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如果嗑藥了完全可以逃檢,他為什麼不選擇逃檢,而是砸壞試樣瓶?

茅草驛站


說那麼多已經沒用了了。

禁賽後,孫楊要做的事多著呢:好好考個駕照!好好做個父親!學學法律別打人,教練女運動員都不能打!按醫囑服藥治療心臟病!別剛吃完藥檢查就來了!也別胡亂砸東西!貴著呢!有時候代價就是八年!


哈米吉多頓大戰1


開始就認為孫服藥了,奈何噴子太多,又用愛國情節來壓,孫以前服用過興奮劑。這次我推斷大概是這樣,飛檢在一個小時內不接受,就等於陽性,孫楊感覺藥效過了,又不能不給檢查,後來隊醫來了,沒有辦法,只能砸了。 我們開車,沒有酒駕,會害怕交警嗎?


TiaMo東


他這個行為是為了看似理直氣壯。有一次我去餐廳吃飯,發現菜裡有一蟑螂,為此,我把老闆叫來。老闆來後,一邊問出了什麼事,一邊就將蟑螂拿起放進自己嘴裡吞了。老闆氣定神閒,彷彿剛才什麼事都沒有發生,而我,這時只有茫然。你仔細想想,孫楊的行為是不是有點像這個老闆。


長空劃痕


藥物是有時間效力的。

孫楊在當晚已經晚了50多分鐘,實際上藥檢官可以判定逃檢了,但是藥檢官一夥在孫楊家門口一直等到孫楊回來,然後去附近會所採集樣本,實際上這個時間已經在規定的時間段外了。

孫楊先是同意並讓採集了血樣,後面孫楊的隊醫趕來,拒絕了採集尿樣。這個時候雙方後來最大的分歧出現了。孫楊團隊以及孫楊微博放出的信息:尿檢官(實際上正式稱呼應該是藥檢助理,孫楊團隊給他安個高大上的名字)不專業,沒有資質,孫楊團隊堅決不讓採集尿樣。但是通過仲裁報告可以看出,實際上這個尿檢官是有資質的,並且已經參與過檢測不止一次了。可以看出孫楊團隊一直在對公眾說謊,並和尿檢官一起作偽證(孫楊微博上尿檢官的自述)。你要想想在法庭上作偽證的嚴重性!

之後孫楊多次不顧警告獨自上廁所,這些行為已經違反了興奮劑檢測的規定。在法庭上對方律師一直就這個問題多次質詢過孫楊和他媽媽,但是孫楊一直都沒有正面回答。

最後在跟團隊多方交流後,孫楊團隊堅決不允許藥檢官帶走血樣,並破壞了血樣瓶。實際上根據興奮劑檢測的規定,一旦完成採樣,樣品就歸檢測方所有。也就是說孫楊保留血樣已經構成了抗檢,更何況孫楊團隊砸壞血樣,這可是歷史獨一份。

如果說拒絕採樣並砸壞血樣是孫楊一個人做出的決定,那我還有可能相信孫楊沒吃藥,但是這可是孫楊一方團隊做出的決策,這裡麵包括隊醫、國家隊領隊、中國興奮劑檢測中心領導等,這就讓人很難不去懷疑了。

實際上孫楊團隊從頭到尾向大眾誤導了很多信息。

最開始是說跟這個主檢官跟他有過節(當然這是真的),怕主檢官一夥拿走樣品後作假,通過後來的科普,我們知道這基本不可能。

之後說尿檢官沒有資質,並在微博上po了尿檢官的自述:是個建築工,沒有經過相關培訓,當晚是被同學主檢官臨時拉過來當司機並參與檢測。實際上當晚檢測一夥是4個人,司機另有其人,尿檢官是有資質的,之前已經有過檢測的經驗了。

在抗檢事件發生後,孫楊團隊做了這些惡:

