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電氣一案 上市公司、實控人及投資者都輸了

欣泰電氣一案 上市公司、實控人及投資者都輸了

5月21日,北京一中院就欣泰電氣董事長與實控人溫德乙訴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證券市場禁入決定兩案公開宣判。兩案一審均判決駁回了溫德乙的訴訟請求。這其實是市場早就預料到的結果,溫德乙敗訴也早已被註定。

作為創業板“欺詐發行退市第一股”,欣泰電氣身上不乏“光環”。當初為了達到上市的目的,欣泰電氣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的方式虛構應收賬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會計期末衝減應收款項(大部分在下一會計期期初衝回),致使其在向證監會報送的IPO申請文件中相關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且在上市後其定期報告中的財務數據同樣存在虛假記載的問題。2016年7月份,中國證監會向欣泰電氣及相關責任人員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作為欣泰電氣董事長與實控人的溫德乙被證監會警告,處以892萬元的罰款,並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此後,不服處罰的欣泰電氣與溫德乙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欣泰電氣的訴訟先後被北京一中院與北京高院駁回,溫德乙的訴訟也遭遇“滑鐵盧”。

北京一中院審理認為,溫德乙作為實際控制人指使欣泰電氣實施了欺詐發行以及信息披露的違法行為,其中欺詐發行違法行為更導致欣泰電氣在不符合發行條件的情況下取得發行核准並上市。作為欣泰電氣董事長,溫德乙主持董事會會議,審議相關報告並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等行為,又明顯非屬實際控制人所能實施的行為。而且,溫德乙策劃實施重大違反法律活動,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情節特別嚴重,均明顯屬於《證券市場禁入規定》(中國證監會令第33號)第五條中規定的應當採取終身市場禁入的相關情形。據此,北京一中院駁回溫德乙的訴訟請求。

儘管溫德乙還可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但基於欣泰電氣敗訴的事實,溫德乙要想實現“鹹魚翻身”,個人認為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溫德乙最終將會面臨罰款892萬元以及終身市場禁入的結果。

欣泰電氣一案,最終造成了上市公司、實控人以及投資者多輸的格局。從欣泰電氣來講,因為欺詐發行,其股票已於2017年8月26日“告別”A股市場。而且,由於創業板公司退市後沒有重新上市的制度安排,客觀上欣泰電氣已沒有任何“迴歸”A股市場的希望。從作為上市公司董事長與實控人的溫德乙的角度講,在欣泰電氣上市一年半後東窗事發,其所持股份仍處於鎖定階段,並沒有任何的套現行為,也沒有從股份套現中撈到任何好處。如今被終身市場禁入不說,還須繳納892萬元的罰款。而892萬元的罰款卻不是一個小數目,其個人或者說其整個家族財務上的損失是不言而喻的。由於終身市場禁入,溫德乙今後也不可能擔任其他上市公司的董監高職務。從投資者的角度講,欣泰電氣退市前股價報收於1.48元,那些高位介入的投資者將遭受慘重的損失。雖然此後有保薦機構的先行賠付,但從以往的案例看,先行賠付不可能完全覆蓋到所有利益受損的投資者身上。而且,先行賠付也並非足額賠付,投資者的損失仍然是實實在在的。

而證監會對於溫德乙的處罰,則分別基於其作為上市公司董事長與實控人的身份進行的處罰,實際上屬於“數罪”並罰,這在以往對上市公司的處罰中是不多見的,也是由其在欺詐發行中所扮演的角色與作用所決定。而這種“數罪”並罰的結果,則無形中提升了懲罰的力度,也讓溫德乙付出了更大的代價。事實上,這也是溫德乙狀告證監會的原因之一。

隨著欣泰電氣的接連敗訴,以及此次溫德乙一審敗訴,欣泰電氣一案的“大結局”逐漸明晰。中國證監會所作出的處罰,不僅是針對違規行為,也必將在市場上起到殺雞儆猴的警示效果。無論是上市公司,也無論你是上市公司董事長或實控人,只要違規,必定會付出應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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