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法醫學鼻祖

宋慈(1186-1249),字惠父,漢族,建陽(今屬福建南平)人,與理學大師朱熹同鄉,祖籍河北邢臺市南和縣,唐相宋璟後人,生於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年),南宋著名法醫學家,中外法醫界普遍認為是宋慈於公元1235年開創了“法醫鑑定學”,因此宋慈被尊為世界法醫學鼻祖。宋慈所著《洗冤集錄》是世界上最早的法醫專著,在中國元、明、清三朝是刑、法官必讀之書,先後被譯成法、英、荷等多種文字。他比意大利人佛圖納圖·菲得利寫成於公元1602年的同類著作要早350多年。

宋慈 祖籍河北邢臺市南和縣,唐相宋璟後人,與理學大師朱熹同居建陽。生於南宋孝宗淳熙十三年(1186年),出身在一個朝廷官吏家庭,父名鞏,曾做過廣州節度推官。宋慈少年受業於同邑吳稚門下,吳稚是朱熹的弟子,因此,宋慈有機會與當時有名的學者交往。宋慈二十歲進太學。當時主持太學的真德秀是著名的理學家,真德秀髮現宋慈的文章出自內心,流露有其感情,因此,對他十分器重。宋慈早年的師友,對於他學業的進步與後來的思想當有相當的影響。

寧宗嘉定十年(1217年),中進士乙科,朝廷派他去浙江鄞縣任尉官(掌一縣治安),因父喪而未赴任。

宋理宗寶廣二年(1226年),宋慈出任江西信豐縣主薄(典頒文書,辦理事務),從此正式踏上了仕宦生涯。紹定一至三年,在鄭性之幕下參與軍事;迄招捕使陳韡檄同監軍李華平定蓮城七十二寨寇,宋慈參贊居多。

宋慈於紹定四年(1232年)陳韡奏其政績,舉為福建長汀知縣(一縣的行政長官),嘉熙元年(1237年)任邵武軍通判(州府長官的行政助理),嘉熙二年(1238年)調南劍州通判,嘉熙三年(1239年)任提點廣東刑(主管司法刑獄和監察),嘉熙四年移任江西提點刑獄兼贛州知縣。淳祐元年(1241年)知常州軍事,淳祐七年任直秘閣提點湖南刑獄併兼大使行府參議官,次年進直寶謨閣奉使四路(宋分天下為各路,等於現在的省份),皆司皋事。淳祐九年(1249年),拔直煥閱知廣州、廣東經略安撫使(掌管一路之軍事行政)。

宋慈一生二十餘年的官宦生涯中,先後擔任四次高級刑法官,後來進直寶謨閣奉使四路,也是「皆司皋事」,可見宋慈一生從事司法刑獄。長期的專業工作,使他積累了豐富的法醫檢驗經驗。宋慈平反冤案無數,他認為「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 (出自《洗冤集錄》序),堅持「審之又審」,重視現場堪驗,還指出「凡驗婦人,不可羞避」,「檢婦人,無傷損處須看[1]-,恐自此入刀於腹內」,如死者是富家女,把女屍抬到光明平穩處,「令眾人見,以避嫌疑」。

宋慈卒於南宋理宗淳祐六年(1249年)廣州經略安撫使的任所,享年64歲。宋理宗親自為其書寫墓門,憑弔宋慈功績卓著的一生。後來宋慈的墓地遷至福建建陽市崇雒鄉昌茂村西北。

作為朱熹的同鄉和後學,宋慈受過理學的系統教育和長期薰陶。少年時受業於同邑人、“考亭(朱熹居住地,亦是其號)高第”吳稚。入太學後,又為當時著名理學家、朱熹再傳弟子真德秀所賞識,遂師事之。中進士後又多年為官。然而宋慈在法醫學理論上和實踐中並沒有表現出濃厚的理學唯心主義傾向。在其傳世名著中不但沒有空洞的理學唯心主義的說教,而且大力提倡求實求真精神。

程朱理學認為,“合天地萬物而言,只是一個理”,而人心之體又體現了理或天理,“心之全體,湛然虛明,萬理具足”,“心包萬理,萬理具於一心”“,聽訟務要從實,貴在審之無失”。這就是說,心中什麼理都有,無須外求。如按此行事,根本不要了解外界現實情況,只要苦思冥索就可以了。而宋慈卻反其道而行之。他把朱熹具有唯心主義傾向的“格物窮理”之說,變成唯物主義的認識論原則,不是向內心“窮理”,而是向實際求真。

民命為重

當時州縣官府往往把人命關天的刑獄之事委之於沒有實際經驗的新入選的官員或武人,這些人易於受到欺矇;加之其中有的人怕苦畏髒,又不對案情進行實地檢驗,或雖到案發地點,但“遙望而弗親,掩鼻而不屑”,因而難免判斷失誤,以至黑白顛倒,是非混淆,冤獄叢生。

身為刑獄之官,宋慈對這種現象深惡痛絕,強烈反對。他在聽訟理刑過程中,則以民命為重,實事求是。他說:“慈四叨臬寄(執法官),他無寸長,獨於獄案,不敢萌一毫慢易心。”這一表白,確是他多年為刑獄之官認真態度的寫照。他尤為重視對案情的實際檢驗,認為:“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蓋死生出入之權輿,幽枉曲伸之機括,於是乎決。”意思是說,“大辟”即殺頭是最重的刑罰,這種刑罰則是由犯罪事實決定的,而犯罪事實必須經過檢驗才能認定,所以檢驗的結果往往是生死攸關的。唯其如此,對待檢驗決不能敷衍了事,走走過場,而必須認真負責,“務要從實”,一定要查出案件發生的真實情況,“貴在審之無失”。而要做到這一點,宋氏認為當檢官員必須“親臨視”。無論案發於何處,也要“躬親詣屍首地頭”,“免致出脫重傷處”。否則,應以失職罪杖處之。即使案發於暑月,屍味難聞,臭不可近,當檢官員也“須在專一,不可避臭惡”。

