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仓将受到哪些处罚?历史上有哪些案例?

顺通财税段贤明


“老鼠仓”指某些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获取本机构的投资交易信息后,利用这些信息自己交易获利。自证监会2008年对某些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从事老鼠仓交易作出处罚后,打击老鼠仓被列入证券立法和证券监管的议事日程。

老鼠仓行为通常是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在使用本机构资金拉升某股票以前,先用个人资金在低位买入该股票,或通知亲人、亲戚、朋友在低位买入该股票,等待用本机构资金将股票价格推到高位后,先卖出个人股票来获利的行为。建“老鼠仓”违背职业人的一般诚信原则和职业操守,涉嫌违法或犯罪。

一、对老鼠仓处罚分为两个面,即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首先是行政处罚方面,自2008年证监会对唐建和王黎敏作出第一例行政处罚至今,证监会共针对“老鼠仓”行为作出10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4份市场禁入决定书;上海证监局作出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共计对15人作出行政处罚。

具体行政处罚手段包括:1、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开单主体是基金协会;2、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同样适用;3、罚款,具体以违法所得为基础的罚款基准,而不是交易数额;4、市场禁入处罚。由证监会出罚单,有三个档次:3-5年、5-10年、终身。

再就是刑罚方面,自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公布施行起算,截至目前至少有30人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单独处以刑事处罚。

那么,对老鼠仓处罚的法律依据:一是“老鼠仓”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基金法》和《证券法》。二是2009年2月28日公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180条增加一款作为第4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也即所谓的“老鼠仓入罪”。

二、历史上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的案例

一则从行政处罚看:据2018年证监会行政处罚案例统计数据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类案件处罚63起。其中,昆明机床2013年至2015年年报虚假记载,虚增收入约4.83亿元,少计管理费用约2960.86万元,多计成本约2.35亿元,少计存货约5.06亿元;金亚科技2014年虚增利润约8049.55万元,虚增银行存款约2.18亿元,虚列预付工程款3.1亿元;华泽钴镍2013年至2015年上半年未在相关年报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2015年未披露为关联方融资及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

2、操纵市场类案件处罚14起。其中,北八道控制多达300余个证券账户,采用盘中拉抬、对倒交易等多种手段操纵“张家港行”等多只股票,违法所得9.4亿余元,被开出“史上最高额罚单”。

3、内幕交易类案件处罚36起。其中,王良友内幕交易“文山电力”案、徐康军内幕交易“杉杉股份”案、应燕红内幕交易“宁波富邦”案等24起案件的内幕信息均涉及并购重组事项,表明该领域依然是内幕交易高发区域。

4、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件处理6起。其中,集合资管计划“万联证券拓璞2号”的投资经理文宏,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老鼠仓”交易,涉案金额1.84亿,非法获利251.44万元。被我会罚没502.88万元。

5、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件处罚9起。其中,和熙投资以签订收益互换协议、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等多种形式募集资金,通过其管理的相关账户交易“慧球科技”,持股比例持续超过5%但未履行公告、报告、告知义务,同时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买卖该股票。

6、短线交易案件处罚10起、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及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案件处罚8起、还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期货市场违法等其他类型案件共十余起,均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则从刑事案件案例上看:2010年9月6日,证监会宣布将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韩刚利用职务之便,跟踪买卖自己管理基金的白马股赚钱,被深圳证监局查获,由于获利较大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韩刚可或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以来,第一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基金经理。 

另外,比较热闹的是2014年03月28日,史上最大老鼠仓案在深圳中院宣判,原博时基金旗下基金经理马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追缴违法所得1883万元,并处罚金1884万元。马乐表示服判,不上诉。

到目前的数据显示:具有典型意义的“老鼠仓”刑事案件,30余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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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的处罚措施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修正案(七)也明确了对老鼠仓行为的严厉打击,法案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根据这一条款,“老鼠仓”行为当事人可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老鼠仓处罚案例

2014年12月9日,最高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提出抗诉。案发前马乐系博时基金经理,其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非法获利1883万元,2014年初被深圳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该案被称作国内最大老鼠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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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老鼠仓的处罚主要依据以下法规:

