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奇案之奴僕姦殺主母案

明嘉靖三十七年(1558),北直隸趙州柏鄉縣知縣楊希賢。接到一件控告奴僕姦殺主母的訴狀。按照明代的法律,強姦主母已經是斬刑,殺死主母更是罪大惡極。

楊知縣翻閱訴狀,乃是本縣生員全荃的鄰居張鵬舉所控,聲稱自己的朋友全荃因病身故,留下一妾王氏,一女月華,一子春霖,均不是王氏所生。有惡僕全忠,不思報主人恩養之德,而圖奸其主母。昨日趁主母洗浴之時,潛入房內行奸,怕主母喊叫,扼住喉嚨,以致王氏氣絕喪命。全姓家族孤單,兒女幼小,無人出頭控告,鵬舉念與全荃舊誼,代為申冤,懇請縣太爺拿獲惡僕正法,以雪奇冤,以報故友在天之靈。

楊知縣以為這個案件自有苦主全春霖,苦主不來告狀,鄰居卻來告狀,完全沒有道理,就想駁回去,卻見刑房書吏,也就是主管刑事案件的書吏在自己耳邊,不知道說了些什麼。楊知縣由怒轉喜,來到後堂,與刑房書吏密談了約有一個時辰,然後開堂審理。問明大致情況以後,就率領件作、衢役到現場去勘驗。楊知縣與刑房書吏都密談了些什麼呢?這直接影響本案的偵破與判罰,後面將會談到。

楊知縣來到現場,但見屋內有隻大木桶,浴湯尚未傾倒,王氏赤身裸體在床,口中鮮血淋漓,喉頭有明顯的扼殺痕跡,而下體尚有汙秒痕跡,顯然是強姦已成,復又殺人滅口,情節十分惡劣。楊知縣見此狀,不由大怒,當即將全忠帶來審訊。

全忠,今年36歲,是全家第四代的家生奴。那時候,家生奴很難脫離奴籍,因此應該忠於主人,為什麼敢姦殺主母呢?這在當時可是彌天大罪,屬於十惡不赦,要被凌遲處死的,他就不考慮後果嗎?但見全忠的神情,既有悲痛,又有恐懼,更有可憐的無助,跪在堂上呼喊冤枉。楊知縣此時毫無憐憫之心,只是因為全忠是奴僕,而姦殺主母又是重罪,所以不由分說就將全忠上了死夾棍。聽到全忠的慘叫,卻抵死不招,楊知縣又令衙役用皮鞭抽打,還用竹籤釘指,可以說是“五毒備至”。全忠實在忍受不住痛苦,也就屈打成招了。

奴僕殺主母,等於是奴殺主,按照《大明律·刑律·人命·謀殺祖父母父母》條規定:若奴婢及僱工人謀殺家長者,乃是凌遲處死。所以楊知縣囑咐張鵬舉,讓他協助全荃的子女將王氏安葬,然後將全忠打入死牢,申報各級上司核准,希望能夠在七七,也就是王氏死去49日,將全忠在其墳前凌遲祭祀。

案件至此,本應該就此了結了,但楊知縣沒有想到,就在第二天,本縣潘姓財主被人殺死了,是當地保長髮現死屍之後,前來報官府勘驗。為什麼家屬不來報案,而由保長報案呢?經過核查得知,潘財主家只有孤兒寡母,難以呈告,而保長卻有不容推的責任。

出現了人命,楊知縣要到現場勘驗,這時候刑房書吏又來與知縣密談,也不知道說了些什麼,楊知縣又欣然趕赴現場,卻沒有上次勘驗輕鬆。楊知縣發現潘姓財主被人殺死在房間,項上一處刀痕,乃是割斷氣嗓致命,沒有打鬥痕跡。死屍上留有一紙條,上面寫道:

草菅人命甚可危,淫婦忠僕豈同悲。

舌尖留口含幽怨,孤兒弱女無倚偎。

楊知縣仔細揣摩這四句詩,不由得心驚肉跳。顯然今天發生的案件,與昨天審斷的案件有關。這“草菅人命”分明是在說自己,“忠僕”應該是指全忠。那麼淫婦是誰呢?是不是死者王氏呢? "舌尖”又是指什麼呢? "孤兒弱女”還好理解,應該是指全姓所留一子一女。看來這個兇手一定知道不少內情,楊知縣也深感事態嚴重,不由得心驚肉跳。

