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征地拆迁,房租补偿标准太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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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在明律师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棚户区一般是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城市中缺少规划,导致宅院分布凌乱不齐,斜路、死路、圆弧路太多,结构简陋,抗灾性差即抗震、防火、防洪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无道路、无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但是,在我国法律中,棚户区并没有特别的规定,棚户区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可是,它却真实存在于我们身边。

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征地拆迁,房租补偿标准太低怎么办?

那如果在棚户区改造时受到了不公平待遇,该怎么维权?


棚户区改造,改造的不止一户,而是千千万万户,法律制定了执行的准则,但不免有“非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克扣”被征收人的利益,但是,当利益被“克扣”时,我们可以这么做。

1.政府调查部门登记是否入户登记了?

如果政府调查部门没有进行入户登记,但已经做出征收补偿决定,您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2.有没有征询当地居民或者被征收人的意见

如果政府没有征询当地居民或者被征收人的意见,就相当于剥夺了当地居民或者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并没有保护其合法利益。

3.征收决定是否公告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4.是否遇到了“先拆后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如果您选择的是货币补偿,并且是自愿签署协议并提供银行卡或者存折账号,这种情况下,补偿款是打到您的账户,然后进行所谓的“强拆”但是后者一般适用于征收补偿决定,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另一种情况是,您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就是说,如果您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应当与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在明律师提醒:征

地拆迁中最大的原则就是,征收之后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得低于原有生活水平。如果征收过后,生活水平明显不如原有的,那么补偿就是不合理,被拆迁人可在有限的时间内提出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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