動員,對於已經服藥的個別運動員,甚至都連申訴的機會都沒有。可以說是玩的一手好雙標!但是沒辦法規則是他們制定的,他們肯定比誰都玩得溜!

很可惜的是這次孫楊確實是抗檢了,落人以口實!對抗藥檢做出的制裁,而且明顯比服用興奮劑的處罰更嚴重,當然這也是對規則的保護,否則以後運動員都可以抗檢了。只是希望這規則能一視同仁!往大了說,中國人在國際體育上的話語權還需要進一步提升,只有熟知規則,擁有話語權。我們才能更好的保護好我們自己的運動員。至於孫楊,我們只能祝福了。

以上就是一些基本的黑白事實知識,至於如何判斷,各位看官心中各有千秋!


小許看體育


大家都不是運動專業領域的,那麼請問我國目前有多少名運動員實名公開發聲支持孫楊?特別是游泳隊的隊員發聲,哪怕是退役的運動員實名發聲支持也行啊


家有三寶2101


2020年2月28日,世界體育仲裁法庭裁決:孫楊因違反《世界反興奮劑條例》中的“暴力抗檢”條例而被禁賽8年。8年對孫楊來說簡直是致命的,因為這幾乎斷絕了他為之驕傲的泳壇生涯。

因此,在此次裁決後孫楊及團隊即可進行了反駁:為孫楊負責檢測的三名反興奮劑工作人員中,有兩名屬於“臨時工”,更為誇張的有一位是“建築工人”,是主檢官臨時找來湊數的,所以才拒絕尿檢,併發生摔壞血瓶與尿檢瓶的嚴重行為。

現在我們來了解一下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是什麼機構: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英語: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縮寫為CAS),是一個專門為解決體育糾紛而設立的國際性仲裁機構,該仲裁院的仲裁員都是融合世界各國最高水平的法學家,在國際體育界和司法界享有非常高的認同。

我們試想一下,擁有如此高權威和世界頂尖法學家的執法機構,怎麼可能做出請“建築工人”和“臨時工”來取樣的低級錯誤呢?所以說檢測人員違規問題我們不好回答,這當中是不是孫楊團隊在為辯明自己清白炒作呢?還是有人想欲蓋彌彰呢?這個我們都不得而知,但若是真的檢測人員違規了肯定是違規操作,但是你也可以想象這怎麼可能違規。

好了,說了很多,希望疫情早點結束,大家開開心心的生活、上班!





踢球者1


我說三個問題:

第一、就律師本著對之前雙方的調查報告來通過“抗辯式庭審”,真能理清事實真相嗎?這個問題我說兩點:

1、誰生活中做事情是照著教科書,毫無不妥?孫楊懷疑檢查的不真實性之後,做出的反應就一定要完全得當嗎?(我們生活任何事情的第一次都完全得當嗎?事實上很少。這是生活常情)。

2、事後的調查能還原事實真相――達到全程錄像的效果嗎?形成的調查報告真實性有多高?有沒有掩飾自己失誤之處?就算豪不掩飾,就能完全真實復原嗎?就不能遺忘嗎(你能保證每個人記憶力都好?生活中很多人記憶力不好,說過的話一轉頭就忘了,根本回憶不起事情原本。這是生活常情)。所以事後調查報告的真實性並不高,這就是“清官難斷家務事”之原因(生活中,一件事的雙方當事人對事件的陳述往往出入很大,根本不可能完全復原。這也是生活常態),故刑事案件僅靠口供不能定案,必須要靠實物證據。

所以僅本著事後調查報告的抗辯式庭審根本不能理得事實真相。

第二、案件的審理基調是懷疑孫楊拒絕檢查,而沒有懷疑楊冰柔夾私報復(這有可能,她就故意設計言語陷阱、操作陷阱,也是很容易的,即所謂的心計)。法庭這個基調,就等於認定楊冰柔是按標準程序檢查,但這點上於檢尿官偷拍孫楊上就站不住腳——如果楊冰柔真的按標準程序做了,根本不會出現檢尿官偷拍行為(偷拍,別說違背檢查程序,連社交基本原則都違背)。這一點就顯失公平。

