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還是正當防衛?酒後鬥毆動刀的慘劇


案情經過:山東省臨清市汪某,於2017年某日,酒後從村幹部家出來,看見本村村民洪某(女)家亮著燈,遂進入院內。洪某及其孩子要求汪某離開,汪某不走,洪某電話聯繫了喝完酒剛離開其家的弟弟。這時汪某離開洪某家向西走去,洪弟遂追趕汪某至空地二人發生打鬥,汪其江持隨身攜帶的自制刀子捅刺洪弟面部、頸部、胸腹部等處,致死。鑑定,洪弟繫心髒、右肺及肝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洪某的親屬撥打110報警,後民警趕到東棗科村將汪某抓獲。

辯護觀點:汪某提出“洪弟打我,我拿刀子懟了他一下,沒有懟好幾下”的辯解,辯護人提出“汪某應屬於防衛過當而造成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罪行,構成坦白,認罪態度好,初犯、偶犯,被害人有過錯,應依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審判觀點:被告人汪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關於辯護人所提“汪某應屬於防衛過當而造成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辯護意見,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與受害人均有侵害對方的意圖,系相互毆鬥,汪某的行為不具有防衛性質,不能認定為防衛過當。在打鬥過程中,汪某持刀捅刺洪弟面部、頸部、胸腹部等要害部位多刀致洪弟心臟、右肺及肝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主觀上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原審判決認定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定罪準確。故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關於辯護人所提“汪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罪行,構成坦白,認罪態度好,初犯、偶犯,被害人有過錯,應依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審理認為,汪某持刀捅刺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懲處。原審判決綜合考慮汪其江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其親屬積極交納部分賠償款、被害人對本案案發有一定責任等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已對其從寬處罰,所判處的刑罰並無不當。故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裁定如下:核准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汪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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