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山東省建設工程項目施工企業開(復)工法律指南

疫情防控期間山東省建設工程項目施工企業開(復)工法律指南

建設工程項目投資建設涉及國計民生,對國民經濟發展有直接重大影響。當前及今後一段時間,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以下簡稱疫情)影響,山東省內各地市的多數建設工程項目不同程度存在開(復)工晚於既定時間的情形。為了降低疫情對國民經濟發展的不利影響,山東省及各有關地市陸續出臺了有關建設工程項目開(復)工的政策文件,如2020年2月10日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佈《關於統籌做好疫情防控期間項目開復工工作的通知》(魯建辦字〔2020〕6號),通知明確指出要在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時,全力支持和組織推動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各類項目開復工。山東省內各地的建設工程項目將迎來較為集中的開(復)工時期。

  根據我國《建築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以《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1)為基礎,結合本次疫情實際和山東省有關情況,山東省律師協會建設工程法律專業委員會組織編寫了本法律指南,以期更好的促進建設工程項目順利開復工,並對廣大建築企業在建設工程項目的開(復)工過程中防控相關法律風險有所幫助。

  一、疫情防控期間開(復)工項目的相關工作法律指南

  本指南所稱“建設工程項目開(復)工”是指:建設單位與建築施工企業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前已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未開工或者已經開工但尚未竣工的項目,在疫情防控期間進行開工或復工的行為。

  (一)施工企業開(復)工前的準備工作

  1、明確哪些工程項目在疫情防控期間可以開(復)工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20年1月27日發佈的《關於紮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魯建辦字〔2020〕5號)第二條第3款規定: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項目,必須在嚴格落實防疫措施的前提下方可復工。其他建設項目要適當延遲復工時間,務工人員不得提前返回工地。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20年2月10日發佈的《關於統籌做好疫情防控期間項目開復工工作的通知》(魯建辦字〔2020〕6號),對涉及保障城市運行、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項目,必須在嚴格落實防疫措施的前提下儘快開復工。其他項目,春節前已開工的,能復工的儘快復工;列入今年計劃的項目,要加快辦理各類手續,具備開工條件的抓緊組織開工,暫時不具備開工條件的做好前期工作,確保項目有序推進。

  因此,在疫情防控期間,對於涉及保障城市運行、疫情防控必需以及其它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項目,在嚴格落實防疫措施的前提下儘快開工;對於已經開工的項目,也要儘快安排復工;需要列入2020年計劃並辦理完各類手續且具備開工條件,可以組織開工。其中,棚戶區改造、老舊小區改造、農村危房改造、市政工程、道路橋樑等重點項目、重大工程均屬於關係國計民生項目。

  2、做好開(復)工前的疫情防控措施,使工程具備開(復)工條件。

  對於可以開(復)工的項目,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大都制定了相應的政策性文件,明確了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項目開(復)工的具體條件。經梳理各地方政策文件規定,疫情防控需要具備的開(復)工條件主要有:成立疫情防控組織機構、制定本企業疫情防控工作方案、開展復工前自查自糾、開復工生產方案和疫情防控主體責任承諾書等;如實記錄並排查每名管理人員及工人開復工前的流動信息;採購充足的防疫物資與設備,如口罩、消毒液、紅外體溫探測儀等疫情防控物資,保障房屋通風,定時做好辦公場區、食堂、車輛全面消毒、衛生保潔,設置必要的隔離場所;對生產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檢查等等。具體詳細規定詳見各地方政府住建部門的文件規定,例如: 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於2020年2月5日發佈《關於做好建築工地開(復)工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濟建發〔2020〕7號),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於2020年2月3日發佈《關於2020年春節後建設工程新開工及復工有關事項的通知》,濟南市章丘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於2020年2月6日發佈《關於做好建築工地開(復)工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章建發〔2020〕2號),等等。