實事求是

宋氏不泥師教的另一突出表現是對待屍體的態度,特別是能否暴露和檢驗屍體的隱秘部分。按照理學“視、聽、言、動非禮不為”、“內無妄思,外無妄動”的教條,在檢驗屍體之時,都要把隱秘部分遮蓋起來,以免“妄思”、“妄動”之嫌。宋慈出於檢驗的實際需要,一反當時的倫理觀念和具體做法,徹底打破屍體檢驗的禁區。他告誡當檢官員:切不可令人遮蔽隱秘處,所有孔竅,都必須“細驗”,看其中是否插入針、刀等致命的異物。並特意指出:“凡驗婦人,不可羞避”,應抬到“光明平穩處”。如果死者是富家使女,還要把屍體抬到大路上進行檢驗,“令眾人見,一避嫌疑”。如此檢驗屍體,在當時的理學家即道學家看來,未免太“邪”了。但這對查清案情,防止相關人員利用這種倫理觀念掩蓋案件真相,是非常必要的。宋氏毅然服從實際,而將道學之氣一掃而光,這是難能可貴的。只是由於宋氏出身於朱門,不便像同時期的陳亮、葉適等思想家那樣,公開指名道姓地批判程朱的唯心主義。但他用自己的行為和科學著作提倡求實求真的唯物主義思想,此與陳、葉的批判,具有同樣的積極意義。

在《洗冤集錄》中,有一些檢驗方法雖屬於經驗範疇,但卻與現代科學相吻合,令人驚歎。如用明油傘檢驗屍骨傷痕,就是一例:“驗屍併骨傷損處,痕跡未現,用糟(酒糟)、醋潑罨屍首,於露天以新油絹或明油雨傘復欲見處,迎日隔傘看,痕即現。若陰雨,以熱炭隔照。此良法也”。“將紅油傘遮屍骨驗,若骨上有被打處,即有紅色路,微蔭;骨斷處,其拉續兩頭各有血暈色;再以有痕骨照日看,紅活乃是生前被打分明。骨上若無血蔭,縱有損折,乃死後痕。”如此檢驗屍骨傷損,與現代用紫外線照射一樣,都是運用光學原理。只是宋慈限於當時的科技水平,處於尚未自覺的狀態,知其然而不知知其所以然。屍骨是不透明的物體,它對陽光是有選擇地反射的。當光線通過明油傘或新油絹傘時,其中影響觀察的部分光線被吸收了,所以容易看出傷痕。再如書中論述的救縊死法,與當代的人工呼吸法,幾乎沒有差別。還有用糟、醋、白梅、五倍子等藥物擁罨洗蓋傷痕,有防止外界感染、消除炎症、固定傷口的作用,也與現代科學原理一致,只是使用的藥物不同而已。諸如此類,不勝枚舉。作者運用和記載這些方法,目的在於查出真正的死傷原因,無不體現了求實求真的科學精神。

軼事典故

有一天,他在一個已結案的卷牘中看到一樁自殺的命案,死者是一個莊稼漢,他覺得莊稼漢自殺的案例很少,必有萬不得已,非死不可的遭遇,才會走上絕路,而且案卷中並無自殺的詳細原因,於是他決定趁案發為時不久,重新加以審理。第一步,他先開棺驗屍,發現死者腹部的傷口,進刀輕、出刀重,據仵作的說法,案發後,刀子在死者手上,但並非緊握,他更覺得可疑,其中必有曲折。因此他探訪了死者的鄰居、親友,終於查出冤情,揭發了一件強掠婦女、殺害無辜的命案真相。

原來地方上有一個名叫吳良的官宦之後,仗恃著做過戶部尚書的父親餘蔭,貪酒好色,胡作非為,偏巧縣知事是他父親的門生,而且為官不正,往往使作奸犯科者逍遙法外,百姓早已怨聲載道。有一天吳良看到一位姿色出眾的少婦,意圖染指,打聽到原來她是莊稼漢的新婚妻子,助紂為虐的管家就獻計悄悄將莊稼漢害死,做成自殺的樣子擄走新婦。還拿出一筆銀子,在衙門上下大通關節,於是一樁命案,就草草了結。吳良不但逍遙法外,還享盡豔福。但宋慈將案子重新整理,拘捕吳良和管家治罪抵命,莊稼漢的冤情,終於平反,贏得當地民眾的稱讚,轟動一時。

人物評價

宋慈在二十多年的仕宦生涯中,為官清廉,生活樸實,一生無其他嗜好,惟愛收藏異書名帖,喜金石刻。晚年更加謙虛謹慎,愛惜人才,雖是後生晚輩,凡有一技之長,皆提拔引薦。他年老有病在身,一切公務,猶親自審察,一絲不苟,慎之又慎。

宋慈文而勇武,兼有謀略,由主簿而知縣、知州,多所歷練,所以清人陸心源作《宋史翼》將宋慈列入《循吏傳》,並將其與辛棄疾媲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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