找到主檢官和血檢官,並威脅她們,找到血檢官所在單位和上海衛健委相關部門,要求開除這個護士(當然這個沒有得逞)。

和尿檢官一起做偽證,並把尿檢官做偽證的自述放到微博上誤導大眾。

在微博上公開藥檢團隊人員的個人信息,這已經構成侵犯個人隱私罪了。

抗檢沒法證明是否吃藥,但是抗檢這一行為肯定會引發人們對其是否吃藥的質疑。

有人疑問為什麼孫楊抗檢會導致8年處罰。

首先抗檢的嚴重性比吃藥要高。你要想想,抗檢只禁賽不會剝奪成績,吃藥不僅要禁賽還要剝奪成績,如果抗檢的禁賽時間少於吃藥,那麼運動員一有事,直接抗檢得了。

抗檢的頂格處罰是4年,孫楊之前有過一次興奮劑檢測違例,按規定處罰要乘以2,也就是8年。

那為什麼這次孫楊會被頂格處罰呢?

一、抗檢並砸壞血樣這一行為是歷史獨一份,影響太惡劣了;

二、在聽證會上,對方律師就孫楊改口供一事質詢過孫楊,孫楊沒有給出正面答案,並和尿檢官做偽證,在法庭上改口供、作偽證是件多麼惡劣的事!

三、孫楊團隊一直不顧法庭的禁令,多次接觸、威脅檢測人員。

就第二條和第三條,在任何地方任何法庭,除非包庇犯人,要不然都會從嚴處理的。

有錯就要認 ,捱打要立正。


鄒易行天下


孫楊可能真的並沒有吃藥,也沒有吃別的東西。他最大的問題是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用一句老百姓家通俗的話說就是長不大的孩子,用一句官方的話就是無知和無視。社會和規則不會因為你是明星,你是冠軍亦或是你是孩子而去包容你,每個成年人都必須要為自己的行為去負責,這是成長的代價。我喜歡一句話就是“在你變成熟的那裡面一定很苦很累”。孫楊的問題很多,幾年前開著保時捷卡宴的事件,領獎不穿國家隊隊服等等,真心希望通過這件事之後孫楊能夠真的長大,沒有人會像父母那樣去選擇適應你。在就是反思一下中國式家庭教育的弊端,我們不可否認孫媽媽在這件事件中扮演的不好的角色。也希望能給全國的媽媽上一課,孩子並不是溺愛。最後告訴孫楊和那些迷途知返的孩子們,浪子回頭金不換,可以不會成功,但必須學著成人,你若回頭,天必願之。





體育Dreams


如果磕藥了,孫楊逃檢是最佳選擇。

但是如果已經逃檢過兩次,這次就無論如何不能再逃了。

從孫楊姍姍來遲來看,他有企圖逃檢的可能,但檢查官偏偏有耐心等,沒逃了。

也可能出於自信,相信藥已經排空,但心裡一直不踏實,思來想去還是拒檢保險,但沒想到把事鬧大了。

當然,這都是在假設他磕藥的基礎上的假設。

也有可能沒磕藥,但是之後的行為真是無法解釋了。怎麼解讀都不合邏輯。


笑談正說


其實孫楊開始挺配合抽儉的,是後來給隊醫打了電話以後才會出現這種情況,運動員吃什麼服用什麼,注射什麼,隊醫非常清楚,隊醫給孫楊交代了,不能將血樣帶走,孫揚和她母親,一定心照不宣的知道了什麼事情。大家已經配合的非常默契了。才會有了後來的表演,如果能拖12小時,估計體內東西代瀉完了,尿檢就沒問題了。而如果當時帶走血和尿樣,估計孫揚就告別體壇了。現在這樣子,無辜博同情,整個游泳隊和孫楊的父母,大家都該知道是怎麼事情,只是愚弄了廣大的國人,不想黑孫揚,就是客觀的分析。


健康形象


首先說,逃檢問題。

為什麼不逃?

因為沒有合理正當的逃檢理由,會讓孫楊受到極大輿論壓力。14年已經因為禁藥醜聞,在國外議論紛紛,失去了民心。

若此次再度逃檢,只會讓孫楊服藥的傳聞愈演愈烈,失去中國大本營的支持。那孫楊商業價值基本上就廢了。

先說結論,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孫楊法,不僅本次,國內這些年所有大大小小興奮劑檢查的血檢官資質都是有問題的!在此,我呼籲有關部門推翻我國以往所有興奮劑檢測的結果,包括對14年孫楊的尿檢陽性判定!