第一,《证券法》第202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买卖该证券、泄露信息的,“责令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处罚;没有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刑法修正案》中还规定老鼠仓行为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证监会做为证券行业的监管部门,根据老鼠仓行为的具体情况做出处罚决定。

历史上有多起老鼠仓事件,如华夏基金债券交易员王某,利用公司管理漏洞,获取公司股票投资信息,然后使用亲属账户进行证券交易。重庆中院判决,王某获刑六年六个月,判处罚金900万元,违法所得1770余万元全部没收。

还有博时基金原基金经理马乐、交银施罗德原基金经理李旭利等老鼠仓案等。



长江1


老鼠仓(Rat Trading)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券商是庄股中的主力队员,利用自身具有融资的天然优势,从社会各方面融入大量资金坐庄拉升股票。坐庄本来是为了赚钱盈利的,但券商坐庄很少有真正赚钱的,原因就在于券商把股票拉升后,大量底部埋仓的老鼠仓蜂拥出货,券商又在高位接盘。这样的结果就是券商亏损累累,老鼠仓赚个钵满盆满。这便是当今券商被掏空的主要形式。

现行法律法规已经明确了对私募基金“老鼠仓”的监管规则,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既适用于公募基金,也适用于私募基金。同时,《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第四十条特别规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处罚。《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罚则既适用于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也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国内最大“老鼠仓”案、深圳“老鼠仓”第一案2014年2月21日在深圳中院开庭审理,原博时精选基金经理马乐因利用自己担任基金经理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非法进行股票买卖,被控犯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昨日的庭审进行了2个小时,马乐全盘认罪。

庭审披露了马乐在长达2年时间里是如何操纵“老鼠仓”,非法获利1883万余元。2014年2月21日开庭的“老鼠仓”案主角马乐年仅32岁,曾因临危受命将博时精选基金扭亏为盈成为基金业的风云人物,但在2013年7月,马乐因涉嫌操作“老鼠仓”案发。经查,马乐在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的2年多时间里,非法操作“金某”、“严某进”、“严某雯”3个股票账户,先于基金股票低价买入,又先于基金股票卖出,买入与基金相同股票如中天城投等76只,买入与卖出金额双边成交金额共10.5亿余元,非法获利1883万余元,利用基民资金为个人股票“抬轿”,即典型的“老鼠仓”,被检察机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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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利益输送,让资金能够在相对低位买入筹码,使成本低于市场上大部分的投资者,老鼠仓属于违法行为,被市场的投资者所不耻。2006年将老鼠仓行为列入刑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

老鼠仓原理

一般是基金公司或者从业人员利用行业优势,提前知道内部消息后在低位买入筹码,并且通知其他亲朋好友一起参与买入的行为。待股价开始拉升上涨后,实现高位套利。

另外一种是利用资金优势,在盘中快速打底价格,让利益方在低位买入筹码的行为。这种手法,在K线图上一般会留有很长的下影线。

历史上的老鼠仓案件

2014年12月9日,最高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提出抗诉。案发前马乐系博时基金经理,其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非法获利1883万元,2014年初被深圳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该案被称作国内最大老鼠仓案。

有机会建老鼠仓的一般都是证券从业人员和基金经理,“老鼠仓”问题将危及其生存根基,更应该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法律专家建议:对基金经理人如此违规行为应与学术造假抄袭一样严肃处理,一经发现,监管部门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市场禁入,并罚没所得。

最后

老鼠仓利用资金优势和业内消息优势谋取非法利益,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不要为了一时谋取非法利益而换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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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韩刚

跟踪买卖自己管理基金的白马股,基金经理韩刚遭遇刑拘,开基金经理刑拘之先河。

刑法修正案实施的那一天起,基金老鼠仓的好时光就结束了。

韩刚

2010年9月6日,证监会宣布将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已经移送司法机关的韩刚,利用职务之便,跟踪买卖自己管理基金的白马股赚钱,被深圳证监局查获,由于获利较大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韩刚可能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7)》(下称《刑法修正案》)实施以来,第一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基金经理。刑拘韩刚的背后,预示着监管层开始对基金老鼠仓敲山震虎。

