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哪些情形可以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結論:駕駛人交通肇事後逃逸,在肇事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的情況下,由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相關費用,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在肇事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的情況下,為了及時保障受害人的權益,本條規定了由社會救助基金墊付相關費用。道路交通社會救助基金制度是針對肇事逃逸機動車輛或未投保機動車輛在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後給受害人進行補償的一項補充保障制度。其目的是為了彌補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可能遺留的保障盲區,保障受害人得到最基本的搶救治療。因此完善這項制度,設立基金管理機構,使其發揮作用,是目前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從法律上明確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細化了這一規定。

法條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設立機動車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有利於彌補機動車交強險的不足,更全面地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而且也符合實行機動車交強險制度的國家和地區的通行做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對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適用範圍、來源等也作了較詳細的規定。

發生交通事故,哪些情形可以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侵權責任法研究小組編著(旨在交流學習,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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