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当证据使用,应当注意的细节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

《决定》显示:今后微信微博记录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此次《决定》最受用户关注的一项改动是: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陆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储存、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律师提醒】:应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证据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微信使用者双方为本案当事人、聊天发生在涉案事实时间段内、聊天记录具有连续性。
  • 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微信用户应实名认证,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首先应当证明使用者为案件当事人。
  • 目前实践中证明微信使用人的方法主要有: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对方的微信是否直接与手机号码绑定、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 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完整反映事情发生经过,避免片段式记录,保证其连续性。
  • 涉及微信语音,语音内容要清晰、明确,未经处理,以保证其真实性。

除了保证证据内容完整性之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规定,当事人亦应当保留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记录和原始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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