韩刚的老鼠仓

韩刚的老鼠仓曝光于2009年9月,深圳证监局一直没有公布对他的处理结果。2010年9月6日,证监会宣布的处理结果令市场震惊。

老鼠仓刑拘第一人

2009年1月6日,年仅36岁的韩刚被任命为长城久富基金的基金经理,之前韩刚先后担任长城久恒的基金经理和长城基金研究部总经理。7个月后的2009年8月,深圳证监局对辖区14家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的执业行为进行了突击检查。韩刚在这一次检查中被发现私设老鼠仓。

深圳证监局在检查中发现,景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韩刚、刘海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涉嫌账户金额从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不等。三位基金经理私设老鼠仓,这是基金黑幕之后,基金业最大的丑闻。

根据已经公布的涂强和刘海的交易细节来看,这两位被行政处罚的基金买卖的股票均以中小盘的权重股为主。从2009年8月被现场检查之前长城久富公布的一季报和半年报的数据看,韩刚掌管的基金均是白马股,不存在ST股或者重组股。

从前10大重仓股可以看出,一季报跟半年报中有5只股票相同,尤其是韩刚接手长城久富之后开始大举增仓汽车股,一汽富维和华域汽车一跃成为第六和第八重仓股,分别持有1.15亿元和1.09亿元。

而从2009年半年报的交易数据来看,一汽富维和华域汽车也是其买入金额的第四名和第五名,从中可以看出韩刚对这两只股票非常看好。尽管无法获悉韩刚亲属账户的交易信息,但这不排除其存在买卖这两只股票的可能性。

证监会在得到深圳证监局的检查结果后,立即对韩刚等三人进行了立案稽查。2009年9月22日,韩刚被停职。

2010年9月6日,证监会宣布,韩刚因在担任基金经理期间,利用任职优势,与他人共同操作其亲属开立的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步于韩刚管理的久富基金多次买入、卖出相同个股,获利较大,被证监会将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移送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基金业老鼠仓领刑第一人

因涉嫌“老鼠仓”交易,景顺长城原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刘海、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等三人被证监会查处,其处罚决定2011年5月22日正式对外公布。涂强、刘海二人没收违法所得、进行不同程度罚款,并被施以市场禁入的处罚,韩刚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中国证券市场首例因涉嫌违反《刑法》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基金经理韩刚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作出公开判决,判处韩刚有期徒刑一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该案成为中国第一起基金从业人员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老鼠仓刑律杀戒

移交司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中国基金业历史上,韩刚为第一人。

证监会对基金老鼠仓痛下杀手者,韩刚并非第一人。在基金老鼠仓的名单上挂着原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南方基金经理王黎敏、融通基金经理张野、长城基金经理刘海、景顺长城基金经理涂强等,只是证监会没有将涉嫌老鼠仓的基金经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是处以罚款跟行政处罚了事。

韩刚跟刘海、涂强一起被证监会同时立案稽查,最后却是不同的结局。根源在刘海与涂强涉嫌的老鼠仓交易要么是金额不构成刑事犯罪,要么是交易行为发生在2009年2月28日之前。

《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成为架在韩刚们头上的一把致命钢刀。

韩刚担任长城久富基金经理之后的一个多月,即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该法案从通过之日起实施。刑法修正案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增加一款,被称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对于情节严重的,《刑法修正案》规定,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在证监会的公告中,对于韩刚所涉案的获利金额、涉及股票和交易细节,均不曾涉及,但涉嫌老鼠仓交易时间恰好处于《刑法修正案》正式实施之后,且期间的金额会比较大。

韩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资本市场起到震慑作用却意义非凡。

按照《刑法修正案(7)》,其所针对的不仅是基金公司,还包含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在深圳证监局的检查中,涉嫌账户的金额只在几十万元至几百万元之间,但韩刚利用非公开交易的信息获利不太可能达到千万级别,相比于资本市场利用重组的非公开信息获得动则上亿元的收入不法收益不可同日而语,但却可以达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同时,这也为基金经理和基金行业敲响了警钟。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已经达到8000多人,62家基金公司共有700只基金产品、500 位以上的基金经理,这一群体在2010年以来表现出了较高的流动性,截至2010年7月30日,共有59家基金公司旗下227只基金出现基金经理离职。

