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IPO上市條件對比一覽


主板對發行人(企業)的營業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最低市值等方面的要求標準較高,上市企業多為大型成熟企業,具有較大的資本規模以及穩定的盈利能力。

中小板是相對於主板而言規模較小的企業。

創業板大多從事高科技業務,具有較高的成長性,但往往成立時間較短規模較小,業績也不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長空間。

科創板是獨立於現有主板市場的新設板塊,主要針對新技術、新能源、高端製造、環保、生物醫藥等新興領域,相比較其他三個板塊,科創板允許企業在未實現利潤的情況下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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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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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交所上市的主板企業股票代碼以600開頭

• 在深交所上市的主板企業股票代碼以000開頭

1、主體資格:A股發行主體應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八條

發行人必須持續經營3年以上。由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產整體折股,改制變更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期限可以連續計算。——《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九條

2、公司治理: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瞭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3、獨立性: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應當完整;人員、財務、機構以及業務必須獨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4、同業競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後,也不會產生同業競爭。——《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5、關聯交易(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發行人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係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6、財務要求:最近3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3000萬(實操中,最近一年利潤建議為1億元以上);最近3個會計年度累計淨經營性現金流超過5000萬或累計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無形資產與淨資產比例不超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為彌補虧損;過去3年的財務報告中無虛假記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7、股本及公眾持股:發行前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公眾持股至少為25%;如果發行時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發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於10%;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五十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八條

8、其他要求:發行人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發行人的註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條

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近3年內不得有重大違法行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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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中小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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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深交所上市的中小板企業股票代碼以002開頭

1、股本條件: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2、財務條件:最近3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均為正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實操中,最近一年利潤建議為5000萬元以上);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佔淨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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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創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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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深交所上市的創業板企業股票代碼以300開頭

1、股本條件:IPO後總股本不得少於3000萬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四)

2、財務條件: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淨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淨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實操中,最近一年利潤建議為5000萬元以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二)

最近一期末淨資產不少於二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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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科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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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交所上市的科創板企業股票尚未分配代碼編號

五套市值指標,具體為:

(一)預計市值(市值評價標準為最近一輪投資機構對其投資的估值或上市發行時的估值)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最近兩年淨利潤均為正且累計淨利潤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最近一年淨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二十二條

(二)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且最近三年研發投入合計佔最近三年營業收入的比例不低於15%;——《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二十二條

(三)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20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且最近三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累計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二十二條

(四)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3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人民幣3億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二十二條

(五)預計市值不低於人民幣40億元,主要業務或產品需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市場空間大,目前已取得階段性成果,並獲得知名投資機構一定金額的投資。醫藥行業企業需取得至少一項一類新藥二期臨床試驗批件,其他符合科創板定位的企業需具備明顯的技術優勢並滿足相應條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二十二條

上市條件:

(一)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發行條件;發行後股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3千萬元;——《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二章第一節2.1.1

(二)首次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二章第一節2.1.1

(三)市值及財務指標滿足本規則規定的標準;——《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二章第一節2.1.1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上市條件。本所可以根據需要對上市條件和具體指標進行調整。——《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二章第一節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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