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罪,過多久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了

案情回顧:

被告人王某男,1948年12月出生,漢族,文盲,戶籍地清豐縣,現住清豐縣,農民。2008年2月1日因涉嫌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被清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清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8年10月10日被清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清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0月19日被清豐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9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現取保候審。

犯了罪,過多久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了

法院宣判:因王某男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犯罪已超過追訴時效期限,依法裁定對被告人王某男終止審理。

追訴時效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 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 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 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 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 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 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

對第一審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判決、裁定:

(八)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且不是必須追訴,或者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犯了罪,過多久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了

拐賣婦女、兒童罪法律規定: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 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 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 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 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 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 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 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 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犯了罪,過多久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了

本案中因王某男不具有上述情形,因此最高刑為十年有期徒刑,因過了追訴時效,所以法院裁定被告王某男終止審理,無罪釋放。

所以如果犯了罪,要分具體是什麼罪名,如果過了追訴時效,就不受國家刑事責任追究了。

從立法思想上,我國《刑法》規定追訴時效制度旨在實現犯罪預防,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追訴時效的意義一方面在於促使犯罪人在沒有受到國家刑事責任追究的情況下悔過自新,另一方面是為了限制國家刑事追訴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