第三、楊冰柔說對檢尿官和護士做了培訓,並簽了保密聲明,保密聲明中難道沒有“在檢查過程中不準用電子設備偷拍偷錄當事人”條款嗎?肯定有(這是常識)。但是檢尿官為什麼還多次偷拍?說明楊冰柔撒謊――她根本沒有培訓二人,二人也沒有簽署保密聲明(檢尿官自述都寫的很清楚,他對自己所做的事情一無所知)。我要是孫方律師,用抗辯式提問,就揪住檢尿官、護士提問,就能勝訴,對方深知這一點,故拒絕檢尿官要求出庭作證(其實就是CAS利用孫楊方不熟悉西方法庭規則、語言,故意為之。真是卑鄙下流)。

抗辯式庭審其實就是以事件的不完整回顧、當事人的處事不妥當,言語的不恰當,且打亂事件細節的順序,通過封閉式提問來辯駁得當事人前後矛盾不能自圓其說,而不是儘可能的審查事情原委理得事實真相以公正判決,這就是法律的目的?這就是法治精神?

此類案案,類似刑事案件僅靠審查口供,很難理得事情真相,按著疑罪從無原則,不能輕易判罰孫楊。雖然這不是刑事案件,但是判罰堪比刑事懲罰(毀了孫職業生涯),就算他真的暴力抗檢,也不用頂格懲罰吧?

CAS通過“精彩絕倫的抗辯式庭審”,輕易地毀掉一個人,很有成就感嗎?心安理得嗎?真的好嗎?晚上做夢都笑醒了嗎?

孫楊事件的根本邏輯:

“信任”的邏輯:信任就是我相信你,才能任你施為,若不相信,就不能任你施為。在社會實踐中:信任之“信”就是介紹信、授權文件、身份證明文件等相關方互相取得信任的文件。

具體到孫楊這事上:WADA派來的三人的“信”是什麼?就是三個人的來給孫楊做檢查的證明文件,我們來看:

主檢查官楊冰柔拿著一份沒有檢查官、被檢查者任何信息的授權文件,這樣的文件都無法核實檢查官的身份——怎麼證明楊冰柔是WADA派來的檢查官而非她擅自來的(楊冰柔與孫楊之前有過節。現在打印出一份文件很難嗎?)就是詐騙犯去行騙也不至於拿著這樣的文件。

護士只拿了個《從業資格證》,沒有拿《執業資格證》(醫護人員,有二證:《從業資格證》——證明有合格素質和修養;要從業還必須取得《執業資格證書》,得註冊,且只能在註冊地執業),她執業地區是上海,在浙江不能執業。

檢尿官穿著T恤短褲拖鞋(這是極不尊重的。五星酒店都拒絕傳拖鞋者入內)只有身份證,鬼鬼祟祟的多次偷拍孫楊(這本身就是嚴重“失信”行為——無法取信於人)。

WADA派來的三個人的“信”並不充分,不能讓人充分相信,那孫楊當然不能任他們施為,至於孫楊在檢查過程中失去信任,終止檢查,也正常(就如買衣服,付完款,在包裝環節發現衣服是假貨,當然可中止交易),因為孫楊前半段是信他們的,所以任其取血樣,但是在取尿環節發現檢尿官偷拍他尿尿(這是嚴重的失信行為),才開始不相信他們,即此時信已經不存在,那麼孫楊肯定不能再任她們施為,這之後的關於樣本如何處理,已經不重要了。

即使WADA授權文件以前一直是這樣,但這也不是理由,你自己的“信”沒做好,不能充分取信於人,是你自己的錯,不能怪別人不信你任你;人家以前沒有質疑,也不能說以後就失去質疑的權力。

這個事歸根到底,是WADA做太不專業。取樣程序簡單得如同兒戲,與孫楊這樣的公眾人物的信任要求不匹配,畢竟現在針對公眾人物的犯罪、陷害、套路等時有發生(王傑 、黃海波、任達華 等)。

法律要實現公平正義,是為第一要義。此事就是信任問題,WADA的“信”實在太差勁,根本不符合現代社會的信用水平,卻把這種責任全部推給孫楊,實在有失公平。





堯舜臣紹


中國游泳一哥“孫楊”抗檢的指控成立,他被重罰8年禁賽,即日起生效。隨後,孫楊可以在30天內向瑞士最高聯邦法庭上訴,如果不能上訴成功他將無緣東京奧運會。

另外,91年出生的孫楊,如果最終不能上訴成功,8年解禁之後他的年紀接近40,這也就意味著他游泳職業生涯可能會結束。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9月4日至今,“抗檢”這個事件已經困擾孫楊542天,如今,終於等到了裁決。遺憾的是這樣的裁決很難讓孫楊本人以及中國泳迷接受。