楊知縣審訊潘妻,得知王氏丈夫去世,為了安葬丈夫,已經是傾家蕩產,所以租了潘家的房屋,一個寡婦帶著一對不是親生的兒女,生活非常艱難,全靠家奴全忠給人家打工養活。王氏因為是妾,沒有主母的名分,而且年輕,不能夠守寡,曾經謀嫁。

全忠好言相勸,才沒有改嫁。潘財主好色,見王氏青春貌美,更免去她的房租,代價就是與潘財主相好。潘妻得知此事,曾經找到王氏辱罵,而潘財主惱恨潘妻,便將她毆打。潘妻畏懼潘財主兇狠,只好忍氣吞聲,任憑丈夫胡為,卻沒有想到丈夫被人殺死,想到丈夫沒有仇人,只是與王氏有染,如今王氏已死,而丈夫被殺,肯定是全忠妒奸,先殺其主母,再殺了潘財主。懇請縣太爺做主,為丈夫報仇雪恨。顯然潘妻還不知道全忠已經被關進監獄,如何能夠再殺潘財主呢?

楊知縣也心知不是全忠殺了潘財主,那麼到底是誰殺的呢? 楊知縣不由得懷疑王氏之子全春霖,據街坊四鄰講, 16歲的全春霖,在私塾從師學習,曾經因為王氏與人通姦而爭吵過,便提審全春霖 沒有想到這個小夥子居然毫不畏懼地承認是自己殺了養母,而潘財主也是他殺的。理由是潘財主與養母不顧廉恥,公然通姦,有辱全家門楣, 自己氣憤不過。那日看到養母洗浴,潘財主進去行奸,一時激憤,就想進人捉姦,將二人殺死。等找來尖刀,潘財主已經離開,看到養母無恥,便先將其殺死,然後在野外莊稼地找到潘財主,乘其不備,從後背將其刺死。如今父仇已報,應該是他一個人承擔罪責,與家奴全忠毫無關聯。懇請縣太爺釋放全忠,將他處死,而他之死勝過活著,要不然身背殺母罪,終不能再面對親族與鄰佑。

楊知縣聽到全春霖的供述,也不由吃了一驚。但他所陳述的情與現場勘驗完全不同。全春霖講是在野外莊稼地,從後背殺死潘財主,而潘財主是死在自家的床上,傷在脖頸。

這時候潘妻插話說:春霖是個好孩子,不可能姦殺養母,也不可能殺死我丈夫。“

楊知縣聽罷大怒說:“若不是全春霖所為,定是你與他合謀殺王氏,然後再殺死你丈夫!"

潘妻講:“大老爺為什麼血口噴人呢?丈夫再不好,我也犯不著與他人合謀殺死他。”

楊知縣哪裡容得潘妻辯解,便不由分說地將潘妻及全春霖押進大牢,然後查找律例,準備將二人定罪。寫好詳文之後,就派衙役送給知府審核,然後回到後衙休息。約莫初更時分,忽然寢室窗戶“咣噹”響了一聲,驚動了楊知縣,急忙點上蠟燭觀看,見窗上插著一把明晃晃的匕首。仔細一看, 匕首下插著一張紙條。楊知縣取下來一看,只見上面寫道:

此前賊殺淫婦者,已經為死友除羞。

此後某殺姦夫者,是為死友雪恨。

今汝貪財,以五百金而忍誣殺孝義者。

若是如此,某不能殺汝為孝義雪很乎!

楊知縣一看,嚇得魂飛天外,看看筆跡,與之前留在潘財主身上的詩句相同,顯然是同一人所為。這個人究竟是誰呢?五百金”躍然於紙上,看來此人知道自己受賄的事情。“賊殺淫婦"可見王氏被殺另有他人,而自稱“某”的人,坦承自己殺了姦夫,從勘驗潘財主現場來看,沒有留下絲毫痕跡,如今這個某”聲言“為孝義雪恨”,也難保“某”不取自己的項上人頭。

楊知縣越想越害怕,急忙把文案叫來詢問,得知自己寫的詳文還沒有發郵驛傳遞出去,就急忙將詳文收回來。第二天早晨升堂,就將全忠、全春霖、潘妻都無罪開釋,然後發下緝捕令,另捕真兇,想讓此案成為懸案,然後不了了之。

潘妻死了丈夫,又被縣太爺關進大牢,雖然現在被釋放,但也不能夠不明不白地聽任丈夫慘死,所以時常來縣衙投告,要楊知縣給自己個說法。楊知縣總是再三推託,以為女人好糊弄,卻下想潘妻鬧出了更大的動靜。