  因此,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措施,加強開(復)工前疫情防控工作,滿足工程項目開(復)工的各項要求。而且,在項目開(復)工後,政府主管部門加強監管檢查,如果施工企業沒有認真落實疫情防控措施,政府主管部門可責令停工,施工企業將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3、具備開(復)工條件後,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開(復)工項目申請手續。

  對於依據規定可以開(復)工的建設工程項目,經自查具備開(復)工條件後,施工企業應提供必要資料,與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等有關方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開(復)工。各地市對於辦理開(復)工項目申請程序均有明確規定,如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做好建築工地開(復)工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濟建發〔2020〕7號)、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2020年建設工程新開工及復工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等等。應注意的是,政府主管部門依申請進行開(復)工條件複查,並不屬於法律規定的行政許可(政府規範性文件也不能創設新的行政許可),但可以認為屬於行政監督或行政檢查。

  對於未經政府主管部門複查符合開(復)工條件的,建設單位及任何其他單位均不得強令施工企業進行開(復)工。

  4、認真做好開(復)工的其他準備工作

  (1)積極與建設單位溝通開(復)工具體計劃安排,及時瞭解、協同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等相關方的開(復)工準備工作,各方就開(復)工日期、開(復)工的後續措施、保障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避免外部條件的不滿足造成窩工等損失或避免因開(復)工準備不協調造成內部管理混亂等。

  (2)落實勞務分包商與專業工程分包商的開(復)工條件是否滿足,以使整個工程項目工序能夠有效銜接,提高施工效率。只有落實好具備開(復)工條件的勞務人員、專業施工人員,各方均已經達到疫情防控要求後才能正式開工。特別應注意山東省外工程施工人員的出行、隔離觀察等疫情防控要求對開(復)工時間的影響。

  (3)提前落實開(復)工所需的材料、設備、機械情況,掌握材料、設備採購、機械租賃的市場價格與貨源情況,對需求量較大的建築主輔材,提前與廠家聯繫到貨,做好工程開(復)工的物資保障。

  5、未按規定程序開(復)工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 66 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刑法》第 330 條第(四)項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工程項目開(復)工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有關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政府發佈的相關文件通知,未按照政府頒佈的相關文件開(復)工,可能被責令停工,涉事企業和相關負責人員將面臨行政處罰乃至承擔刑事責任。

  (二)工程開(復)工後,應針對疫情防控應採取現場與施工管理措施

  根據《濟南市建築工地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人員管控須知》、《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關於2020年春節後建設工程新開工及復工有關事項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建築工地開(復)工後,各有關單位主要應做好人員防控和現場防控工作,具體措施可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疫情防控協調機制

  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監理人、專業分包商、勞務分包商等有關單位,應當建立疫情防控協商組織和機制,明確各單位的相關責任人。各相關責任人隨時掌握和了解本單位人員及疫情防控情況,各單位之間互通有無,並協調一致向政府主管部門上報疫情防控的相關材料和數據,建立即時快速的問題上報渠道。

  (2)施工企業、專業分包商、勞務分包商與其材料供應商、機械設備租賃商等,進行相應疫情防控工作溝通,確定具體、明確的工作機制,避免因材料供應頻繁進出、機械設備進出等,影響施工現場的疫情防控措施執行。

  (3)施工企業專門配備疫情防控管理人員,負責現場環境、人員防控等工作,並做好每天防控工作記錄。

  (4)實行封閉式管理,完善健康監測。施工現場實行嚴格的進出門制度,實行封閉式管理,確保施工現場防疫安全。

  對於開(復)工人員防控,主要應進行事前的仔細排查,確保入場人員符合疫情防控各項要求。施工企業統一為現場從業人員配發口罩,並要求佩戴,未佩戴口罩的人員禁止進入施工現場,對發現發熱、咳嗽等症狀人員要立即進行隔離觀察,建立體溫檢測制度和生病報告制度,每天早晚檢測上下班人員體溫,並做好記錄,一旦發現發熱、咳嗽等異常情況,立即報告、及時處置。

