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到期,把原承包人的果樹全部砍伐、房屋全部拆除,合理嗎?

天不藏奸24


荒山到期,把原承包人的果樹全部砍伐、房屋全部拆除,合理嗎?

任何承包項目,都有到期的時候。但是,面對荒山承包到期,當如何處理呢?是否可以把承包人的果樹全部砍伐、房屋全部拆除呢?顯然,這樣的做法是野蠻的,不僅會給承包人帶來傷害,也會對當地形象帶來影響。

事實上,荒山承包,原本就是資源合理利用,只要不是破壞生態,應當感謝承包人,能夠把荒山利用起來,也能夠給當地農民增加收入,而不是野蠻地將承包人的果樹全部砍伐、房屋全部拆除。

可以肯定,凡是有這種思維的人,都是眼紅別人獲得收成、自己又不肯出力的,是習慣不勞而獲的。因為,當荒山承包期限已到的情況下,如果有人競爭,自然可以按照各自開1的條件,選擇繼續讓餘承包,還是給新的承包人承包。如果是開出的條件相當,原承包人還有優先承包的權利,而不是砍伐果樹、拆除房屋。

假如沒有人競爭,如果承包收入較高,也可以和承包人協調,適當提高承包期的承包費,以便於雙方都能得益。所以,切不可用野蠻的方式對待承包人。如果真的把果樹全部砍伐掉,房子拆除掉,還要賠償承包人的損失呢?並不是承包一到期,就可以隨意侵犯承包人的權益。


譚浩俊


問:荒山到期,把原承包人的果樹全部砍伐,房屋全部拆除,合理嗎?必須嚴肅執行合同。


準確地講,既然合同到期,就要無條件退出。必須執行合同。這是因為你在承包荒山時,就應該知道在承包期內不應該栽果樹,建房,因為栽果樹六七年才能得力。你既然栽了,那麼承包到期,就要無條件退出。地主有權清除果樹、房屋。


果樹和經濟林是有區別的,經濟林砍伐必須經林業部門批准,否則不能砍伐。果樹不是經濟林,可以砍伐。因為果樹品種在不斷淘汰,不斷的更新換代。一些老品種果樹結的水果沒有市場,必須砍伐更換新品種。

話又說回來了,首先,打個簡單的比喻,如果土地30年承包到期了,國家收回土地打亂從分,那你在承包土地上建的大棚,房子養殖場等等都得將被國家無條件收回拆除。這也是國家執行土地合同。



因此,合同到期,一切必須無條件,按原樣物歸原主。不論承包前是荒山,還是承包期內栽果樹,到期收回地主有權把果樹砍伐,更新。合情合理,不會違法。


法制社會,必須依法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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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塵暴5478


荒山到期,把原承包人的果樹全部砍伐、房屋全部拆除,合理嗎?

首先可以肯定的答覆,即使荒山承包到期,把原承包人的果樹全部砍伐,房屋全部拆除, 這是不合理,甚至是違法的,嚴重的可以觸犯刑律,構成刑事犯罪。

我國的土地承包法規定,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期限長於耕地的承包期限, 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這樣的規定,就是根據荒山和土地性質的不同,投入產出的不同,而做出的特殊規定。為了保護荒山林地承包人的合法權益,土地承包法還特殊規定:”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這就是國家對荒山荒坡承包的特殊保護。

應該說,荒山荒坡的承包,主要以栽種樹木(包括果樹)為主,投入比較多,見效益比較慢,不像糧食生產那樣當年投入當年見效益。所以國家為了穩定承包,鼓勵承包人投入,才會制定特殊的保護政策,並儘量延長承包年限。但是,再長的承包年限,總有到期的時候。承包到期後,應該對荒山荒坡重新發包。但是,根據慣例,重新發包時,應該優先考慮原承包人,儘量減少對原有生態的破壞。如果有原承包人繼續承包,則可以非常完好地保持原有的生態。

