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蝗災頻繁發生,除了治蝗措施,社會救災制度更加重要

序言

最近一段時間,從非洲爆發的蝗災鬧得沸沸揚揚的,國內的吃貨卻打起了這些蝗蟲的主意,紛紛商量著該怎麼吃才好。而如果讓古人聽到這個消息,他們應該是比較害怕的。因為在我國古代,蝗災的發生是比較頻繁的,每一次發生都會給農業生產造成沉重的打擊。

在與蝗災作鬥爭的過程中,人們掌握了很多的治蝗措施。實際上由於科學技術的侷限性,人們很難根治蝗蟲,所以蝗災發生以後,成熟的社會救災制度就顯得格外的重要。


古代蝗災頻繁發生,除了治蝗措施,社會救災制度更加重要

多發的蝗災

蝗蟲的一生一共分為卵、若蟲、成蟲三個階段,並且喜歡把卵排在河灘等地方,等到來年就開始由卵變成蟲。發育到成蟲以後,它們的食量變得特別驚人,而且食性又雜,對於各種植物基本上是來者不拒。我國古代又是一個傳統的農業社會,農作物的種植面積特別的廣泛,相當於給蝗蟲提供了絕佳的覓食場所,所以蝗蟲對農作物的影響非常大。

古代蝗災頻繁發生,除了治蝗措施,社會救災制度更加重要

因為蝗蟲蟲卵的發育需要晴朗的天氣,而高溫乾旱的氣候之下,水位會快速下降,使得湖灘、河灘的面積增加,為蝗蟲的生長髮育提供了絕佳的場所。所以每到乾旱的時候,就特別容易引發蝗災,而在史料中就記載了很多次大大小小的蝗災。

比如,唐朝永淳元年六月,關中地區發生蝗災,附近的莊稼被蝗蟲一掃而光,農作物最後絕收,使很多人被活活的餓死。

據《舊唐書》記載:“永淳元年六月,京兆、岐、隴螟蝗食苗並盡,加以民多疫癘,死者枕藉於路,詔所在官司埋瘞。”

再比如宋朝隆興元年,浙江爆發蝗災,富陽、杭州、紹興、婺州等地無一倖免,蝗蟲大軍一路浩浩蕩蕩,所到之處,草木皆空。

古代蝗災頻繁發生,除了治蝗措施,社會救災制度更加重要

到了明朝的時候,蝗災同樣多有發生。以下簡單的列舉幾處:

《 潞安府志》:“嘉靖八年夏, 蝗自河南來食稼”。

《 陝西府志》:“嘉靖八年,“飛蝗自河南”。

《山西通志》:“萬曆四十四年 ,飛蝗自東北來”。

而關於歷朝歷代蝗災發生的次數,不同的學者依據史料記載,統計出了略有差異的發生次數。根據學者鄧雲特的《中國救荒史》,宋代一共發生了九十次蝗災,明朝則發生了九十四次蝗災。學者邱雲飛在《中國災害通史》中則統計宋朝發生了168次蝗災,塗斌則統計明朝一共發生了967次蝗災。雖然說由於統計方法的不同,統計數據有差異,但是卻說明了中國古代蝗災發生的次數是很頻繁的。

蝗災作為中國古代三大自然災害之一,它的危害之深,受災範圍之廣,影響力之大,治理之難,遠非一般的自然災害能比。所以歷朝歷代都把治理蝗災視為一個大事,並且使用了不同的舉措來治理蝗災。

治蝗措施

放眼歷代治理蝗蟲的措施,從大的方面總結一下,其實無非三種:人工防治、農業防治、生物防治。歷朝歷代的治蝗措施,基本上都在這三種的範圍之內。

  • 人工防治

唐朝的時候,唐太宗李世民為了號召百姓治理蝗蟲,曾經身先士卒試吃蝗蟲,讓老百姓一起來吃蝗蟲。雖然那個時候老百姓可能還不知道蝗蟲的蛋白質特別豐富,但是因為有了皇帝的示範,再加上味道確實還不錯,所以一時間捉蝗蟲、吃蝗蟲成了一種風氣。雖說這種方式起不了太明顯的作用,但是卻增強了大家消滅蝗蟲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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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唐朝宰相姚崇發明了“篝火誘殺法”:夜中設火,火邊掘坑,且焚且瘞,利用蝗蟲趨光性的特點,夜晚升起篝火,然後挖好大坑,把蝗蟲聚集在一起然後用火燒,然後邊埋邊燒。這種方法比起抓來食用,確實高效了很多。

