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创作怎么避免侵权?

红尘笑讲电影


影视创作如果想避免侵权,我们要熟知以下几点

一;影视片段或影视图片的截取要标明出处,仅表明出处还是侵权的,所以改变作者作品要经过原作者同意,而且不能损害原作品的完整性。改编作者作品行使著作权,不得侵害原作者的著作权。

二;使用视频素材尽可能的先取得版权方相应的特权,如果没有取得版权方授权的,应该注意合理使用,并非为了吸引流量或商业目的肆意侵权。

三;如果引用影视素材,引用问题不得大比例引用,特别注意,不能引用关键见面,主要情节,不能表达出整体故事情节。例如你把别人的一部作品直接上传了,没有版权方的同意,这就是侵权的。所以我们引用要适当。

据上述几点我们可以看出,要想避免侵权,我们必须熟知以上的几点,这样才能避免侵权。避免侵害到别人的作品。


超经典影视剧


在短视频平台上,经常能看到大量直接剪辑或者经过编辑加工的影视作品片段、集锦,而这些短视频常常是没有经过权利人许可就被上传到平台上的。那么,这些短视频是否涉嫌侵权呢? 【个人看法】:未经版权方的许可对影片进行剪辑、整合、二次加工肯定涉及侵权了,那能不能做呢?当然可以,只要你的视频符合平台规则,只是做个介绍,不要带有商业目的,是没问题的。再说个体实在是太渺小了(大平台另说),说白了人家都懒得跟您较劲也赔不了什么钱,版权方要告只会告那些大平台。

【法律层面】:再看法律上又是怎么界定的。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其中有一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所以,站在自媒体作者的角度,引用这一条规定是规避侵权风险的的合法理由。但是什么样的介绍、评论,什么是适当的引用,每个人的理解都会不同,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也很难界定解说、吐槽电影是否侵权。这类视频给平台带来了很大的流量,平台默许一定程度的剪辑作品发布,但这并不代表没有违法。怎么做尽量避免侵权吃官司

1、不要带有商业目的这是最重要的

不用作商业用途、不以盈利为目的,这些都可以作为免责事由减轻法律责任

2、不要有负面影响

只要牵扯到互联网的传播往往都会失控的,所以你的作品一定不要给版权方造成了负面影响和舆论

3、尽量保留出处水印 如果素材上有水印,尽量保存不要遮挡或者抹掉水印,特别是对于一些特别说明不能用于商业用途的素材,更要特别注意保留水印,如果没有水印那也要注明来源或出处。其他没什么问题,然后就看平台给不给你过了,多加入自己的个性化元素,加入符合情景的各种图片,音乐,解说或者字幕,弹幕,解读过的内容,加进了你的理解和想法,可以算是伪原创作品的一种。


Crushly


哈喽,你好。我是情感问候,你的问题是影视作品怎么避免侵权? 整理总结方法如下:

(1)网站企业要加强网站运营管理。比如定期开展对自办网站(包括内部局域网)的清理,发现网站上有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的内容(包括未经授权的软件、电影、音乐及其他作品等)要及时清除,重点清除不符合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规定的内容。

(2)企业自办网站访问量大的录音制品曲目应与国际唱片业协会和国内有关版权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统一支付报酬,重视网站的链接规范与自我保护。

(3)应当做好对自办网站(包括内部局域网)在著作权方面的审核及对所链接网站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核,不得将未经合法授权的软件、电影、音乐及其他作品等放置于自办网站中,也不得设立与非法载有未经授权的软件等内容的网站的链接。

(4)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能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络予以转载、摘编并按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我是情感问候,很高兴回答你的这个问题。祝你生活愉快[微笑]