但是,總有些事情可能例外,比如隨著時代發展,原先不看好承包荒山的人會看到承包荒山有利可圖,可能在新一輪承包中參與競爭,這就對原承包人構成威脅。並且國家規定,”承包方案應當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如果村委會或者三分之一多的村民不同意原承包方案,就只能重新調整方案,而根據規定,承包費一般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如果原承包人在競標中失利,那麼很可能造成荒山荒坡易主經營。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易主經營,可不可以將原承包人栽種的果樹全部砍伐呢?答案是否定的,不可以!因為國家對於林木砍伐有著嚴格的規定,不管是經濟林種還是防護林種還是生態林種,都是不可以隨意砍伐的。如果確實成材或者衰老需要輪伐換代,那也必須經過林業部門的審批。而村委會或者新的承包人,因為對荒山荒坡重新承包而砍伐原承包人栽種的果樹,這是明顯的違法行為,如果砍伐樹上達到一定數量,則構成刑事犯罪。

所以,在正常情況下,荒山承包到期後,正常的做法是徵求原承包人的意見,重新調整承包方案,如果出現承包人易主的現象,則應充分考慮原承包人的投入和潛在的經濟效益,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應該進行相應的補償。如果原承包人栽種的果樹已經達到砍伐年齡,應該由其自己砍伐,如果尚未達到砍伐年齡,應該給予補償,並不得隨意砍伐,新的承包人應該維護原有的生態環境,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綜上,荒山荒坡承包到期後,不管土地是否易主,把原承包人的果樹全部砍伐、房屋全部拆除,都是不合理的,應該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進行解決,協調不成,經有關部門仲裁或法院解決。對於隨意砍伐樹木的行為,應該提請林業公安部門依法處置。


齊東晏子


農村這種方案到期了,原來的承包人把果樹全部砍掉,房子全部拆掉合理嗎?


首先第1個哈,這是農村這種方式到期了,原來的承包人,把果樹全部都砍伐掉了,把房子全部拆掉了,這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只要這個果樹,包括這個房子,原來承包人他自己建設的,或者說他自己投資的,那我相信這是他的權利也是他的本分這都沒有任何問題,也不會觸犯到任何法律法規。


2,如果說他原來的承包人,他這些果樹不是他姐不是他種的,這房子不是他建的,那在這個時候他把果樹砍了,把房子拆了,那這個時候是違法的。

這麼說呢,因為承包這些果樹,這些房子,如果是原來集體的所有制的東西,那你這個時候你把集體所有制的東西,拆掉了或者是砍掉了,那你就是違反了這個法律啊,嚴重的還要判處你這個經濟罰款和這種經濟的犯罪。


所以說:要看當時這種的所有權和這種建房子的所有權歸誰的,只要這個責任確定了之後,那就決定他能不能看。不能砍樹,能不能去拆房子,這才是問題的關鍵和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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饅想你


荒山到期,把果樹與所建房屋拆除或競標顯然不合理,前者屬於野蠻行為。這與國家穩定發展農業的政策是背離的。

根據承包法,集體或個人承包國家或所有集體所有的荒山造林栽果樹的,承包後種植的樹木歸承包者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根據承包法,承包合同到期後,原承包人還是擁有第一承包權。那麼如果發包方想到期改變承包權,應在合同寫明承包年限,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我們知道,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為三十至三十五年,林地為三十至七十年,如果有特殊約定需在合同內寫明,並寫明承包到期後的補償辦法或雙方協商處理方法。若在合同未約定清楚,需要發包方村委會或集體簽訂到期後的賠償協議,能否續包或對樹木處理進行有效協商。

這些都是基於正常情況下的,因為荒山承包中也會出現很多不確定的因素。所以合同寫明處理方法是最好的。如未約定,最好是諮詢當地政府,這樣對雙方更好些。


農業空間


荒山承包到期以後,山場種植的果樹以及修建的房屋都屬於合同到期後的資產處置,這個必須遵照承包合同約定的條款,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妥善處置,否則勢必會誘發矛盾糾紛,甚至是造成違法乃至犯罪。

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何辦法處置

如果荒山承包之時考慮詳盡,會將合同到期後的資產處置寫進合同,那麼就可以依據合同約定,對承包到期的果樹和建造的房屋及時按期妥善處置,處置結束,山場及時移交元發包單位或個人管理,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履約。

在處置過程中,還需要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如果樹的採伐,需要依法進行審批,如因政策方面的原因不能批准採伐的,承包雙方還需進一步磋商,達成補充協議,並按照補充協議執行。