說正事。

首先,看孫楊對採血官資質問題的定義:

沒有提供護士資格證和執業證書、異地採血屬於非法行醫,違法

沒有取得IDTM個人的官方授權,違規

好,我們先科普下資格證和執業證書的關係。

護士資格證書通過國家組織的護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後由組織考試部門發放的證書。

護士執業證書通過護士資格考試取得成績單或者資格證書以後,由護士將工作的醫療機構向相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後,審批通過取得的證書。

以上,我想讓大家知道的重點是:資格證證明護士專業技能合格。執業證只能是掛靠在工作的醫療機構裡的!

然後我們來看《護士條例》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二十八條內容

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和在醫療衛生機構合法執業的護士數量核減其診療科目,或者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國家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護士的配備數量低於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的;

(二)允許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或者允許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延續執業註冊有效期的護士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護理活動的。

孫楊的法律依據大概來源上述法規。

但以下內容,劃重點!

首先,這位護士採血地點是在哪?在孫楊家裡,它並非醫療機構。

第二,本次採血的目的是為了診療嗎?顯然不是出於為治療孫楊疾病的目的進行的。

最後,我們現在已經得知採血官是擁有正規護士資格證和執業證書的。

那麼這位護士違法了嗎?

答:違法了。但違反的不是衛生法,是孫楊法!

有人問,那為啥不用本地護士啊?

答:如果是兼職護士,那麼她可能又會因為“在醫療機構外的地方執業”,違反孫楊法!

然後有人問那你BCA幹嘛不獲得IDTM個人官方授權啊?

這個要求,言下之意也就是說你BCA應該是IDTM的正式員工。

好,那麼請問IDTM能算醫療機構嗎?就算它算,那你IDTM在國內是沒有專門的部門的,你護士的執業地點放在哪裡?於是又自動犯了不得異地執業的規定。

然後還有人槓,那你IDTM為什麼不在檢查前向當地衛生部門申請一個護士去採血呢?

答:主檢官一個電話給衛健委撥過去:“老趙啊,我這需要個護士晚上通宵待命,給你五分鐘準備下!”然後一切水到渠成。你IDTM算哪根蔥啊?很顯然,這是不可能的。

如果真要這麼申請護士,那就只能走各種部門的流程,申請文件還得把地點時間寫的特別詳細。等流程走完,人運動員可能吃三回禁藥都代謝掉了,或者,早有人給運動員通風報信了。

看到了嗎?按照孫楊法的規定,BCO沒有任何可能符合要求,那麼採樣小組資質顯然是非常不合格的。

都特麼怪本澤馬!我們孫楊寶寶太冤了!


老劉看不懂球


很多人都喜歡惡意揣測別人,這麼簡單的邏輯單純點去想就好了,不用搞那麼複雜,所謂大道至簡,不是自己去臆測地越複雜越好,真相沒那麼複雜。

邏輯很簡單:

1、檢測人員來飛檢,孫楊拉著他媽媽從外面回來,保安告訴他有人找,他就去接檢測人員,發現主檢官是之前投訴過的一名無資質的檢測官,楊冰柔之前因為無資質被孫楊投訴過,他們之間肯定不僅是這麼簡單的事,一般沒點事情怎麼會投訴檢測官呢?當然具體恩怨沒人說出來,不清楚。這個時候孫楊肯定心裡有顧慮,畢竟得罪過這個主檢官,但依舊配合對方,對方出示了一個證件就開始檢測,抽血沒問題,但是在尿檢的過程出了問題,尿檢官的偷拍,民工的行頭一看就不是專業人員,可能跟之前的檢測官差別較大。這裡注意一下,這三個人除了楊冰柔,其他兩個人跟孫楊之前沒有見過面,這是第一次。否則不會出現拒檢這件事。所以,是尿檢官的外表和行為引起了孫楊的不信任。要求對方出示證件,然後按照孫楊的理解,對方證件不全。