情感问候


对改编作品行使包括摄制权在内的再次演绎的权利时,须受原始作品著作权人的制约,即在法律上负有不得侵犯原始作品著作权的义务。第一,再次演绎中未包含原始作品的表达元素,不需要原始作品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改编作品的表达元素由两部分构成:原始作品的表达元素和新创作的表达元素。因此,在改编作品中,至少存在两个著作权:一是原始作品的著作权,二是进行改编创作作品本身的著作权。就改编作品本身的著作权而言,其权利范围仅限于再创作部分。显然,对于改编作品中新的表达元素,改编作品权利人可以自由控制而无须取得原始作品权利人的许可。例如,本案中,被告有权自由利用不同于原告作品的台词和自己独创的情节,无须再得到原始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第二,再次演绎中虽包含原始作品的表达元素,但该元素并非由原始作品著作权人垄断,不需要原始作品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原始作品的表达元素可以细分为两类———非独创性元素和独创性元素。对于非独创性元素(例如宫廷剧中的常见桥段),属于共有领域,并不专属于原始作品著作权人,因此同样可以自由使用而不需要得到原始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第三,再次演绎中包含原始作品的未进入公有领域的独创性表达元素,一般需要得到原始作品权利人的许可。为了尊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和利用,对于原始作品的未进入公有领域的独创性表达元素的利用,一般要得到原始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否则就构成了对原始作品著作权的侵犯。例如,本案中,法院认定的9处体现了琼瑶原创性的劳动,具有显著的独创性,属于专属的表达元素,因此,如果《宫锁连城》的拍摄涉及到这些元素时,必须要得到琼瑶的授权许可。


小阳自媒体


若是符合以下规定的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形的,一般不涉及侵权。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收割机影视


随着影视行业的发展和,人们不难在荧屏上发现高度相似和情节相似的影视作品。

比较轰动一时的就像战狼二侵权一案《战狼2》侵权一案。因认为《战狼2》系未经授权,擅自对《战狼》进行改编、制作而成,武汉传奇人影视艺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电影《战狼2》在全国电影院线放映、禁止在电影名称中使用“战狼”二字;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等。

当然其中的是非对错,笔者不加以评论,毕竟公道自在人心,大家心里应该都有数就好。

其实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首先呢是业内风气不正,什么题材火了就拍什么,故事情节禁不起推敲,套路高度相似。

多数是流量+IP+大牌=票房和收视率。

再者就是多以小说改编,而网文界又套路严重抄袭,导致影视改变也老套俗旧。

什么跌倒必亲嘴,什么反派死于话多,什么偷听必被发现。这些套路一用就是几十年!吴京导演的战狼火了,都拍撤侨去了,一句“虽远必诛”火了,抗日神剧里都在用。

要避免类似现象,其实很简单,首先,请国内编辑导演多挖掘优秀剧本,做到内容为王!

其次,避免过多借鉴他人影视剧,这个借鉴可是有学问的,借鉴的好了叫致敬,不好了叫抄袭,说不定还会有一纸律状告上法庭。

好了,谢谢大家观看,有什么看法欢迎评论区评论!




爻辞先生


大家好,我是一名影视领域兴趣爱好者,平常爱刷剧,爱看影评,同时经常和小伙伴讨论评价电影。如今网上各类电影剪辑、短视频解说,深受观众的喜欢。但里面充斥着标题党,封面用暴露的图片吸引大家眼球,不乏剧透型视频,我想这些已经构成了侵权纠纷的风险。

❤️影视创作是否被认定为侵权行为,首先要看作者的使用目的。如果是以介绍、评价某类作品,进行相应的说明、学习使用,没有超过引用的限度,同时并没有商业性用于盈利目的,则不构成侵权。其次,要看引用比例。建议引用适当的比例,进行二次加工。最后,要看影响后果。如果完整再现了原作品,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对作品的发行传播构成威胁,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损害,一般会被认定为侵权。特别是电影没有上映之前,对版权方造成的损害会更大些,对此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也会比较大。

🔥原创作者一定要提高依法保护自己作品著作权的权利,当遇到侵权行为时,依法维权。视频领域自媒体平台,在获取影视素材的时候,应该提前和版权方联系,获得版权方授权。如果没有版权方授权,尽量合理适当引用(不要展现完整故事情节,不要引用重要画面和情节),不能用于吸引流量和商业目的。在作品选择上,不要碰热门影片尤其是未上映的影片,慎重考虑选择,把不侵犯影视版权作为重要准则!


