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唯一住房,滿足條件可以執行,法院是怎麼執行的?

大家好,我是杭州鄒祺明律師,這期節目和大家介紹下法院如何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

江蘇高級法院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唯一住房”時,可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應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唯一住房”,人民法院應當要求申請執行人出具自願提供臨時住房或承擔臨時住房租金的承諾書,對於需要支付生活保障費用的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需在承諾書中一併承諾同意從變價款中支付此筆費用。

被執行人唯一住房,滿足條件可以執行,法院是怎麼執行的?

(二)執行人員對於擬拍賣的“唯一住房”,應當查明住房基本情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人數等信息,填寫拍賣呈報表,並在呈報表中說明符合唯一住房處置條件的理由和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保障措施。經合議庭討論後報執行局長或分管院長審批。

(三)准予拍賣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裁定書和遷出告知書。不符合拍賣條件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執行人並說明理由。

(四)執行裁定書和遷出告知書送達後,被執行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內騰空房屋的,執行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和公告,強制執行。

(五)對擬執行的“唯一住房”依法評估交付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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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拍賣成交扣除相關費用後,其餘部分依法分配。

浙江高級法院規定:1、執行“一處住房”,應當以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作為前置條件,由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出具承諾書,承諾書內容包括同意發放保障費用、提供臨時住房或臨時住房租金等;2、執行“一處住房”,應當查清住房狀況、常駐人口狀況,填寫拍賣呈報表,明確拍賣理由和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親屬的保障措施,執行人員討論後報執行局長或分管院長批准;3、准予拍賣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裁定書和遷出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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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拍賣一般以住房騰空為前提,被執行人拒絕騰空的,執行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和公告,強制執行;5、強制遷出應當作出風險評估和執行預案,可協調利用政府及相關部門、基層組織、社會輿論的力量。執行過程中應注意證據保全,製作財產清單,全程攝像,刻錄存檔。必要時可以邀請公證處公證、媒體參與報道、當地基層組織見證;6、強制遷出過程中出現意外情況或引起矛盾激化、難以實施的,應當及時報告執行局長或分管院長並暫停執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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