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分享到: 閱讀更多 晉州普法 的文章 關鍵字: 主動 投案 誘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