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那個從意大利回來的郭偉鵬故意能判刑嗎,能判多少年?

專職愛人4


為了看球,郭某鵬在疫情期間飛往意大利,回來後故意隱瞞行程,也沒有做自我隔離反而選擇了照常上班,甚至面對民警詢問都採取否認態度。由於他的任性和自私,讓上千萬人努力取得的疫情防控成果化為泡影,讓一個和湖北毗鄰,疫情防控難度頗大的人口大省,勞務輸出大省,好不容易即將“病例清零”的結果瞬間破碎。

那些被動感染者的生命安全直接受到影響,公司同事、同小區住戶的生活也會因此受到影響,甚至整個城市的復工復學都要因此推遲。

如果僅從造成的結果來看,似乎判他多少年都無法彌補。如果從法律角度來看,那等待他的也是嚴懲。

對於郭某鵬的處罰,目前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認為郭某鵬的行為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由於他從疫區歸來未能“如實申報”行程,且沒有“隔離觀察”,並且在此期間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明顯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其行為屬於傳播嚴重危險。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按照這種情況來判罰,那麼郭某鵬很可能會面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處罰。

第二種則認為郭某鵬的行為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個人對此比較認同。首先,郭某鵬已經30歲了,屬於完全行為能力人,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他在疫情期間出國,並且到疫情蔓延的意大利,就應該想到其中存在的風險。

其次,郭某鵬回國後曾有發燒等症狀,還去藥房取藥,應該意識到自己有可能患上了新冠肺炎。但他既沒有自我隔離,也沒有如實申報行程,甚至照常上班,無疑給其他不確定人員的生命安全造成了隱患。他的行為存在主觀故意性,最起碼也是間接損害到了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再次,從郭某鵬母親的道歉中不難發現,她早已知道兒子有類似感冒的症狀,而且也沒有向社區報備。如果郭某鵬的家人知道其行程,也存在包庇行為,應該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郭某鵬的行為顯然已經危害到了公共安全,理應受到嚴懲。

《刑法》規定: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不知道大家如何看待這個問題,你比較贊同哪一種觀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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