到宋朝的時候,人們又開始挖掘蟲卵,在蝗蟲還沒有發育成蟲的時候,就把它們給消滅了。這種治根的方法,發揮了不錯的作用,所以後來沿用了很長時間。

除了這些以外,其它的包括撲打蝗蟲等方式,都屬於人工防治的範疇。

  • 農業防治

明代有個科學家叫作徐光啟,他曾經寫了一本《農政全書》,在這本書裡他介紹了一種治理蝗蟲的措施,通過改變種植結構來消滅蝗災。徐光啟認為水田發生蝗災的頻率要低於旱田,所以他就提出旱田改水田的措施。同時種植一些比較抗蟲害的作物,即“農家宜兼種,以備不虞”,來減輕蝗蟲的危害。

在徐光啟之前,元朝的時候還曾推廣過一種耕作方式,政府三番五次倡導百姓進行秋耕,利用耕作把蝗蟲的蟲卵暴露出來,然後等到冬天來臨以後,嚴寒的天氣就可以把蟲卵給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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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與農事活動結合在一起的防治措施,就被稱之為農業防治。

  • 生物防治

提到生物防治,其實在本世紀初的時候,新疆曾經爆發了一次蝗災,當地主管部門就想了一個辦法,找來了上萬只的鴨子。這些鴨子到達蝗蟲的聚集地以後,就開始大快朵頤,很快就消滅了這些蝗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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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獨有偶,其實早在古代人們就已經開始利用蝗蟲的天敵來消滅它們了。根據唐朝史料記載:“開元中,貝州蝗蟲食禾,有大白鳥數千,小白鳥數萬,盡食其蟲”。因為這種鳥類消滅蝗蟲的速度很快,所以人們就大力保護這種鳥類,讓它們幫助人們防止蝗蟲。後來到了清朝,人們發現飼養的鴨子捉食蝗蟲更加高效,所以開啟了以鴨防蟲的模式。

古代蝗災頻繁發生,除了治蝗措施,社會救災制度更加重要

雖然說在實踐中,人們掌握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治蝗措施,但是由於科技的侷限性,再加上一些認為“蝗蟲不可傷害”的錯誤思想的限制,人們始終無法根治蝗災。所以蝗災仍然時有爆發,每次爆發之後,動輒很多人無法果腹。這樣以來,就會滋生很多問題,嚴重威脅社會的穩定,給皇權統治造成了很大的不利影響。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除了蝗蟲治理措施以外,古代政府還建立了一套社會救災制度進行兜底,來保障受災百姓的生活。

社會救災制度

縱觀數千年各個王朝建立的社會救災制度,其實可以把它們按照兩種方式進行劃分。第一種,按照時間來劃分,可以分為長久的救濟和短時的救濟;第二種,按照救災主體劃分,可以分為政府救濟和民間救濟。這些救濟方式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是綜合起來發揮作用的,在蝗災發生的時候,拯救了不少災民的性命。

因為蝗災發生以後,蝗蟲吃光了地裡的莊稼,百姓往往顆粒無收,一年的口糧也沒了。等到家裡的餘糧吃完以後,就陷入了無糧可吃的困境。那麼政府首先要解決的一個問題就是,解決這些災民的溫飽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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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倉儲制度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統治者早在災害還未發生的時候,就已經儲備了一部分糧食。以唐朝為例,貞觀二年,李世民下令建造義倉儲備糧食,專門用來賑災。宋朝也曾建立了常平倉、義倉來賑濟災民。明清時期,這種倉儲制度進一步完善,明朝更是實行預備倉制度,採用官辦民營的模式,實現了公辦民營。

《舊唐書》記載:“自是天下州縣,始置義倉,每有饑饉,則開倉販給。以至高宗、則天,數十年間,天下義倉不許雜用”。

《宋史》:“紹興以來,歲有水旱,發常平義倉,或濟或糶或貸,如恐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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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這種倉儲制度,國家在平常儲備了足夠的糧食,所以百姓能夠在蝗災以後,及時的從政府那裡或免費或低價借貸領到糧食,然後度過眼前的難關。而倉儲制度就屬於一種短時的救濟,能夠解決當務之急。但是要想恢復正常生活,這還遠遠不夠。

