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违法建筑不能扩大到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否则应当赔偿

周某某诉如皋市吴窑镇政府行政赔偿案

强拆违法建筑不能扩大到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否则应当赔偿

  【基本案情】

1999年,周某某未经行政许可,将原有18.8平方米的附属用房拆除,新建附房两间,面积为64.58平方米。吴窑镇政府认为周某某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建房,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于同月12日组织强制拆除,但强拆前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登记、公证,也未将物品搬离、保存和移交。周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生效判决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后,周某某提起赔偿诉讼。

强拆违法建筑不能扩大到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否则应当赔偿

  【裁判结果】

南通中院二审认为,周某某不能举证证明强拆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系吴窑镇政府违法行政所致,镇政府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证明责任;镇政府违法强拆后,未尽保管责任,还应当赔偿扩大的损失,遂判决由镇政府赔偿周某某133948.9元。

强拆违法建筑不能扩大到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否则应当赔偿

  【典型意义】

本案系政府实施违法强拆引发的赔偿诉讼,相关法律适用的要点在于:第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因其违法行政强制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客观上无法举证证明因该行政强制所致实际财产损失的,该举证证明责任转移由行政机关负担。第二,对行政相对人所主张的、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的财产损失,人民法院有权裁量决定损失的合理范围和价值。第三,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强制拆除决定的复议、诉讼期限界满,是行政机关依法强拆的前提。在该期限之内,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同时,依比例原则,公民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也不能扩大到其合法的私有财产,对由此导致的、经司法审查确认的合法损失,强拆实施机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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