  外來人員確需臨時進入施工現場和生活區、辦公區的,應由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和監理單位共同指定專人進行接待,詢問有關情況、配發口罩,進行測溫登記,經允許後方可進入。

  (5)對於現場防控,建立日常消毒臺賬,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工地食堂推行分時、分餐制,減少人員聚集;儘量減少會議,不召開聚集性的大會,對工程例會等會議採用視頻會議形式。

  (6)各施工隊伍、辦公人員等進行相對獨立的施工或辦公,減少無關人員之間的交叉或流動。施工企業、專業分包商、勞務分包商應根據工種、施工區域等進行施工人員的細分,進行相對獨立的施工作業,同時確責任人,進行網格化管理。

  (7)做好應急處置。施工現場一旦發現新型肺炎的疑似病人、確診病人及密切接觸者,現場應立即停工並暫時封鎖場地,配合衛生健康部門開展疫情防治,做好排查、隔離治療和居家觀察等工作,嚴格按照有關部門和機構的要求與指導,做好相關後續管理工作。

  (三)因疫情造成工期延誤與其它費用的分擔

  1、疫情與不可抗力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依據上述法律規定,不可抗力主要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無法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

  本次疫情作為一次突發性公共衛生緊急事件,其確切的傳染源、傳播途徑、有效的治療方法至今國家醫療機構及醫學專家尚未明確和掌握,本次疫情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不可抗力的法律特徵。中國貿促會於2020年2月2日向浙江湖州某製造企業出具了全國首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屬於商事證明領域中的事實性證明行為,是指由中國貿促會及其授權的分、支會應申請人的申請,對與不可抗力有關的事實進行證明,出具後當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遲延履行合同的責任。根據國際貿易慣例和《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章程》,中國貿促會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證明。2020年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表示,當前我國發生新冠肺炎疫情,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儘管本次疫情應當認定為不可抗力,但並不意味著相關合同當事人必然免除責任。例如,在本次疫情發生前,建設工程項目的工期已經發生延誤,材料設備供貨已經發生遲延,工期或供貨延誤的責任方並不能以本次疫情為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責,因為《合同法》規定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因此,應當考慮不可抗力與當事人不能履行民事義務間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合同簽約與疫情及防控措施的先後順序以及合同簽訂與疫情防控措施發生前是否存在遲延履行等因素綜合判定。

  2、因疫情影響施工進度的工期索賠

  因政府採取的嚴格疫情防控措施,工程開(復)工受到管制,同時,由於疫情引起的原材料供應短缺、勞動力不足,也會造成工程無法正常施工,不可避免會影響工期。如因疫情導致施工企業不能按進度施工,該工期延誤依法不應歸責於施工企業,不可抗力作為申請工期順延的法定事由,施工企業可向建設單位申請工期順延、免除工期違約責任,並提出相應的工期索賠。

  施工企業的工期索賠應按合同約定的程序和期限內提出,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的,可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1)約定的程序和期限。同時,施工企業在提出工期順延的索賠意向和索賠報告時應附不可抗力和相關損失的證明材料。由於疫情影響具有持續性,施工企業還應按約定持續發出受疫情影響的通知和索賠簽證,並在疫情影響結束後按約定提交最終索賠報告。

  3、疫情防控期間開(復)工的疫情防控費分擔

  疫情防控期間開(復)工的,施工企業必須嚴格落實防疫措施,保證人員安全,防止疫情傳播,因此產生疫情防控費。根據《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計價有關事項的通知 》(魯建標字〔2020〕1號)文件規定,疫情防控費是指疫情防控期間,施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體溫檢測器、電動噴霧器等疫情防護物資費用,防護人工費用,因防護造成的施工降效及落實各項防護措施所產生的其他費用,根據工地施工人員和管理人員人數,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標準計取,列入疫情防控專項經費中,該費用只參與計取建築業增值稅。施工單位要把一線施工工人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利用疫情防控費,專款專用。

