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東西別隻看生產日期與保質期,這個條件也很重要

大家近期去超市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景:在入口或者臨近結賬的地方,會有好多促銷臺,裡面經常有一些快要過期的食品降價或捆綁售賣,折扣“空前”有點動心,但又不太敢買;整理冰箱發現一堆還沒來得及吃就已經快過期的食品想要扔掉,又怕浪費。

買東西別隻看生產日期與保質期,這個條件也很重要


那麼,面對這些臨近保質期限的食品,我們應該如何選擇,這些食品有沒有安全保障?真的不能吃了嗎?過期和沒過期只差1s的距離,這麼短的時間決定一件事物的好壞是不是太過草率了。


保質期竟然也有地域差異

“保質期”是通俗的說法,其字面意思使大眾對其產生了誤解,以為是質量保證的期限。但其實基於不同國家的國情,“保質期”的名稱、定義和相關規定都有不同。

1、在美國

在美國,由於聯邦體制下的食品立法地方分權,使得美國從聯邦到地方總體上對“保質期”沒有統一的規定,甚至有19個州對食品標準完全沒有規範。美國食品日期標註分為3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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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截止日期

指在該日期之後,食用該食品存在安全隱患,因此不建議繼續食用,常用“Use by”表示。

質量截止日期

在該日期之後,食品質量可能減損,但仍可以食用。常用的指示語有“Best by”、“For Maximum Freshness”、“For Best Quality”、“Best Before”等。

準賣截止日期

推薦的允許食品出售的最遲日期,常用“Sell by”表示。


2、在日本

日本的“保質期”分為“消費期限”和“賞味期限”。

“消費期限”即在未開封的情況下,能夠安全食用的期限;“賞味期限”指保證食品品質、味道在最佳狀態的的期限。

“消費期限“在“賞味期限”之後。


3、在歐盟

歐盟規定保質期分為“在此前食用”,即指在保質期後食用可能威脅健康;和“最好在……之前食用”指在保質期之後食用口感和味道可能會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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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中國

在我國儘管保質期體系標準整齊劃一,但是概念卻籠統模糊。

2015年新修的《食品安全法》中定義“食品保質期”為“食品在標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 7718-2011)中將保質期定義為“預包裝食品在標籤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於銷售,並保持標籤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


不可忽略的因素--保存條件

有個很關鍵的字眼,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沒有。那就是【保存條件】。說到保質期,就不得不說保存條件。這兩者是不可分割的整體,但很多人往往忽略了後者。


實際上,只有按照標定的保存條件來保存,食品才能達到標定的保質期。如果不按條件保存,保質期可能會大幅度縮短。這時,就算食品還在標定的保質期之內,可能也已經變質了。保質期的“保質”並不只靠單一的期限,需要在食品貯存條件滿足食品標籤標註(例如:常溫、避光、冷藏、冷凍等)的大前提下。


買東西別隻看生產日期與保質期,這個條件也很重要


如果產品存放條件不符合要求,例如開封后隨意放置、冰箱溫度不合適等,食品的保質期很可能縮短,甚至可能因為存放條件不恰當增加食品的安全風險。


那如何確定“過期的食品還能不能吃”呢?

我們不妨採取“一看二聞三辨別”的方法。基於貯存條件,食品風險等級,過期時長,看一看顏色形狀有沒有變化,聞一聞有沒有發黴變質,與之前對比一下有沒有明顯的性質狀態改變。當然,只要過期了,小編強烈建議還是要買新鮮的食品食用。本文部分圖片內容來源於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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