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的“白夜行”——再论刑事责任年龄应否降低

法律人的“白夜行”——再论刑事责任年龄应否降低

一觉醒来打开手机,劈头就是一条血腥劲爆的新闻:四川眉州一13岁男孩因家庭琐事与母亲争吵后,将母亲杀害于家中。警方通报如下:


法律人的“白夜行”——再论刑事责任年龄应否降低

有媒体进一步报道个中细节,更把人雷个外焦里嫩:该男孩与母亲争执后,趁母亲熟睡之机用菜刀将其砍死,后自行报警。这至少说明三点:1、该男孩并非激烈争执时“冲动杀人”,而是有一个蓄意的过程,主观恶性十分明显。2、根据常识,小孩使用菜刀,除非采取抹脖子的方法,一般一刀不至于砍死成人,而成人觉醒后应能逃脱。那么本案要么是以全力猛砍击中要害,要么是连续多次的大力砍击,这有待事实的进一步披露。不过,无论是上述哪种,其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志之坚决,确系不争的事实。3、事后尚知拨打110“投案自首”,可见其主观对于犯罪行为的认识也到达了一定的程度。就以上几点而言,其“事迹”绝对超出社会公众能够以“年幼”为由加以宽恕的限度。可想而知,出离愤怒者不乏其人,而就理智者而言,“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当降低”这一法律人的“老调”,又一次开始“重弹”了。


无须翻阅历史,只讲去年:2019年3月,盐城13岁男孩因不满母亲管教,将其杀害;10月,10岁大连女童琪琪被13岁男孩杀害,举国关注。秋去春来,又出个刘某某。“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当降低”的话题被提起又放下,被铭记又忘却!


作为一个十余年来与律师辩论比赛脱不了干系的人,我所知道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当降低”是一个辩题,非但毫无创意可言,还被五湖四海男女老少的法律人反复争论遂至不忍卒闻。三年前青年律师辩论赛就辩过,当时刘某某、邵某的母亲还活着,琪琪还在快乐的玩耍,转眼间物是人非,而问题还是依旧,即令重开舌战,亦是老生常谈,再没什么新意了。


主张降低现行刑事责任年龄规定者(正方)具备扎实的群众基础,主张目前不能降低刑责者(反方)在法律人士中得到广泛支持,像极了西方狼人与吸血鬼的隐喻。他们主要在以下领域产生交锋:


1、现在孩子的分辨能力与控制能力发展是否比以前更快?


正方

:现在孩子的心智发展速度比以前更快(同时举出一本反方保证没看过的书,列出一些大家都不知道的数据,比如“根据现代心理学研究,5-6岁左脑发育基础期,开始具备初步的逻辑思维与判断能力,7-8岁逐渐成熟,10岁左右已经完全具备基本控制的能力,10-12岁具备区分罪与非罪的能力”。)


反方:并没有更快,以前甚至古代的孩子因“穷人的孩子早当家”及形势或社会认知的要求,成熟更早。甘罗12岁拜相,皇太极7岁就管家,反观现在的孩子反而幼稚许多。就如十月怀胎,营养差些是十个月,营养好些也是十个月,今人是十个月,古人也是十个月,哪有什么例外?例外叫做不正常。心智发展的基本规律是不会变的。


2、社会危害性


正方:如今未成年人犯罪高发,手段恶劣,所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刑罚的威慑力是刑法保护法益的根本手段。且这些人如果放归社会再祸害他人怎么得了?


反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归根结底是社会原因。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继而伤害他人的情况很多。过早让孩子接受刑法处罚,贴上罪犯的标签,这种孩子日后更有可能犯更严重的罪。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解决不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我们应当反思的是,对孩子的培养、教育是不是出了问题,而不应因公众的反应轻易改变刑事责任年龄。预防与感化才是治本之道。


除此之外,反方似乎还稍占优势,因为可以反将一军:

“那您说调整到多少合适啊?调整到13吧,12的怎么办?调整到12吧,11的怎么办?外国还有定8岁的呐。”


正方一般不好回答,只好顾左右而言他。


辩论绝非仅仅是脑力与口才的游戏,真理有时候真的越辩越明。我的观点倾向于刑事责任年龄现在调整还未当其时。我们不妨先假设自己是一个刑法小白,问出了一个最为幼稚的问题:


