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離職就沒有經濟補償金?你可能想錯了

有朋友私信我諮詢經濟補償金的問題。朋友說,老闆要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資,上司又排擠自己,想主動離職,但是覺得自己主動離職又得不到補償,心裡實在想不過,於是想諮詢一下律師,看看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讓自己得到補償。

實踐中,很多單位要求員工離職,會讓員工主動寫辭職申請,於是給很多人都認為只要自己主動辭職就沒有經濟補償。實際上單位會然員工在離職申請書的離職原因一欄填寫“個人原因”,而正是這個“個人原因”讓員工失去了主張經濟補償金的機會,若不填“個人原因”,很多情況是可以主張補償的。那麼哪些情況員工主動離職,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呢?

主動離職就沒有經濟補償金?你可能想錯了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下單位存在以下幾種情形,員工主動離職,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一,員工因為單位拖欠工資而辭職的。這裡的工資包括:正常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未休年休假工資等。什麼叫拖欠呢?所謂拖欠就是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或者法律規定的時間和金額支付工資,如月工資沒有在次月底前支付,或者沒有足額支付。

第二,沒有為依法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這裡的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若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任何一種社會保險均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若是沒有繳納失業保險,員工在主動離職時,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損失。

第三,單位沒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如勞動合同約定單位需給員工配備一定的辦公環境、住宿條件、交通工具等而單位提供一段時間後,又收回的。

第四,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員工的利益。如:單位規章制度明確強制員工加班,或者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不合理的處罰。

第五,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降低勞動合同條件,員工不願意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單位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員工不願意的,單位同樣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上幾種情況雖然是員工主動離職,但從法律實際是員工被迫離職,離職原因其實是因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是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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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配圖: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經濟補償金應該如何計算?

計算公式為:員工應當獲得的經濟補償金=月工資 X 工作年限

這裡的“月工資”是指: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基數為勞動者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若工資高於當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

工作年限這麼算:員工每工作一年計算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半年以上不滿一年視為一年按一個月計算,半年以下按半年計算即為0.5個月。最長不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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