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假離婚!南京住房公積金重磅新規!

打擊假離婚!南京住房公積金重磅新規!

剛剛!南京公積金出臺新規,分別是《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的通知》和《關於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新規重點有:

1、離職的提取和異地轉移要求更嚴;

2、對同一人多次變更婚姻關係購房或多人頻繁買賣同一套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予提取;

3、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浮動區間調整為5%—12%。

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職工:

為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防控違規提取行為,維護提取管理秩序,保證住房公積金制度安全穩健運行,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公安部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 省公安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公安部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蘇建金管〔2018〕281號)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賬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非本市戶籍職工,在個人賬戶封存滿半年後可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住房公積金聯名卡(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銀行的銀行卡)申請提取。

二、對同一人多次變更婚姻關係購房或多人頻繁買賣同一套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予提取。

三、對符合提取規定、材料齊全、查證屬實的即時辦理;需對申請材料進一步核查的,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四、按照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市公安局《關於聯合防控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的通知》(寧金管〔2017〕56號)要求,對騙提行為加強聯合執法,追究騙提職工和協助職工騙提的中介人員的法律責任。

五、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職工,記載其失信記錄,並隨個人賬戶一併轉移。違規提取未遂的,列為一般失信行為,3年內不予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已提取資金的,列為嚴重失信行為,5年內不予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

六、公開曝光違規提取案例,引導繳存職工依法合規提取。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1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的通知》部分條款解讀

為貫徹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公安部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和《江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公安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關於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蘇建金管〔2018〕281號)精神,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的通知》,旨在進一步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防控違規提取行為,維護提取管理秩序,保證住房公積金制度安全穩健運行。

一、規範離職職工賬戶轉移和提取政策

政策規定: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賬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並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非本市戶籍職工,在個人賬戶封存滿半年後可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住房公積金聯名卡(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銀行的銀行卡)申請提取。

政策解讀:

一是按照住建部等四部門文件精神,對異地就業的離職職工實行“只轉不提”管理原則,僅在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無法辦理異地轉移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提取。

二是提高異地轉移辦理條件,從無繳存時間要求到要求穩定繳存半年以上。此前,部分中介機構利用各地離職提取政策不一致的情況,協助離職職工在離職提取政策較為寬鬆的城市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後立即申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待資金轉入後立即辦理離職提取,實際上是“鑽地區之間政策空子”,採用“迂迴路線”協助職工套取住房公積金,並收取一定的“中介費”。將異地轉移辦理前置條件確定為穩定繳存半年以上,有利於控制這種套取行為。

三是對非本市戶籍職工離職提取增設“個人賬戶封存滿半年以上”條件,有利於防範“假離職提取”。部分非本市戶籍職工離職後仍在本市繼續工作(新工作單位未繳住房公積金),卻以自由職業者名義或聯繫中介機構幫助其在異地繳納社保,然後以離職赴異地就業名義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防範違規套取行為

政策規定:對同一人多次變更婚姻關係購房或多人頻繁買賣同一套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予提取。

政策解讀:通過同一房產頻繁買賣交易或同一購房人頻繁登記離婚和結婚,以本人購房或其配偶購房名義提取住房公積金,是目前最常見的兩種套取方式。中介機構或個人一般按提取金額的一定比例收取“中介費”。在這種利益驅動下,曾有同一套較小面積房產一年內買賣交易十餘次的情況,購房人甚至未實地查看過房屋,更談不上居住,違反了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購買“自住住房”才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要求;也存在兩個素不相識的人為套取住房公積金而登記結婚的情況。住房公積金是互助性資金,資金積累有利於支持職工貸款購房、改善住房條件。一旦資金被違規提取,互助資金量將減少,不利於支持更多的職工貸款購房、改善住房條件。

三、加強聯合執法

政策規定:按照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市公安局《關於聯合防控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的通知》(寧金管〔2017〕56號)要求,對騙提行為加強聯合執法,追究騙提職工和協助職工騙提的中介人員的法律責任。

政策解讀:使用偽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公文、證件、證明文件騙提住房公積金的,中心按照《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責令騙提職工限期退回違法所提款額,並可以處違法所提款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對於情節嚴重的騙提職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對於偽造、變造、買賣或者使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協助職工騙提住房公積金的中介人員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加強社會監督

政策規定:公開曝光違規提取案例,引導繳存職工依法合規提取。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企業繳存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政策解讀:對違規提取職工僅靠行政處罰、退回提取資金或記入失信人員名單是不夠的,因公眾和單位均不知其違法行為,對其社會信譽和工作生活未能產生較大的不利影響。公開曝光或向單位通報職工違規提取行為,警示作用較大,威懾力較強,讓職工提取行為在陽光下進行,接受社會監督,是一種非常有效的懲治手段。

關於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於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號)和《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於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蘇建金管﹝2018﹞282號)文件精神,現就我市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延長階段性適當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的期限

我市2016年出臺的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政策,延長執行至2020年4月30日。

二、嚴格控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

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高不得超過南京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三、擴大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浮動區間

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浮動區間調整為5%—12%。單位設立住房公積賬戶時,單位可在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5%—12%區間內自主選擇。

四、生產經營困難企業可以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暫緩

繳存企業繳存確有困難的,經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並經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審核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企業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恢復繳存並補繳緩繳部分。最低繳存比例不得低於5%。

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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