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怎麼樣會構成拒執罪?

善良留給善良


本人原來是執行法官,現在出來做專業的執行律師,辦理過一批拒執罪案件,下面跟大家用人話來解釋下拒執罪如何構成:

1、案子是判決的案件(當然調解的案子雖然也可能構成,前提是有執行裁定,而且鑑於某安機關的態度,很難推進)。

2、案子已經進入執行程序。

3、從法律角度來說,被執行人收到了所有的法律文書,不可以說自己不知道這一回事。

4、被執行人確實在執行案件辦理過程中,消費、轉移、出售了自己的財產。

這裡的財產必須是存款、車輛、房產等可以調取記錄的財產,比如房產車輛的交易記錄、銀行的流水。

5、上述情況中,被執行人的轉移行為並不是為了履行其他的判決。


總而言之,就是要證明:發生過“被執行人有錢不還”這樣一件事。

這個難度還是非常大的。

更多強制執行法律知識,可以私信關注。


法律小專家陳小彬


老賴怎樣會構成拒執罪?

首先要看看法律規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以上是拒執罪的法律規定。至於什麼是拒執並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是這樣規定的: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凡是符合上述五種行為之一的,就會構成拒執罪,應當定罪量刑。

其中,第五條“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又做出了進一步的解釋,以下八種行為屬於上述第五條的範圍。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此,凡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1-4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1-8款,均屬於拒執罪應當立案追訴的範圍。

以下舉例說明:

案例1、屈某一和周某一之子屈某二,酒後借用劉某的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屈某二當場死亡,後屈某一和周某某訴至法院,法院判決劉某賠償屈某一(系屈某二之父)、周某一(系屈某二之母)各項損失6.9萬元。法院判決後,劉某沒有履行。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後,劉某對法院執行局的傳喚置之不理,並且通過轉移財產、外出不回等方式,致使判決長期無法執行。2017年2月,劉某被布控抓獲,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並支付了全部賠償款,取得了二人的諒解。後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決單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案例2、2016年6月,河南省杞縣人民法院對周某訴王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作出民事判決,判令王某支付周某欠款13萬元。判決生效后王某未履行義務。周某申請強制執行,進入執行程序後,王某未在期限內履行義務也未向法院報告財產情況。法院經查詢,王某銀行賬戶有存款100多萬元但王某仍拒絕履行。經司法拘留後,王某仍拒不履行。為此,法院將此案移交公安處理。拒執刑事案件立案後,被告人履行完義務,並取得諒解經審理,王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案例3、青島即墨的九零後老賴武鑫,2016年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一級傷殘。法院判決生效後一直玩失蹤。進入執行程序後,武鑫居住地、聯繫電話經常變更以惡意抗拒執行。法院執行局依法將這個老賴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並限制高消費。受害者在各媒體發佈懸賞通告,凡是提供此老賴準確行蹤的獎勵一萬元,凡是提供此老賴財產線索的獎勵一萬元。今年十一月,法院也發佈懸賞通告,對提供此老賴行蹤幫助法院拘留老賴的,懸賞金一萬元。懸賞通告發布以後,關於這個老賴的行蹤不斷反饋上來。原來這個老賴一直躲在即墨,先是賣傢俱,後來賣衣服,每月有六七千元收入,有十多萬存款,進入執行程序後,經常乘坐民航到北京廣州轉悠。這些線索都是這個老賴拒執的鐵證,等待這個老賴的必定是拒執罪的嚴懲。


淮北日月升


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是指有能力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拒不履行判決義務,情節嚴重的情形有著相應的規定。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這是司法解釋列舉的八種情節嚴重情形。所以是否構成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可以直接對照法條適用即可。若被執行人具有上述情形,那將涉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不過實踐中出現上述情況還是比較少見,更多的被執行人基本是對於法院的強制執行置之不理。從司法實踐來看,想要認定構成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這個難度還是比較大。


葉律師


“執行難”一直是困擾法院的一大難點,也是近期各級法院的工作焦點。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綱要》的通知,截止到目前已經過去了兩年,各級法院在解決執行難問題上已經進入攻堅戰階段。隨之而來的,就是各級法院紛紛重拳出擊,甚至動用刑事手段——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試圖迅速解決執行難問題。