一天,潘妻聽到大街上傳來鳴鑼開道的聲音,知道有大官經過,就立即找出一塊白布,又抓了一隻雞,來到街上,找個寫字先生,讓他用雞血在白布上寫一個斗大的“冤”字,將雞作為酬謝,然後趕到大官所在,跪在地上,將那塊寫有冤字的白布高高舉起,並且高呼“冤枉”。開道的衙役本想上前驅趕,卻被坐在轎子上的大官聽到。按照明代制度,只要有人喊冤,不論是什麼級別的官員見到之後,都必須受理,能夠處理的則自己處理,不能夠處理的則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這個大官乃是直隸巡按萬民英,正好到柏鄉縣來巡視。巡按品級雖低(為正七品官),但號稱代天子巡狩,本省所有官員都在其監察範圍,而且是大事奏請皇帝裁決,小事即時處理,可謂位低權重。萬巡按見到有人攔轎訴冤,豈能不受理?

萬巡按受理以後,調集卷宗,仔細翻閱,發現了一些疑點首先在勘驗王氏屍身時,筆錄上講口中有鮮血,但是楊知縣沒有勘驗口中有何物,是疏忽還是故意而為之呢?潘財主屍身上放著的紙條有“舌尖留口含幽怨”的詩句,恰恰說明這裡面有問題。

其次,卷宗之內沒有審訊全忠,全春霖的完整記錄,是沒有認真審訊呢?還是審訊之後的筆錄經過重新修改呢?從“草菅人命甚可危”的詩句來看,應該是指楊知縣。那麼所謂的“草菅人命"是指楊知縣置死去的人於不顧呢?還是知道兇犯而不加以懲處,抑或是楊知縣收受了賄賂而故意舍兇犯而不問呢?無論如何楊知縣都難逃其責。

最後,潘妻攔轎訴冤,而全春霖卻沒有再出頭告狀,這首詩是不是全春霖所寫,楊知縣並沒有核對筆跡,顯然寫詩的人是知情人,而楊知縣為什麼不設法找出知情人,卻聽任其逍遙法外呢?

帶著這些疑點,萬巡按重新檢驗屍身。按照《大明律·刑律·斷獄·檢驗屍傷不以實》條規定,是允許複檢的,但複檢官不能夠與初檢官相見,所以萬巡按沒有通知楊知縣,徑直帶人來複驗。先檢驗王氏屍體,仵作撬開嘴以後,發現口內有一舌尖。

王氏的舌頭是完整的。可以證明王氏口上鮮血,乃是受到強暴時,將施暴者的舌尖咬下來所致。既然是施暴者缺少舌尖,就有了明顯的標記。萬巡按檢驗潘財主的屍體,並沒有發現有斷舌。可以證實強姦殺人者不應該是潘財主,應該是另有他人。再驗看全忠,發現其口舌完整,也不可能是施暴之人。那麼到底是誰殺了王氏?又是誰殺死了潘財主呢?萬巡按不得不逼問楊 知縣,在萬巡按聲色俱厲地施壓下,楊知縣不得不將匕首及所插紙條交給萬巡按為什麼楊知縣沒有將匕首及紙條銷燬呢?因為按照《大明律·吏律·公式·棄毀制書印信》條規定:“棄毀官文書者,杖一百。”如果是“事幹軍機、錢糧者絞”。匕首上插紙條,知道的人很多,一旦有人檢舉,講不清楚上面的內容,就會按照杖一百來量刑,所以楊知縣沒敢毀掉。

萬巡按仔細研讀,發現這個人稱“死友”,顯然是全荃的朋友,莫非是全荃生前好友所為?因此,萬巡按提審全春霖及全忠,讓其交代父親及主人生前有何好朋友。

據交代:全春霖祖上是開當鋪的,爺爺活著的時候,全家過著錦衣玉食的生活。父親是獨子,從小身體還不好,爺爺、奶奶寶貝得要命,生怕照顧不周而出現閃失。父親是天天被人捧在手心裡長大的,先後娶妻、納妾,生有子女。後來爺爺過世了,父親掌管家業,則敗落起來。父親從來沒有經營過當鋪,只會讀書寫字,以至於生意一天不如一天。先是當鋪關張,接著是將當鋪及房產變賣,最後是房無一間,租別人的房子住。父親從小身體不好,幹不了什麼活計,只有在街上靠賣字為生。父親死的時候,家裡連辦喪葬的錢都沒有。窮居鬧市無人問,尚未成年的全春霖遍尋親族,竟然沒有一個人肯幫助安葬父親的。後來有一個街頭賣藝的張大膽,主動找上門來,說是與全荃同在街頭謀生。