合同沒有約定的,由合同簽訂雙方協商處置

如果荒山承包之時對合同到期以後的果樹、房屋、設施等資產沒有特定約束的,也需要承包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溝通交流,達成處置意見。如按照現行承包價格續包;盛果期果樹適度評估作價交由發包方經營等等,總之需要雙方做好溝通,本著實事求是,有禮有節的原則,達成一致意見。

未經協商擅自砍樹拆屋可能會引發矛盾,甚至是違法犯罪

古人云:先禮後兵,這也是處置任何事件的基本原則,合同到期,如果承包方既不按合同處置自己的資產,按期移交山場,又不接受協調處理,發包方可以申請有關部門協調處理,限期承包人處置資產,移交山場,逾期不移交,可通過司法途徑獲取山場及果樹等資產的產權,自己經營或處置。


如不經協商,擅自處置,首先,砍伐果樹是辦理不了採伐許可證的,即便砍伐屬於無證砍伐,是違法行為,甚至是犯罪。或許有人說,經常砍伐自家老化的果樹,咋沒見犯法?那是因為砍伐的是零星樹木,數量有限,一旦數量較大,是會被追究相關責任的,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其次房屋也屬於私人財產,擅自拆除,也會給自己惹麻煩的。

綜上所述,我們生活在法治社會,沒有法律解決不了的問題,遇到任何問題,需要冷靜,剋制衝動,在法律框架內妥善解決才是上策。


基層林業


荒山到期,把原承包人的果樹全部砍伐、房屋全部拆除,合理嗎?

在農村,荒山、荒灘等四荒地基本是採取招標、拍賣或公開協商等來進行承包的。而承包期限到了之後,如果承包方願意繼續承包的,在公開協商的前提下,是應首先考慮給原承包人的。



其實,這樣的事情,應該在未到期限之前就應該商量解決好。如今到了期限之後再解決,就會很麻煩了,因按一般的情況來說,可是各說各有理。發包方說時間到了之後就有權收回土地,荒地上的果樹、房屋也可任由自己處置了。而承包方或者雖然想繼續承包,但對承包的費用不是很滿意,也跟著拖拖拉拉。這才造成了說要砍伐果園、拆除房屋的事來。

按說,發包方或者是村集體將已改造好了的荒山的果園、房屋全部拆除,也是很不好的,就如將改造好了的林地變成荒地,是屬於一種破壞環境的行為。且將果園、房屋全拆了之後,再拿來承包,所受的損失還是得自己承受,這不是沒事找事幹嗎?

這種拆除、砍伐如果是承包方的行為倒還是能理解,因為畢竟是他自己出的本錢,而如今或者是因承包費用太高了,不得不放棄,而發包方或村集體又想完全免費的獲得已有的果實。在雙方都韁持不下的情況下,只好採取這種過激的方式來解決了。


最後,還是應該雙方都坐下來冷靜考慮才是最合適的,可先協商解決,也可以招標解決,這才是最好的解決辦法!


湘村小之草


荒山到期,如果承包人拒不處理地面上的果樹、房屋等地面附著物的話,個人不能去砍伐他種植的果樹和建造的房屋等地面附著物。

我們很多人只站在承包人的角度考慮,只考慮承包人的利益,而沒有考慮荒山出租人的利益。在生活中,有的承包人不講誠信,承包荒山時說的好好的,承包期到後自行處理地面上的附著物,然後無條件的將土地歸還給出租人。

但是呢,當承包期真正到來的時候,卻百般抵賴,就是不處理地面上的附著物,也不歸還承包的土地,以至於出租人收不回土地,也不能將土地再次出租,給出租人造成了損失。

有這樣的人嗎?有,這種情況多見於租賃村集體的荒山。我們這裡就有這樣的一個事例,有個村民聽說村裡有項目要搞徵地拆遷,就找到村裡把村集體的一片荒山給承包了,承包期是三年,租金也給村裡交了,合同也寫的清清楚楚說是承包期到後自己處理土地上面的附著物,合同簽訂後他就在土地上面種上了刺釘(一種中藥材)。

