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情況,離婚閻婆惜能分到房產嗎?(請你來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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閻婆惜與宋江在2010年3月登記結婚,同年8月,宋江的父母出資100萬元,購得房屋一套,並將該套房屋產權登記在宋江的名下。

一年後,宋江發現,閻婆惜不守婦道,與宋江的哥們張文遠有曖昧關係,宋江遂以夫妻雙方感情不和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閻婆惜要求分割該房屋。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本案涉及離婚房屋分割的問題。如果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本案中,宋江父母出全款購買一套房屋,登記在宋江的名下,這種情況下該房屋屬於宋江的個人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因此閻婆惜無權要求分割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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