人员的进出难免会鱼龙混杂,韩刚是第一个,但肯定不会是最后一个,其对基金行业的同行更具有敲山震虎的效果。[3]

马乐

国内最大“老鼠仓”案、深圳“老鼠仓”第一案2014年2月21日在深圳中院开庭审理,原博时精选基金经理马乐因利用自己担任基金经理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非法进行股票买卖,被控犯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昨日的庭审进行了2个小时,马乐全盘认罪。[4]

庭审披露了马乐在长达2年时间里是如何操纵“老鼠仓”,非法获利1883万余元。[4]

2014年2月21日开庭的“老鼠仓”案主角马乐年仅32岁,曾因临危受命将博时精选基金扭亏为盈成为基金业的风云人物,但在2013年7月,马乐因涉嫌操作“老鼠仓”案发。经查,马乐在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的2年多时间里,非法操作“金某”、“严某进”、“严某雯”3个股票账户,先于基金股票低价买入,又先于基金股票卖出,买入与基金相同股票如中天城投等76只,买入与卖出金额双边成交金额共10.5亿余元,非法获利1883万余元,利用基民资金为个人股票“抬轿”,即典型的“老鼠仓”,被检察机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提起公诉。[4]

操纵“老鼠仓”的行为在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之后,才被定性为刑事犯罪,对应罪名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国内已有多起“老鼠仓”案审判案例,而在深圳,马乐案则是第一单,也被称为深圳“老鼠仓”第一案,而马乐案涉及的交易金额、获利金额均超过国内已审判的“老鼠仓”案,又被称作国内最大“老鼠仓”案。[4]

2014年2月21日的庭审中,马乐表现非常配合,从始至终都表示认罪,并对起诉书所列的犯罪过程、资金金额毫无异议,对公诉人列举的大量证据也表示完全认可,不仅在辩护律师辩护时落泪,还在最后陈述环节深表悔意,整个庭审过程2个小时,马乐的自我辩解和其辩护律师的发言都一心只求罪轻。[4]

马乐其人 从寒门学子到基金风云人物

现年32岁的马乐出生在河南农村,家境贫寒,在马乐最后陈述时用自己的话来形容,是“17年寒门苦读”,靠奖学金和勤工俭学在清华大学完成本科及硕士研究生学业。[4]

2011年3月8日,29岁的马乐被破格提拔为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时是临危受命,当时该基金在业界排名仅90%左右,接管该基金后,“我真的将这只基金视为自己的生命,为它没日没夜加班加点,放弃了很多节假日,甚至夜不能寐。”马乐在法庭上说,自己的身体也因此透支,不到30岁就得了二级高血压、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整夜整夜的腰痛。[4]

但他又认为,自己的付出也得到了回报,该基金业绩很快在业界的排名成长到了前24%,2011年当年就使该基金在同类基金中处于前三分之一的地位。这对一个近100亿的大盘基金而言,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成绩,因此,马乐一时间成为基金业的风云人物,被视作农村孩子成为成功人士的励志案例。由于业绩突出,马乐的收入也水涨船高,根据资料显示,马乐的年薪已超过200万元。[4]

陈志民

全国最大老鼠仓案在广州刷新了纪录。广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1月15日发布消息称,该院提起公诉的陈志民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案,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30万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2826.058727万元。陈志民一案涉及买卖股票87只、成交金额达18亿余元、非法获利达2826万余元,为目前全国最大宗的老鼠仓案件。[5]

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披露,作为目前全国最大的老鼠仓案件,陈志民一案涉及利用掌握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其买卖股票数量达87只、成交金额达1884084756.25元、非法获利数额达28260587.27元。该案由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侦查终结,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2015年9月7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同年11月10日,该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5]

2016年6月8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由该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易方达公司原投资总监及积极成长基金经理陈志民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股市复利笔记


最高罚款60万,判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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