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券法》將推動市場走向繁榮

與時俱進,擴大了法律約束力

首先是法律總體框架相比前法有所豐富。將原法第三章第三節的“持續信息披露”單列出來形成第五章“信息披露”,將原來的第三章第三節改為“禁止的交易行為”。對投資者的保護單列為第六章“投資者保護”。因此法規總體由十二章變為十四章,修改的章節主要強調了該法的新要求,信息披露和投資者保護,這是本次法規修改的主要目的之一。但總覽全法,發現儘管增加了兩章,但總的法律條款還由原來的240條減少為226條。

其次,法律的管理邊界得到有效延伸。原法對境外證券行為沒有約束力,新法增加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在適用本法規的行為也由以前的“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增添了“存託憑證”。這是為了適應我國證券市場對外開放和國際化的業務發展而增添的。因此,該法的國際化水平明顯提高。

簡化公開發行,全面貫徹註冊制

註冊製取代審核制。第九條對於公開發行,以前是“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新法將“核准”改為“註冊”。即隨著新的《證券法》的實施,我國證券市場將全面貫徹“註冊制”。這也是黨的十八大擬定的改革方向。新法的實施,也意味著“科創板試行註冊制的相關法規到期不再具有約束力。

為了貫徹註冊制,原有的相關要求、流程和機制也作了相應修改。持續盈利能力不再是上市門檻,新的《證券法》將原來的“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改成了“具有持續經營能力”,讓更多財務數據暫時不佳但具備良好前景的科創企業,能夠通過資本市場融資。同時,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

對於公開發行,一直有一個200人的門檻,即累計發行對象超過200人即視為公開發行,該門檻近幾年在推行員工激勵過程中,常常成為障礙。新法對“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行為進行了例外約定,因此體現了與時俱進的原則。

為了保障註冊制的健康實施,對於利用制度的鬆動進行欺詐發行的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發行人欺詐發行尚未發行證券的最高罰2000萬元。修訂後的證券法明確,“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除了公開發行股票外,對於公司發行債券的行為,也極大的予以了簡化。由原來的6點簡化為三點,以前詳細的淨資產約束指標用“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來代替。這為未來的債券市場發展奠定了新的基礎。

嚴堵交易漏洞,加大驅離劣幣

利用內幕消息進行短線交易獲利是以往市場常見的問題。新法修改後,不僅對董監高等繼續約束短線交易行為(6個月內),而且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能短線買賣本公司股票。

以往,重組消息是市場波動的催化劑,也是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常常面對的問題。在新的《證券法》中,“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每增加或減少百分之一的股份,就應當在該事實發生後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否則“在買入後的三十六個月內,對該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能偷偷的就成為了某個公司的大股東,這有利於保持公司管理層的穩定。

對於傳播媒介因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以往許多媒體或自媒體散步消息導致股價波動,以後也得承擔賠償責任。

劣幣驅逐良幣往往是一個市場走向衰落的根源。大量垃圾公司在市場中的存在,嚴重扭曲了市場的功能。因此,新的證券法加大了退市的力度,退市不再有緩衝期。不滿足上市的若干條件或重大違規,就直接退市。

強化信批,加大懲處

註冊制的核心是信息披露,新修訂證券法新增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簡明清晰、通俗易懂成為信息披露的新原則之一。對於因為不履行公開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而代表人訴訟制度的建立,有利於維護廣大普通投資者的利益。“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該約定就是國際上常見的集體訴訟制度。此外,新法還規定舉報有獎,對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實名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的,都會給予舉報人獎勵。全民監督與全民維權的氛圍形成。

對於處罰額度,以往幾十萬的處罰上限被打破,新法的處罰額度由以前三十萬、六十萬的罰款數額上調成一百萬、五百萬甚至兩千萬,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要處罰。

鬆綁券商發展,機構迎來發展春天

由於若干業務的簡化,給券商業務插上了飛速發展的翅膀,因此券商的業務發展將迎來新的春天。新的法規不僅省去了券商高管的資格認證,而且對於券商的員工持股也做了相關約定。新法第40條規定:“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的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可以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賣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券商的核心競爭力是人才,在面臨金融全面對外開放的背景下,國內券商不僅要面對國內同行競爭,還要參與國際競爭,因此,人才隊伍的穩定與優化就相當關鍵。

疫情衝擊有限,資本市場譜新篇

此次疫情傳播快,範圍廣,影響還是不小的。不僅會影響一季度經濟數據,而且對於許多行業的上市公司業績也有很大的衝擊。但放在一個長期的經濟週期中,會發現疫情的衝擊是有限的,不僅經濟可以通過後面的幾個季度找補回來,而且有利於發現自身經濟運行中的許多問題,使未來的經濟發展更精準更穩健。

中國經濟依然處於轉型升級的進程中,補短板、調結構是當前經濟的主要特點,也是市場繁榮的焦點之所在。充分利用疫情應對之策,化為危機,推動中國經濟邁向更加繁榮的明天,是資本市場的使命,也是券商的責任。

新的《證券法》的實施,將掀開中國資本市場的新篇章!

西南證券首席研究員,張仕元

20200229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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