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在绥中县医院做白内障手术后眼疾反而加重,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承担70%责任

1939年出生的卢某某老人患上了老年性白内障,本想着到绥中县医院做手术,谁料手术后老人的眼疾反而加重。在又到几家医院求医后,卢某某将绥中县医院告上法庭。近日,绥中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宣判。

2019年4月6日,卢某某因老年性白内障到绥中县医院眼科处就医。经医院检查诊断,卢某某属于老年性白内障,并在医院进行了眼部手术治疗。术后卢某某眼部肿胀,上眼睑抬举不到位,眼底透视不清,眼疾加重。出院后,卢某某先后到锦州市中心医院亚东眼病医院、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诊治。经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绥中县医院在为卢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主要责任程度。因为眼疾加重,卢某某因此形成经济损失114935.23元(其中医疗费4523.23元、2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60天护理费8664元、30天营养费1500元、交通费1950元、后续治疗费8万元、鉴定费16000元、辅助器具费298元)。

法院认为,被告绥中县医院在为原告卢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原告卢某某的身体损伤与被告绥中县医院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其过错参与度为主要责任,法院综合分析认定被告绥中县医院的责任在70%为宜。所以,对于原告卢某某因此形成的经济损失,被告绥中县医院应按70%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对原告卢某某要求被告绥中县医院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认定1万元为宜。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绥中县医院赔偿原告卢某某因诊疗过错造成原告身体损伤形成的经济损失114935.23元的70%,即80455元;给付原告卢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共计90455元。

老太在绥中县医院做白内障手术后眼疾反而加重,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承担7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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