彼此相惜,成為莫逆之交。是張大膽將自己房產變賣,為父親送了葬,所以全春霖喊張大膽為“張叔”,成為無話不談的摯友。

據全春霖交代,他得知養母與潘財主通姦之事,曾經找到過張叔,向其索要尖刀,並說:"潘財主與養母的事,街上很多人都知道, 自己在學堂裡被人指指點點,根本抬不起頭來,很是沒有面子,因此想一刀殺了他們,就是搭上自己的性命也無所謂,因為自己現在活得生不如死。”當時張大膽就斥責說:“賢侄!你年紀尚小,如果這麼做,全荃不是絕了後了嗎?你父親生前沒少幫助我,臨死之前也曾經將你們母子託付給我,至今是言猶在耳。

只是你張叔沒有本事,連自己都養活不了,無法看顧你們,如今很是慚愧,怎麼能夠讓你去殺人尋死呢?這樣更愧對死去的朋友。”全春霖只好聽從,不敢再有報仇的念想。

聽完兩個人的招供,萬巡按令手下火速將張大膽捕獲到案聽審。張大膽,真名張虛侯,今年35歲,至今未婚,靠街頭賣藝為生。如今被帶到堂上,也是毫不畏懼,將自己的所作所為全部交代出來。

原來, 自全春霖向他講出養母與潘財主通姦之事,說是要殺奸報仇,張大膽怕孩子太小,殺人不成,必受其害,就已經留了心,一直尋找機會下手殺掉潘財主,但從來沒有想到過殺王氏,不想王氏先被人姦殺。張大膽原以為是潘財主所為,就來到潘財主的家將其殺死,留下詩句,卻不想全春霖想救家奴,也想保張叔,就到縣衙自首,承擔全部罪責,結果是救人不成,反而全忠雙雙被判死刑。張大膽後來打聽到楊知縣受了張鵬舉500 兩白銀的賄賂,想到府城檢舉,但怕官官相護,告人不成,反而搭上自己的性命,所以黑夜翻牆進入後衙,飛刀將字條插在窗。這是因為楊知縣故意顛倒黑白,將全忠、全春霖,乃至於潘妻都置於死地,而放過真兇張仁善,即張鵬舉之子。因為供出新的嫌疑人,萬巡按當即提審了張鵬舉父子。張鵬舉,今年46歲,是本縣生員。張仁善,今年23歲,正在私塾讀書。經過查驗,張仁善缺少舌尖,即可以確定他就是施暴殺人。在鐵證面前,張仁善只好交代自己的罪行。

原來,張仁善貪戀王氏的美色,曾經多次言語調戲,卻不想王氏被潘財主霸佔, 自己總難得手。那日趁潘財主不在,就偷偷潛入王氏的房間藏起來,準備趁無人之際與王氏偷情。王氏不知有人潛入,燒了熱水,在木桶內洗浴,忽然發現門未閂上,怕被兒子看到,就祖身前去插門,再回身進裡屋取衣服。王氏此舉,正好被張仁善看個正著,便衝了出來,將王氏擁上床去行奸。因為怕王氏喊叫,就用嘴強力接吻,把舌頭伸入王氏口中。王氏猝不及防,被人姦汙,見不是潘財主,一時情急,就狠狠地咬了下去,把張仁善的舌尖咬下。張仁善大怒,便狠掐王氏的咽喉,眼見王氏身死,才負痛跑回家中。