两分钟看完一部电影


对改编作品行使包括摄制权在内的再次演绎的权利时,须受原始作品著作权人的制约,即在法律上负有不得侵犯原始作品著作权的义务。第一,再次演绎中未包含原始作品的表达元素,不需要原始作品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改编作品的表达元素由两部分构成:原始作品的表达元素和新创作的表达元素。因此,在改编作品中,至少存在两个著作权:一是原始作品的著作权,二是进行改编创作作品本身的著作权。就改编作品本身的著作权而言,其权利范围仅限于再创作部分。显然,对于改编作品中新的表达元素,改编作品权利人可以自由控制而无须取得原始作品权利人的许可。例如,本案中,被告有权自由利用不同于原告作品的台词和自己独创的情节,无须再得到原始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第二,再次演绎中虽包含原始作品的表达元素,但该元素并非由原始作品著作权人垄断,不需要原始作品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原始作品的表达元素可以细分为两类———非独创性元素和独创性元素。对于非独创性元素(例如宫廷剧中的常见桥段),属于共有领域,并不专属于原始作品著作权人,因此同样可以自由使用而不需要得到原始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第三,再次演绎中包含原始作品的未进入公有领域的独创性表达元素,一般需要得到原始作品权利人的许可。为了尊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和利用,对于原始作品的未进入公有领域的独创性表达元素的利用,一般要得到原始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否则就构成了对原始作品著作权的侵犯。例如,本案中,法院认定的9处体现了琼瑶原创性的劳动,具有显著的独创性,属于专属的表达元素,因此,如果《宫锁连城》的拍摄涉及到这些元素时,必须要得到琼瑶的授权许可


影视人生之路


对改编作品行使包括摄制权在内的再次演绎的权利时,须受原始作品著作权人的制约,即在法律上负有不得侵犯原始作品著作权的义务。第一,再次演绎中未包含原始作品的表达元素,不需要原始作品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改编作品的表达元素由两部分构成:原始作品的表达元素和新创作的表达元素。因此,在改编作品中,至少存在两个著作权:一是原始作品的著作权,二是进行改编创作作品本身的著作权。就改编作品本身的著作权而言,其权利范围仅限于再创作部分。显然,对于改编作品中新的表达元素,改编作品权利人可以自由控制而无须取得原始作品权利人的许可。例如,本案中,被告有权自由利用不同于原告作品的台词和自己独创的情节,无须再得到原始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第二,再次演绎中虽包含原始作品的表达元素,但该元素并非由原始作品著作权人垄断,不需要原始作品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原始作品的表达元素可以细分为两类———非独创性元素和独创性元素。对于非独创性元素(例如宫廷剧中的常见桥段),属于共有领域,并不专属于原始作品著作权人,因此同样可以自由使用而不需要得到原始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第三,再次演绎中包含原始作品的未进入公有领域的独创性表达元素,一般需要得到原始作品权利人的许可。为了尊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和利用,对于原始作品的未进入公有领域的独创性表达元素的利用,一般要得到原始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否则就构成了对原始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按照三个步骤去做,你的著作权就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

1、对自己的影视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

  一般情况下,影视作品会有多个投资方,如果不对完成的影视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很难确定这个作品真正的著作权人是谁。如果这点不明确,作品一旦进入市场,发生侵权盗版现象,你还得反过来先确定谁是真正的著作权人。

2、对自己的影视作品所有对外授权信息进行公示

  侵权盗版现象屡禁不止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在通常情况下,版权管理部门和普通用户根本就分不清楚使用者谁到底有没有得到合法的授权。如果从源头开始,每次对外授权的信息都能够进行公示公告,这样谁是张三,谁是李四就一清二楚了。建议选择版权行政管理机构的网站进行版权公示,这样会比较有权威性。

  只要是市场化行为的侵权盗版,就需要进行大众或小众传播,这就能够被社会公众所发现和通过技术手段等监测到。因此,建立必要的版权监测和侵权举报机制,是能够有效地遏制侵权盗版现象发生的。如果自己做不了,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帮你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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