  鑑於上述規定的疫情防控費按每人每天計取,所以,施工企業應及時做好施工現場管理人員與施工人員的人數統計與疫情防控期間的記錄,建議積極與建設單位和監理人溝通做好每天的記錄、確認,以便於後續的工程結算。

  4、疫情期間開(復)工的人、材、機械價格變化的分擔

  根據《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計價有關事項的通知 》(魯建標字〔2020〕1號)文件規定,疫情防控期間人工、材料價格發生變化,按照《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加強工程建設人工材料價格風險控制的意見》(魯建標字〔2019〕21號)有關規定調整工程造價。合同約定不調整的,疫情防控期間內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按照上述文件合理分擔風險。

  因此,如施工合同中約定不調整價格,施工企業應當及時收集有關人工、材料、機械價格上漲的證據,對因疫情導致採購成本上漲的損失,根據實際情況雙方協商確定雙方分擔的比例,通過補充協議予以固定。

  要注意的是,儘管政府主管部門做出了上述規定,認為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但是情勢變更原則並未在《合同法》中作出明確規定,而且,雖然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就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作出過相應規定,但適用的要求比較嚴格,法院在建設工程計價糾紛中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案例少。也可以考慮適用公平原則,在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分擔相應“人、材、機”價格風險。

  5、疫情防控期間開(復)工後的趕工費用承擔

  根據《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計價有關事項的通知 》(魯建標字〔2020〕1號)文件規定,疫情防控期間要求復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後復工的工程項目,如需趕工,趕工費用宜組織專家論證後,另行計算。對於疫情防控期間開工的項目,建設單位要求趕工的,增加的趕工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因此,施工企業在採取趕工措施前應與建設單位通過會議紀要、趕工措施方案等書面形式確定趕工措施與費用,趕工費應當明確,避免後續工程結算的爭議。

  二、疫情防控期間暫不能開(復)工項目的相關工作法律指南

  雖然部分工程項目在疫情防控期間符合開(復)工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開(復)工,但仍有部分項目暫不能開(復)工。根據《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統籌做好疫情防控期間項目開復工工作的通知》(魯建辦字〔2020〕6號)文件要求,對於列入今年計劃的項目,暫時不具備開工條件的應做好前期工作,確保項目有序推進。因此,施工企業對於疫情防控期間暫不能開(復)工的項目,亦應做好相關工作,防範法律風險。

  1、謹慎評估疫情防控結束後開(復)工可能存在的工期延誤,與建設單位協商變更工期

  受疫情的影響,有可能會出現疫情解除後大量建築工地的集中開工,可能造成施工人員、建築材料供應緊張,進而影響工期造成工期延誤。建築施工企業應當謹慎評估疫情防控結束後人員、材料、設備、施工機械、交通等對開工的影響,合理確定施工進度,科學調整施工進度計劃,合理安排材料採購計劃,在正式開(復)工前與建設單位協商變更工期。同時,施工企業應提前做好統籌安排,組織好人員、材料等事項的入場準備。

  本次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如因疫情導致施工企業不能按時竣工,由此產生的工期延誤依法不應歸責於施工企業。不可抗力作為施工企業向建設單位申請工期順延的法定事由,對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工期延誤可向建設單位主張免除違約責任。如在疫情期間,雙方無法達成補充協議予以變更或順延工期的,則建議在疫情結束後,施工企業應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申請或報告,以明確提出工期順延的具體天數為妥。

  同時還應注意,要準確計算延誤的工期。一般認為,可以主張工期順延及免責的期限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至疫情結束、防控措施終止之日止。對於在簽約時就已經包含在約定工期內的春節正常假期等,應予以扣除。