張鵬舉見兒子口血淋漓,便詢問緣由。張仁善知道不能隱瞞,就忍著疼痛,口齒不清地把姦殺王氏的事情講出。張鵬舉怕全春霖發現屍體,必然會告到官府,如果官府查出真相,兒子則難逃一死,便惡人先告狀,到縣衙控告全忠姦殺主母。因為擔心 被楊知縣查出破綻,所以託刑房書吏行賄白銀200兩,並且給了仵作20兩白銀,要他們給予關照,這也是刑房書吏與楊知縣初 次密談的內容。因此仵作在檢驗屍身時,明明發現王氏口中有鮮血,卻沒有檢驗其口中有什麼東西,而楊知縣收了人家的錢財,就糊里糊塗地給全忠定了罪。當潘財主被殺以後,張鵬舉怕有人追查此案,一定會牽連出兒子的姦殺案,所以又託刑房書吏送了楊知縣300兩銀子,要知縣檢驗時予以照看,這乃是刑房書吏與楊知縣第二次密談的內容。楊知縣發現屍體上的詩句,已經感到事態的嚴重,正不知道如何辦理,卻有全春霖居然不怕冒殺母大罪,前來自首,所以借坡下驢,將全春霖及潘妻全部押入大牢。原以為這個案件就可以了結了,哪裡想到會有匕首插窗呢?楊知縣覺得保命要緊,就將全春霖主僕及潘妻釋放,以為可以矇混過關,卻沒有想到潘妻攔了萬巡按轎子喊冤,致使萬巡按再度驗屍,查出奸偽,再經審訊,最終查出實情。

案情大白,萬巡按就可以援引律例判決了。此案中的張仁善因為姦殺王氏,被判處斬刑,沒有什麼疑義。然而,張大膽刺殺潘財主,以及給王氏定性的問題,則比較複雜。以王氏而言,她與潘財主通姦,就是有罪之人,而咬下張仁善的舌尖,被張仁善扼死,又應該是個烈婦。這個定性很關鍵,如果是有罪之人,張大膽殺死潘財主,就是出於義憤。如果是個烈婦,張大膽殺死潘財主,則屬於枉殺他人。定性不同,關係到量刑不同。萬巡按採取兩種不同的定性,張仁善所殺的王氏,乃是強姦烈婦致命,因此“合擬大辟之誅,難逃斷劍之戮”。張大膽殺死潘財主,則是王氏與人有奸,是個有罪之人,使死友蒙羞,那麼所殺的乃是姦夫,就是為死友雪恨了。一個朋友,能夠破家為全荃送葬,又為了死去朋友的兒子去冒險殺人。張大膽敢於挺身而出,替全春霖殺仇人,可以稱為義氣。朋友之義在當時被推崇為人的美德,萬巡按居然有感於張大膽是個“義俠”,將其無罪開釋了。當然,開釋的原因還有他揭發出楊知縣受賄,有立功表現。既然楊知縣受賄證據確鑿,萬巡按當然要進行彈劾,將其革職交刑部問罪。

此案仵作也受賄,按照《大明律·刑律·斷獄·檢驗屍傷不以實》條規定,仵作要承擔罪責,如果贓重則計贓以枉法定罪。因為檢驗不實,導致全忠被判決凌遲,雖然沒有執行,但也要承擔失入減三等,未決再減一等之責,就要杖一百、徒三年。計贓20兩,因為是無祿人,僅是杖一百。二罪並罰從重論,萬巡按將仵作判決杖一百、徒三年。張鵬舉庇護兒子,誣告他人,按照誣告反坐,本應該是死罪,但被誣告者未決,得以減等,予以杖一百、流三千里的處罰。

那個從中作掮客的刑房書吏,萬巡按當即將其立斃杖下。為什麼萬巡按不按照律例將刑房書吏擬罪,居然採取立斃杖下的處罰呢?原來,明代實行賤吏制度,對於書吏犯法有據者,主管可以將其杖斃,而不承擔任何責任。刑房書吏為掮客,肯定得到了好處,而勸說楊知縣,使之貪贓枉法,是證據確鑿,因此不用按律擬罪,當時就可以處死。全春霍出於義憤,欲殺姦夫報仇,但沒有付諸實施,而為了救家奴,避免恩人受累,主動承擔罪責。萬巡按認為其精神可嘉,賞銀50兩,助其完成學業。這正是:

登危臨深古所戒,成仁取義非過情

楊知縣被關進刑部大牢,想到自己因為區區500兩銀子,不問是非,胡亂裁斷,也是後悔。但他並不是因為自己草菅人命後悔,乃是後悔自己失去了官職。本來那時候的知縣, "不貪一年掙三萬”,來錢之道很多,如今三萬兩得不到了,500兩白銀也成為贓銀,按照律例,至少被判絞刑。楊知縣後悔當初不該收賄賂,因為這個案件並不難於審理,是貪小財而失大財。楊知縣死到臨頭,還沒有為他的錯誤裁斷而懺悔,卻心疼他丟去的官位,失去一年三萬兩的收入,真是貪官至死不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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