事由:

2018年9月,孫楊在遇到外飛行檢查,三名國際興奮劑檢查管理公司人員對他進行抽查。不過,他們在出示給泳聯的報告中寫出“孫楊暴力抗檢”,過程中毀掉了樣本瓶。然而,孫楊表示,他們的說法與實際不吻合。孫楊稱“自己全力配合檢查,從未毀壞過樣本,反而是在檢查過程中,發現抽檢人員未達到檢查資格,並且多項操作都是違規的。”這也導致,檢查過程未能完成。



過程:

事情發生後,國際泳聯馬上就IDTM提出孫楊“暴力抗檢”事件召開了聽證會,之後,宣佈孫楊在檢查過程中沒有任何違規行為,表示IDTM此次興奮劑檢查是無效的。然而,世界反興奮劑機構不知是出於何種原因對孫楊抓著不放,上訴到國際體育仲裁法庭。

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在去年的年初,對於孫楊暴力抗檢的行為上訴到了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並且荒唐的要求應該對孫楊進行最少兩年、最多八年禁賽處罰。



西方媒體煽動“澳媒體”扇風!

去年7月,在400米決賽中豪取四連冠,頒獎儀式上卻遭到亞軍澳大利亞“小丑霍頓”的不尊重。大氣的孫楊在頒獎儀式上想要與其他選手合影,霍頓在眾目睽睽之下拒絕了孫楊。隨後,200米比賽中,英國選手斯科特同樣做出了拒絕合影的行為。這讓孫楊心裡很不舒服,走下頒獎臺馬上對這樣不被尊重的行為做出了回擊,西方媒體藉此機會大肆放大消息。詆譭孫楊興奮劑事件。英國《星期日泰晤士報》和澳大利亞《每日電訊報》更是沒有原則和底線的對孫楊進行個人抨擊。



視頻被爆出, 藥檢當事人缺乏資質。為建築工。

視頻中可以看到,孫楊與檢測人員第一次未完成檢驗,是因為檢查人員沒能出示充分的資質和證件。並且,檢查人員“同意不帶走運動員樣本”並不是上訴所謂的暴力抗檢。另外,3名檢測人員中僅1人有相關檢驗資格,其餘兩人中,資質不全。最後,雙方簽署協議。內容為“由於兩位檢查人員無法提供檢查資格以及相關授權,所有無法完成本次尿檢和血檢,採血樣本也不能被帶走。”本應該看似正常的操作,最後卻被一些小人搞成了一個大事件。此事看似簡單,實際說成陰謀論,也不為過!

據悉。三名檢查人員中有一人竟然是建築工人,當晚是去幫忙檢測的。有意思的是他自己完全沒有搞清狀況,也不知道發生了什麼。他竟然還表示,自己是聽證會發言人。已經準備好了,可到現在也沒人聯繫他。

陰謀論

顯然,這並不是一次合理的處罰,正是有人想要故意針對孫楊,用瞭如此卑鄙的手段。當然,體育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傳遞的就是正能量,使人能夠積極、樂觀、向上這樣的一種精神。中國有句古話“身正不怕影斜”只要孫楊做的事情光明正大,我們就會力挺。再一次上訴是必須的,希望這一次孫楊能夠成功!討回公道。


羅斯信徒YM


前提是抽樣人員違規操作,那麼孫楊當然有權拒絕檢查!

試想,堂堂一個國際機構,如果它派出一個執法部門和工作人員,執法人員證件身份都沒有明確,採血取樣操作程序不規範,已經簽署了書面樣本不可以帶走,誰敢讓你把樣本帶走?!帶走途中誰能保證樣本沒有作弊風險?!

再說,孫楊參加那麼多比賽,抽樣檢查已經多少次了,也沒有汙點,國際泳聯也認可成績,為啥那些垃圾西方對手,實力不濟劉採取下三濫手段?!不要臉到極致!

美國的男女廢人喬伊娜,是怎麼死的?劉易斯比不過加拿大的約翰遜,用磕藥名義把對方拿下,最終它自己也是磕藥的,美國還不是把它奉為英雄?!為啥雙重標準?!歐洲自行車巨星冠軍阿姆斯特朗,澳洲的大腳怪索普,輸不起的霍頓,自己都是乾淨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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