我们为啥要设定刑事责任年龄?答案是,这关系到刑罚的目的是什么。


法律人的“白夜行”——再论刑事责任年龄应否降低

美国人亚当.本福拉多在《公正何以难行》中讲述了一个故事:1386年,法国法莱斯市的500多名市民赶到刑场,他们聚集在绞刑架前,法莱斯市的子爵亲自主持行刑过程。被告人因残忍地撕咬一名儿童的脸部和胳膊而定罪,尽管被害人最终不治身亡,但被告人当庭没有悔罪,也没有向被害人家属道歉。自从被抓捕归案后,她仍然一言不发。最终她被处以绞刑,在行刑之前还要面临以眼还眼的处罚——殴打她的头部和胳膊。子爵甚至下令将行刑场面绘制成圣三一教堂的壁画。


作者能够确信当年她保持沉默的隐情。


原来她是一头猪。


这并非一个笑话,而是真实的历史。“以牙还牙,以血还血”,刑罚的目的主要基于报复,确系在很长时间存在过,且符合人类的本能。而时值今日,这种观念早已被现代司法理念所摒弃(否则还要什么刑事责任年龄干嘛?从摇篮到坟墓全部秉承“以牙还牙”的原则简单处理,岂不快哉?)现代司法理念更倾向于预防刑论,猪也不会再被审判,惩罚的对象仅仅是那些具有自制力和理解力的群体,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具有分辨能力和控制能力。


那么问题来了,同是自然人,凭什么分辨能力和控制能力强的人犯罪更应受刑罚处罚?假设这两种能力可以被量化,为何能力强的人要受处罚,能力弱或无能力的人不要处罚呢?依我愚见:“控制力”、“分辨力”到底是指何种“控制力”、“分辨力”,其实还没说透。“控制力”如是指做案当时的控制能力,为何酒后无意识的犯罪行为不能被宽恕?“分辨力”如是指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能力,又何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故“控制力”、“分辨力”,应是指犯罪行为的心理基础,具备“控制力”,能控制而不控制;具备“分辨力”,知其不可为而为之,故应受刑罚处罚。说到底衡量的是一种主观恶性。唯有针对主观恶性进行处罚,方有预防犯罪之效果。故就刑责年龄语境,谈现今儿童之心智发展,并非指智商或知识面。若说现今儿童普遍主观恶性强于夕日,恐怕无人敢苟同,上街要被打死。


那么确有像某某某一般主观恶性强的怎么办?依我看就是个法治理念的问题。这个问题与“如果人确实是辛普森杀的怎么办?”如出一辙。我们是选择牺牲个案的“公正”(这个“公正”仅仅是主观的)以维护法律尊严,还是除恶务尽,宁可错杀,也不放过?设若刑责年龄降低至13岁,像刘某某这种情况受刑罚处罚,同时也意味着绝大多数可能成百上千原本不受刑罚处罚的13岁少年搭上了“早班车”。无论从刑法谦抑性的角度,抑或罪行责相适应的角度,或许他们原本不应当受刑罚处罚,而以个案决定全局的思维,使得他们在人生的清晨过早地贴上罪犯的标签。


因此,本人认为,现在还不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时候,而机械性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决非控制低龄恶性案件的最佳途径。有的人主张从解决社会问题入手,有的人主张完善好收拢教养制度,不一而足,大可留待将来探讨,本文不再涉及。


法律人的“白夜行”——再论刑事责任年龄应否降低

走笔至此,想起我非常喜欢的一部小说《白夜行》,相信很多人都看过。女主唐泽雪穗杀害其母亲,至少是间接故意,当时是11岁。男主桐原亮司比她大些,算他13岁吧。个中背景复杂,远非“善”、“恶”所能概括。东野圭吾作此描写,恐怕也有社会基础吧。去年在大阪心斋桥,还无端觉得哪一家就是唐泽雪穗开的店。话说回来,我们法律人,有时难免面对黑暗。如果总是凝视深渊,那么深渊也在凝视着你。“我的天空里没有太阳,总是黑夜。但并不暗,因为有东西代替了太阳”,我们法律人的“东西”就是纯粹的理性以及对公平正义的向往吧!

法律人的“白夜行”——再论刑事责任年龄应否降低

吕征宇

原无锡市律师协会辩论专业委员会主任,无锡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培训师资授课专家库成员,法舟刑事辩护中心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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