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小知識—01

案列一:公司給客戶劉總報銷了來回飛機票2000元,不是“差旅費”!

應計入“業務招待費”。

注意:《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案列二:公司的員工小劉春節回家探親,按照公司規定允許報銷來回飛機票2000元,不是“差旅費”!

應計入“福利費”。

注意: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案列三:公司籌辦過程中由於辦理手續,財務部劉會計報銷車票2000元,不是“差旅費”!

應計入“開辦費”。

注意:《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明確,新稅法中開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案列四:公司的員工小劉外出進行崗位技能培訓,按照公司規定允許報銷來回飛機票2000元,不是“差旅費”!

應計入“職工教育經費”。

提醒: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規定:“一、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案列五:公司給一名與公司經營無關人員報銷了車票2000元,不是“差旅費”!

應計入“其他”。

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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