今年四月份以來,甘肅、廈門等地均出臺相關規定,各部門聯手,對拒不執行構成犯罪的,追究被執行人或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連雲港法院集中宣判12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案件,現場近300人參加了旁聽,另有超過11萬人通過庭審直播網在線觀看了集中宣判直播。

以上種種跡象表明,國家對“老賴”的執行和懲戒力度空前加大,拒執罪這一刑事手段的使用將越來越頻繁,拒執罪案件數量將急劇上升。

雖然老賴令人深惡痛絕,但在執法過程中還是要嚴格把握民事責任和刑事犯罪的界限,絕不能為了解決燃眉之急而濫用刑事手段。

哪些人群可能構成拒執罪?

拒執罪的主體是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具體包括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

“被執行人”是指,法院判決、裁定明確指定履行某種義務的人,大致有如下幾種:(1)敗訴的被告或原告;(2)敗訴的第三人,例如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協助執行義務人”是指協助執行判決、裁定的人,例如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國家工作人員有《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所列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擔保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21條的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所以,執行擔保人負有連帶執行的義務, 也是本罪的主體之一。

哪些情況可能構成拒執罪?

本罪為情節犯,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首先,如何認定“有執行能力”,爭議較大,需要區分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和履行不能。履行不能,就是指行為人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致使無法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行為人主觀上並沒有逃避執行的意圖,客觀上也未實施抗拒執行的行為,不應以刑法苛責。

其次,行為人要有逃避或者拒絕執行的行為,且情節嚴重。此處的行為,可以是“軟拒絕”,典型的例如隱藏、轉移、無償或明顯低價轉讓財產,或者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等方式,削弱自己的履行能力;也可以是暴力行為抗拒執行,例如群毆、威脅、辱罵執法人員,打砸執法車輛、記錄儀,撕毀封條、文書等。但上述行為均需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關於此標準,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一共規定了下列十二項“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6)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7)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8)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9)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10)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11)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12)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也就是說,只有行為人實施了逃避或者拒絕執行的行為,並且達到以上12項情節嚴重的情形,才能以拒執罪進行定罪量刑。

值得注意的是,第(5)條要求被執行人真實報告財產情況,有的法院會在發出執行通知的同時一併發出《報告財產令》和《財產調查表》,如若不填寫提交,就可能陷入拒執罪刑事風險。鄭重提醒各位被執行人,若收到法院的《財產調查表》必須如實填寫並在《報告財產令》載明的期限內提交。如果沒有財產,也要進行零財產申報。

針對中國目前執行難的困境,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懲處力度,是很有必要的。但絕不能因為解決執行難,就對刑事手段擴大使用。解決執行難固然重要,司法公正更加不可動搖,必須堅持罪行法定、罪責相適應的原則依法辦案。


鑫時空


《刑法》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但是,“情節嚴重”規定不具體,在實踐中不好操作,最高法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明確,即明確了構成拒執罪的八種情形。具體為,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313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2、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一抹驕陽映碧荷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強制執行懸賞網


拒執罪是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針對的是“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的被執行人。對於該罪的構成法律有明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規定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 民法 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規定 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 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 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 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 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 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 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 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在實踐中被執行人為逃避執行,花樣千奇百怪,這是導致執行難的根本原因。為了避免執行過程中的更多麻煩,申請方更應該提早做防範,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訴中保全,以保障案件判決生效後能夠得到實現。


首同說法


你好!

構成犯罪不是讓的,而是看其行為是否情節嚴重、老四事實是否構成犯罪。

構成該罪的情況是: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通過隱藏、轉移、變賣、損毀財產得你手段,致使無法執行的;以暴力、威脅等方式抗拒執行的等等。


深圳劉芳律師


讓老賴無處可逃,把他的直親屬列到老賴裡面


用戶85787417647


為了不給賴姓同胞造成傷害與困擾,請不要(誘導)用“老賴”一詞代指失信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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