但是承包期到了,他也不處理地面上的刺釘,也不交租金了,更不提歸還村土地了,為什麼呢?因為沒有項目,也沒有徵地拆遷,他原本想通過徵地拆遷獲得賠償的願望落空了,而種的刺釘還沒有成材無法出售,所以他想抵賴。

村裡也多次通知他將土地歸還,他也不理睬,最後村裡實在是沒有辦法,就將他起訴至法院,請求法庭強制執行。判決是下來了,也同意強制執行,但就是沒人來執行,所以至今那塊地就在那裡扔著,實際上還是那個村民白種著,村裡也只能乾瞪眼沒辦法。

村裡能把他種的刺釘給處理了嗎?不能,誰去處理誰就犯錯,所以只能一直等著法院派人去強制執行。對於發生這樣的事,誰有辦法呢?


農村一山貨


承包荒山合同到期,這是總要經歷的過程。合同到期後原承包人在荒山上投資種植修建的東西如何處理,在實際操作上是一個複雜而很難把握的環節。以個人觀點談一些看法。

承包荒山的目的,以個人來說,是通過本人的投資,辛勤的勞動合法的經營,換來本人所要達到的目的。即讓自己過上幸福的好日子。從國家層面來講,承包荒山,就是要求承包人治理荒山,改善荒山裸露面目,達到增加荒山植被面積,,擴大林木種植範圍,防止水土流失。個人國家結合起來,就是承包治理荒山的目的。承包期限到了如何解決,如果原承包人願繼續承包,大家都沒啥意見這好說。如果發包方及村民不同意,麻煩就來了,原承包人的辛勤經營成果如何處理?如何達到三方都滿意,村集體經濟組織就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要充分考慮相互利益,生態保護。天下的事兒難有絕對的平衡,但村集體組織有意偏向一方,事情很可能是大動肝火,刀戈相見,矛盾激化。多少年苦心經營的荒山成果化為烏有。對個人集體國家都不利。砍伐樹木肯定是不對的,最好不要走這一步。原承包者利益不受損,新承包人理智對待,村組織明理斡旋。事情總會向著好的方面前進。相信大家總有好的解決方案。我就不多嘴了。


承包荒山,治理荒山,美化綠化我們的家園,讓我們的天更藍,山更綠,水更清。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


三農孺子牛


題主提出的問題,要根據實事的兩面性來解決問題,一是合同方面最為重要,二是雙方情感關糸,那就是人性化相互自我調解。

題主提出的問題,是不是真實事件,我並不知道和了解。我們的回答只是個人享有分析權。對於原承包人荒山到期,把原承包人山上的果樹砍伐和房屋拆除一事,要看事態的發展和變化來合理處理這個問題。

一,原承包人荒山到期後,是主動退出還是想繼續承包,這中間存在兩種因素,原承包人主動退出承包荒山,那麼在到期前應該和甲方協議,棵樹和房屋低價評議出售來保值。

如果甲方不接受,不同意,雙方協議無果,原承包人只能把自已栽種的果樹和房屋提前自動移栽和拆除,不影響甲方的山地種植。

原承包人想繼續承包荒山,甲方不同意荒山給原承包人,承包期已滿,原承包人又不移掉果樹,又不拆除房屋,甲方多次提醒和通知,原承包人以不同意和拒絕迴避,流轉甲方可以釆取合理維權,進行砍伐和房屋拆除,荒山權歸甲方享有。

二,合同,合同是雙方土地流轉承包的合法憑據,雙方必須以合同行使。合同期滿,原承包方和甲方從未相互交流,甲方應i給原承包人的果樹轉移和房屋折遷的充足時間,限時期為合同期滿後一至二個月,儘量減輕原承包人的財產損失。

如果甲方在合同期滿後的第一天,釆取一刀切的方式來砍伐原承包人的果樹和折除房屋,不和原承包人協議,這樣的主動以屬於極端行為,甲方應該承擔一部份損失責任。話說回來,原承包戶主不是承包甲方的耕地,而是荒山。

和詣的社會,和詣處理,從大化小,從小化無,雙方互相諒解,和和氣氣來處理荒山移交的這件事,讓這片荒山重新變成金山!不完整的個人析,題主可以補充和指導,2019.1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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