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止墮胎:为什么说《圣经》是刑法史上的第一部法律

东罗马那些田野诗歌

中可以看到,婚姻法也已经宗教化。

阻止墮胎:为什么说《圣经》是刑法史上的第一部法律

查士丁尼法典当中还保留着古老的罗马谚语,即合意婚姻基于婚姻双方的情投意合,即告婚姻成立,此项婚姻将通过一种非形式性的契约,由婚姻双方共同缔结。

同样在田野诗歌当中,也将会发现一种书面契约的规定,即缔结契约必须经由三名证人共同签字确认后,而由缔约双方签字缔结方可生效。

到了公元900年的利奥皇帝制定出一个法律规则,即婚姻缔结还需要在教堂内缔结,接受神赐祝福后并完成一系列程序后方为生效。

查士丁尼法典中还可以发现一些值得回顾的事情,诸如在离婚案件当中,独自一方提出离婚是很困难的,只有出于一个特定理由才允许。

这个问题来来回回争论了一千多年了,关键是拜占庭的离婚也像罗马人那样,还需要双方彼此同意才可以。

查士丁尼首先提出这个问题,并且很快对离婚条件作了修改,规定离婚必须是基于双方同意,单方同意是不允许的,并且婚姻双方都想要解除婚姻契约,离婚后女方要立刻投到寺庙当中成为圣女。然而这个规定仅仅保留了25年,之后被废止了。直到后继者查士丁尼二世的时候这个规定又开始了,离婚必须是彼此同意的。在进入公元740年该规定被再一次废除,尤其是对妇女提出离婚的较少有例外,尽管如此,这种规定也不可能被正确地执行,也成为教会的苦恼直到帝国终结。

在公元741年的伊索寓言当中发现,直到拜占庭帝国灭亡为止,拜占庭帝国为其刑事法律创造出了一种全新的特性,他们为其创造了较为完善的身体刑体系,这个完全有别于罗马传统。

阻止墮胎:为什么说《圣经》是刑法史上的第一部法律

自从拜占庭开始有剁手、割舌、挖鼻以及男性生殖器阉割,同时还伴有挖眼等身体刑,这些刑罚措施构成了报复性刑罚的一个组成部分。

对身体的任何部分实施惩罚,是与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相适应的,诸如作伪证、假誓就要割舌。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像早期就有的死刑、在农场里服劳役、放逐和财产刑。

在宗教的影响下,侵犯伦理性行为的范围被无止境地无限扩大,不仅离婚要被处以刑罚,而且对每一个不正当的交往都要处罚。根本没有免于刑罚的姘居,这个在古典时期也同样是不言而喻的。尽管对有些行为可以有减刑的存在,诸如离婚就是一个例子。

古罗马不曾有刑罚的事实结构,仅仅是公元前18世纪的

奥古斯都尤里安的通奸法当中有这样的结构。对这样行为处罚结果是放逐高额财产刑。

对通奸的惩罚的对象仅仅是妇女,而惩罚的事实是由已婚妇女和她的通奸者,这个通奸者不是她的丈夫三个事实构成。尽管受到教会的强烈压迫,但还是将这些规定保留到拜占庭帝国灭亡。随着康斯坦丁基督教的进入,公元326年在法律上设定了对于通奸应该处以死刑。

这些在查士丁尼时期就已经规定对奸夫和淫妇都处以刑罚,而对淫妇减轻处罚将其投入到寺庙当中做杂役,如果她的丈夫在一年之内能够容忍谅解她,那么他们的婚姻可能被挽救而重新回到丈夫的身边。

《圣经》再一次确定了法律的平等性。对于奸夫和淫妇都应该割鼻,这种规定对于伦理犯同样适用刑罚。《圣经》在刑法史上是第一个法律,它的目标是所称的普遍性预防。它不再仅仅是为了报复,而也为了威慑。

这种机能直到今天还是作为一种重要的刑法机能。

《圣经》的序言当中有这样的描述,惩罚犯罪的时候我们必须要有分寸,以适当的刑罚简洁而又清楚地告诉人们,这个善良的律法是有利于人们理解和应用,让人们看到对犯罪行为实施公正的报复,并对潜在的行为起到阻吓,最终对犯罪人的罪恶和犯罪予以改造。

阻止墮胎:为什么说《圣经》是刑法史上的第一部法律

很显然,《圣经》真正地阻止了堕胎行为的发生。在罗马法当中曾经有一个针对一个特别的实例适用刑罚,这种情况在后古典时期就已经开始了,诸如一个已婚妇女违背她的丈夫意志而决定堕胎,并且这种方式可能导致丈夫断子绝孙。同样在《圣经》当中还有一个补充,即对掩饰通奸的行为人,处以鞭刑和放逐刑。仅仅是在巴希尔法律全书当中设置了普通刑罚,这种刑罚对于未婚妇女也同样适用,在适用刑罚的时候依据他的动机按照《圣经》当中的刑罚方式予以惩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