  • 蠲免與放貸

因為古代百姓還要承擔著稅賦,每年要交納一定的公糧,但是遭受蝗災以後,連自己吃飯都成了問題,又哪裡來的糧食交給國家呢?所以國家出於現實的考量,往往會採取減免稅賦、免除差役等方式,減輕災民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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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六典》記載:“凡水旱蟲霜為災害,則人分數。十分損四以上免租,損六以上免租調,損七以上課役俱免。若桑麻損盡者各免調”。

《續資治通鑑長編》記載:“是歲,以兩浙大水、旱蝗,江東大水,悉蠲其租。”

不僅如此,為了幫助他們儘快的恢復正常農業生產,國家還會給他們發放一些必要的生產資料,比如種子、農具等。但是這些東西大多不是無償的,而是政府以極低的利息借貸給百姓的,在來年豐收以後是需要償還的。雖說如此,但沒有百姓會拒絕這種政府的這種做法,畢竟從長遠來看,這種舉措比發放一些糧食更加有用。

  • 養恤

在很多古代影視劇當中我們經常看到這樣的情節:一群受災的災民排隊領粥,或者有郎中在煮藥,然後免費發藥。就比如《大明王朝1566》中,淳安縣的百姓受了災,縣衙就派人一邊熬粥發放給百姓,一邊請李時珍熬製中藥,然後為生病的百姓治病。這在歷史上是真實存在的,它是養恤中兩個重要的內容,兩個舉措被稱之為施粥與施藥。施粥與施藥就屬於養恤的範疇。

古代蝗災頻繁發生,除了治蝗措施,社會救災制度更加重要

施粥一般是由政府開辦粥廠,然後統一調配糧食,再熬製成粥統一發放。有時候也會有民間力量的參與,富商大戶要麼向政府出錢捐糧,要麼自己熬粥進行發放。

蝗災過後,有些身體羸弱的人可能還沒等到政府進行救濟,就一命嗚呼了,這樣就很容易滋生瘟疫。所以及時施藥進行控制就成為了保護災民的必要措施。

古代蝗災頻繁發生,除了治蝗措施,社會救災制度更加重要

剛才給大家介紹的這麼多制度,都屬於政府的社會救災制度。而整個的社會救災制度,總體來說是在不斷完善的。就以倉儲制度為例,雖說唐朝和明朝的叫法不同,但是內在的救民邏輯卻是一脈相承的,並且明朝還對倉儲制度不斷地完善,儘可能地使之能夠發揮應有的作用。

從實際作用來看,如果不是建立了這些社會救災制度的話,僅僅憑藉各種治蝗措施,會帶來很多的社會問題的,就比如統治者最擔心的流民激增,農民起義等。所以這些救災制度就相當於一個網兜,為治蝗措施構築了最後一道防線。

古代蝗災頻繁發生,除了治蝗措施,社會救災制度更加重要

社會救災制度最大的優點

在整個的社會救災制度當中,政府力量是佔據絕對的主導地位,因為政府的動員力量遠非個人所能及。但是政府在某些方面也有做的不夠好的地方,比如平時儲備的糧食不足以滿足災民的需要,但是民間富戶卻有很多存糧,所以這個時候就需要動員民間力量的參與。

古代政府就意識到了這一點,所以他們很重視民間力量對社會救濟的參與。以明朝為例,政府甚至通過採用給予捐助者官職的方式,來鼓勵民間力量參與到社會救濟。

比如萬曆十四年,明政府就頒佈了“義民輸粟事例,千石以上者,建坊旌表;百石以上者,給予冠帶”的條令。

古代蝗災頻繁發生,除了治蝗措施,社會救災制度更加重要

民間力量的參與,意味著蝗災發生以後,整個社會都能夠盡最大的努力動員起來,為受災地區的民眾提供保障。多方力量的參與,對解決受災民眾的生存與生活問題,有很大的益處。

所以說古代的社會救災制度一個最大的優點,就是把民間力量與政府力量結合起來。

總結

古代民眾雖然掌握了一些治理蝗災的措施,但是在當時的認識水平和技術水平下,卻只能儘可能的減輕危害,而難以根治,所以蝗災的發生依然很頻繁。那麼政府就只能想辦法進行災後的補救,幫助受災民眾恢復正常生活,整個的救災制度就是這樣逐漸的建立與完善的。

打一個不恰當的比喻,面對蝗災,治蝗措施與救災制度就像拳手的兩個拳頭一樣,一定要兩手抓,同時發力,這樣才能最大可能的減輕蝗蟲的災害。兩者互為表裡,一同構築了抗擊蝗災的兩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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