  2、考慮疫情結束後開工人員、材料、機械等價格變化因素,提前與建設單位協商相關費用分擔,相應調整合同價格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17.3.2規定:“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後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4、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因此,對於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應當指因疫情造成停工期間現場留守人員的工資支出),應由發包人承擔。

  現場留守人員界定的依據為《2013年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第9.10條第4項規定,“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因此,施工企業應注意對疫情發展作出合理判斷,及時撤離不必要的施工及管理人員或延緩春節後的開工。同時,及時收集、保存現場留守的必要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人員名單、支出費用的證據。

  關於材料價格調整,根據《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計價有關事項的通知 》(魯建標字〔2020〕1號)文件規定,已發出中標通知書但尚未簽訂合同的工程、簽訂合同但尚未實施的工程,應充分考慮疫情對工程造價的影響,協商調整工程造價,並簽訂補充協議。目前,國家法律法規層面較少涉及此種情形下的工程費用調整問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第9.8.3條規定,“發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誤的,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合同履行期的價格調整:1 因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後續工程的價格,應採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高者。”《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產生的風險由建設單位承擔。因此,疫情導致的設備材料價格上漲的費用原則上主要由發包人承擔較為合理。但因上述規定並非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施工合同中未有特別約定,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及時收集有關價格上漲的證據,對因疫情導致採購成本上漲的損失,根據實際情況雙方協商確定雙方分擔的比例,通過補充協議予以約定。

  

3、積極採取措施降低影響,履行止損、減損義務

  雖然工程項目在疫情防控期間尚未開(復)工,但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合同簽訂後疫情發生前,可能已經開始進行開工前的準備工作,如簽訂採購合同、租賃合同等。

  疫情防控期間,建築施工企業應積極採取措施儘量降低疫情帶來的影響,可以區別不同情況採取中止合同履行、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等不同方式,妥善處理與供貨商、分包人、出租人簽訂的各類合同。一般而言,對於尚未進場的租賃機械、設備,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施工單位應及時通知出租人,並提出疫情期間中止履行租賃合同之請求。對於已經進場的租賃機械、設備,亦應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按照租賃合同設立之目的,可以不可抗力作為法定事由向出租人主張抗辯權,協商減免疫情期間的租賃費用。

  附件:山東省及部分地市有關建設工程項目開(復)工的政策文件

  1、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紮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魯建辦字〔2020〕5號);

  2、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統籌做好疫情防控期間項目開復工工作的通知》(魯建辦字〔2020〕6號);

  3、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計價有關事項的通知 》(魯建標字〔2020〕1號);

  4、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加強建築工地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

  5、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做好建築工地開(復)工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濟建發〔2020〕7號);

  6、濟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工程“防疫情、促復工”保障工作的通知》(濟建發〔2020〕9號);

  7、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青建辦字〔2020〕7號);

  8、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切實做好建設工地現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青建管字〔2020〕1號);

  9、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關於2020年春節後建設工程新開工及復工有關事項的通知》;

  10、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2020年建設工程新開工及復工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青建管字〔2020〕2號);

  11、濟南市章丘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於2020年2月6日發佈《關於做好建築工地開(復)工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章建發〔2020〕2號)。

  本指南特別說明:

  1、本指南由山東省律師協會建設工程法律專業委員會潘傑主任、李恆副主任組織發起,山東省律師協會建設工程法律專業委員會欒濤委員及其律師團隊十分高效的起草了初稿,山東省律師協會建設工程法律專業委員會三十餘位委員律師進行了集體研究討論,最終由李恆副主任完成審核定稿。

  2、本法律指南是山東省律師協會建設工程法律專業委員會針對當前疫情下建設工程項目開(復)工的相關法律提示或建議,只是專業律師對此類問題的專業性總結,不構成針對任何特定主體或具體建設項目的法律意見書或法律諮詢書等律師文書;本法律指南的任何受眾均應自行對其具體情況謹慎採取相應行動並承擔責任,必要時應向法律或其他專業人士進行專項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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