2、孫楊認為對方證件不全,資質不夠,但不敢自作主張,請示隊醫,隊醫請示領導,領導和隊醫在和主檢官通話過程中瞭解到對方確實資質不全,當然,這個對資質的要求可能因為國內反興奮劑的要求比較嚴格,對檢測人員的也要求嚴格,國內進行的培訓可能就是必須三個人都出示證件才算。這個之前看過一次,懶得去找了。百度可以搜到,中國反興奮劑條例。所以,隊醫和領導按自己的學習和理解很肯定地認為對方資質不全,不應該進行檢測,不能讓他們帶走血樣。在得到領導和隊醫的肯定答覆後,孫楊做出了不讓對方帶走血樣的決定。

3、經過長時間的溝通,楊冰柔在跟他們領導溝通過之後,看似在孫楊的堅持下籤的同意不帶走血樣的協議,但其實是他們領導要求她必須留下孫楊的簽名,作為抗檢的證據,這是將計就計,孫楊看似達到目的卻掉入了對方的陷阱。對方扭過頭就聲明簽字是在被威脅的情況下籤的,事實上,她不籤是可以走脫的,只是可能帶不走血樣。她的簽字只是為了留下孫楊的簽字。

3、至於武兵的文字說明其實和楊冰柔如出一轍,他的說明最後被判無效,因為他之前不僅簽過保密協議,而且還受過培訓,並且執行過10-20次檢測工作。顯然,這些他並沒有告訴孫楊,否則不會出現這種烏龍,事實上,這份文字說明和楊冰柔簽字一樣,不僅沒有證明他的不專業,毫不知情,反而坐實了孫楊威脅他這件事,但是,到底是友好協商還是威脅,很難說,因為孫楊所謂的威脅一點作用沒起到,反而每次都被坑一下,武兵跟楊冰柔一樣,是受ITDM和WADA操控的,對孫楊的任何妥協都是將計就計,明著同意,暗下絆子,顯然,他們的手段非常成功。而孫楊團隊被坑成了豬頭。

就是這樣,沒有什麼擔心興奮劑被查處這種事情,否則,逃檢就可以了,不會讓把血抽出來再抗檢。如果不是楊冰柔帶著民工來,不會出現這種情況,一種很奇葩的現象引起的一個悲劇,別人的奇葩導致自己的禁賽,其實真的不公平,在西方這種講究人權的社會,在自己檢測過程存在明顯瑕疵的情況下,不反思自己的錯誤,降低自己的底線,一味強調所謂的規則,而這種規則在國際泳聯和WADA自己都互相打臉的情況下,已經毫無權威性可言。西方人強調保護個人權利,到了孫楊這裡卻只講規則,八國聯軍還是八國聯軍,幸虧我們不是清政府了,他們即使做手腳,也不敢光明正大,總要找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來遮掩。從仲裁書可以讀出他們對孫楊和孫楊母親的偏見和侮辱。作為仲裁庭,不應該把法官的個人喜好表現在仲裁書裡,不應該對當事人的人品,智商進行描述,不應該說孫楊毫不知悔改,孫楊的母親對孫楊毫無用處,這已經涉及到侮辱當事人,先入為主,認為孫楊有錯。仲裁法庭最重要的原則就是公正平等,即使對面坐著一個傻子,也不應該先入為主站在一方的對立面,去支持另一方,可惜,這就是所謂的自由,平等,公正的西方仲裁。


明辨學


對於一名老游泳隊員來說,這些規則他不可能不知道。況且孫楊的地位,在如今的世界泳壇上幾乎無人撼動,所以他沒有必要服藥,現在對違禁藥查的這麼嚴,他也不可能服藥。當然上一次是因為誤服了違禁藥物,所以這一次,孫楊知道自己是清白的,沒有必要逃檢,況且檢察官去了孫楊家裡,他也不可能跑。所以這一次的原因,就是因為有兩名檢察官沒有執照,並且有孫楊強勢的媽媽在場,沒有執照就不應該帶走我的樣品。所以孫楊在一氣之下,砸壞了藥品瓶,造成了如今的局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