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頂漏水,需要動用維修基金,物業說需要三分之二的業主同意,這怎麼辦?

白奶奶照邢臺


這個提問問出了公共維修資金在申請使用過程中的三個痛點。我相信沒有親身參與過小區事務的人並且深入研究瞭解的人,是不會知道的。但這三個痛點都不是物業公司和小區業主委員會。

痛點之一,題主以自己的事實反駁了一些網上噴子自以為是的判斷:那就是物業公司私自動用業主公共維修資金、業委會未經同意就動用公共維修資金這些謠言和不實之詞。事實上,目前全國統計有數千億公共維修資金沉睡,或者說,官方所需要追求的維修資金的安全性是得到了保障了,但是使用維修資金的便利性、快捷性沒有了。申請使用維修資金那些繁瑣的程序,要推入大量的精力、人員和時間去完成這些程序,那是很艱難的。因為如些的繁瑣,客觀上是導致物業公司和業委會都害怕去做這些工作,也就會出現了互相推諉的情況。圖中是本人所在城市申請使用維修資金的繁瑣程序。

痛點之二,部分業主不簽字,你能怎麼辦?

現實的規定要求有“雙三分之二”業主簽字同意,也就是三分二以上的人和三分之二以上的面積。如果涉及的是所有人的利益不便,比如二次加壓供水系統出問題了,那麼每家人都覺得不方便,停上兩天水,大家都切身體會到了。經過組織動員後,大家會簽字,但也是一個繁瑣的過程。但另外一個問題來了,那就是當未直接涉及到自己利益,而又是其規定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的時候,該如何辦呢?

就以題主提的問題為例,樓頂是共有的,至少是這個單元所有人要承擔責任和義務的,但以很多人的自私性,要使用維修資金請他簽字同意的時候,除了樓頂這家人外,會有多少人家簽字同意呢?如果人家硬是不籤,該怎麼辦?這就是現實。

題主說的物管與業委會互相推諉,本人分析原因可能就是他們都瞭解這個小區的人的特色,可能知道推動簽字的時候,知道不會有多少人簽字,才會推諉的吧。

痛點之三,決定維修資金使用及數額的人是誰?

表面上看,維修資金的主人是業主的。業主有決定權。其二,維修什麼,該出多少錢,由業主跟施工方談判。但是,相關規定又引入了一個“有資質的第三方”來預算、驗收等過程。這樣,又增加了第三方的費用。而現實中就是,當有“資質的第三方”來報價的時候,往往會獅子大張口。本地出現過業主和業委會跟施工方商談,報價30萬。但因為沒有“有資質的第三方”的預算等,不能通過。後找了一家“有資質”的第三方,報價到了40萬。該咋辦?也就是說,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在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審計時,程序上、表面上是符合規定了,但業主的維修資金卻被虛高支付了。

可喜的是,經過幾年的探索、實踐和總結,本人解決了“第三方資質”這個問題,也得到了主管部門的高度認可,認為是本小區的一小步,維修資金管理進步的一大步。另外,業主“雙三分之二”投票的便利、快捷、準確性平臺也解決了。但是,特別是以樓頂為典型代表的其他業主不簽字,目前還真的是沒有辦法。一些小區經過對業主做思想工作會能解決,但如果碰上一些小區,中間還有那麼極少數挑事的人在裡面,真的是不容易啊!


銳眼說小區


我理解房屋維修基金是維修整棟樓所用,樓頂也是房屋的重要組成部分。房屋漏水動用維修基金有錯嗎?為什麼還要經過業主三分之二同意才能動用?樓下不漏水就不同意修樓頂漏水嗎?根本不合理!那麼房屋維修基金到底修哪才應該呢?

看過多少報道啟動房屋維修基金困難重重的事,究竟修哪才合理?這個規矩定的不合理!


強歌1122


這是有規定的,屋頂漏水,報就修,但要房管批。小補由物業,物業解決不了的不用通過其它業主,業物業認定即可修!


用戶6580506536119


這就是合法程序呀,必須半數以上同意呀,什麼怎麼辦?要麼等要麼就你先修,修完了再起訴全樓追討修繕款!


爭取平常心吧


樓頂漏水,一般會發現漏水就是在雨季,物業卻說動公維需要三分之二業主簽字才能修!

這個問題其實非常好回答,

物業公司說的三分之二簽字其實是推脫責任。

雨季漏水是應急搶修,應急緊急維修屬於公維手續裡綠色通道,不用三分之二業主簽字,業委會委員和相關業主申請先行維修,公示就可以。

有些做業委會主任的這裡不必說出是誰了,

本就不具備能力卻在外面打著專業旗號胡說!

一個樓頂漏水被個別人帶偏了!樓頂漏水搶修,這是應急緊急維修範疇,動公維直接走綠色通道,快捷手續報批搶修。不用三分之二業主簽字,但必須公示。

至於說到提前防護,那是平時養護維護範疇,不是大修中修,特別需要說明那不是預算性的申請,根本沒有的事(沒這麼胡說的),

那是物業服務範疇,不需要動公維,

歸物業公司服務維護費出,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具體都有說明啊!

警示:

希望所有從事物業管理行業的業委會人員不要自以為是的胡編,這樣就會毀掉業委會在政府層面和廣大業主心中的信譽,且行且珍惜吧!那些就這個問題胡說的人自己好自為之!

所謂公維綠色通道特意註明一下大家可以參考:

房屋漏雨情況大多是雨季需要緊急維修,業委會,物業公司報經市、縣(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核查屬實,確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應急維修,可以無需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由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提出應急處置方案,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提出建議,經業主委員會、(相關)業主同意,並報專項維修資金代管或者監管部門審核後,直接申請使用。

應急維修費用情況,及時應向業主公示,並從相關業主的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按照專有面積分攤列支。



業委會公益聯盟主任


業主什麼都沒得說,物業大個天,喜歡怎樣動就怎樣動,從來沒有與業主商量,動10元說2000元,隨便貼上攤分費就是下月扣款。敢不交起訴到法院,入法院只輸演出,沒得勝,想上訴有執行局亂執行法院判決沒有你申說。法院全力支持物業。業主任宰。


阿華198812216


豁出去不住了,一直漏到大家都不能住,肯定都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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