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糾紛不要慌,律師出招幫您忙

買房對於老百姓而言,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也是一件非常複雜的事情,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十分多。如果買房者不提前瞭解有關房產的法律知識,那將來萬一遇到法律糾紛,一定會吃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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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房時,房子總建築面積與合同面積有誤差該怎麼辦?

買房時一定會遇上公攤面積這個名詞。公攤面積所佔房屋的比例應該有多大,並沒有硬性標準。通常而言,設施齊全、品質較高的房子,公攤面積比例會比較大。

一般情況下,7層以下住宅公攤率為7-12%;7-11層住宅公攤率為10-16%;12-33層住宅公攤率為14-24%;別墅類的公攤率為1-8%。

如果收房時房子總建築面積與合同面積有誤差,根據購房合同的第八條規定,開發商交房時,房子總建築面積與合同面積的誤差不超過3%,誤差超過3%,多出的面積由開發商無償贈送,少出的面積,由開發商負責賠償業主,同時可以選擇退房。

二、開發商或賣家不能按時交房怎麼辦?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此外,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如果開發商或賣家沒有按期交房,業主可根據當初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要求開發商或賣家履行交房的義務並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購房人如果想解除合同,應當先進行催告。催告之後超過三個月的,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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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購房人簽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可以反悔嗎?

根據《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因此,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尚未辦理預售備案登記前,購房人不可以《商品房買賣合同》尚未生效為由,單方面解除合同,否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四、交了定金可不可以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開發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而訂金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並不具備擔保性質。商品房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並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發展商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並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五、房地產商發佈的宣傳廣告與實際不符,是否要承擔責任?

《廣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1)房地產商發佈了虛假廣告。購房者要能夠證明廣告的內容是虛假的或者部分是虛假的,這種虛假是房地產商主觀故意所為。這是房地產商承擔責任的前提。

(2)購房者是受到欺騙和誤導。購房者因為依賴(虛假)廣告,對該廣告承諾的內容抱有期望才購買房屋的,即受到了欺騙和誤導。如果購房者在購房前已知或應知廣告內容虛假,或者購房者的購房行為與虛假廣告無關,則不能認為是受到了欺騙和誤導。

(3)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實際發生的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的、金錢的、精神的。

(4)損害和虛假廣告之間有因果關係。也就是說,是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了購房者,給購房者的權益造成了損害,即虛假廣告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

因此,售樓廣告和宣傳資料僅僅是開發商為了吸引買房的人而做的一種宣傳。如果廣告上的宣傳內容沒有寫入合同中,即使將來這些宣傳沒有兌現,開發商一般也不會因此而承擔責任。但是對房屋價格以及購房人是否買房產生重大影響的內容除外。

以上就是房產交易中常見的風險及應對策略,但是購房者在買房時可能還會遇到其他問題,所以一定要儘量小心謹慎,及時瞭解房地產行業的相關規定和政策,結合實際情況見招拆招,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當權益受到損害時,一定還要通過法律手段來正當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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