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已廢止的法律法規,合同還會因此無效嗎?

律師隨筆 | 違反已廢止的法律法規,合同還會因此無效嗎?

在日常生活中,合同主體雙方在前期彼此沒有充分審查對方主體資格合法性的情況較為常見。在後續履行過程中,才發現對方的資質、行為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進而主張合同無效。

這本是一項有據可依的主張,但如果依據的該法律法規已被廢止,還能因此主張合同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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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況

2018年9月19日,小白作為乙方通過中間人小黑與A公司(甲方)簽訂《出國留學服務協議書》,A公司協助小白辦理赴俄羅斯留學事宜。

合同簽訂後,小白向小黑匯款78000元,小黑將該筆款項支付給了A公司;2018年9月26日,A公司為小白辦理了簽證手續;小白飛往俄羅斯後,只參加了一天的課程。

小白主張學校的課程安排與A公司招生簡章的介紹不同,無法達到學習知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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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經小白查詢,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實行行政許可制度,A公司不具備該資格,其無權從事留學中介服務,A公司與小白簽訂的合同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據此小白向法院起訴,主張要求確認雙方服務協議無效,要求小黑和A公司向小白退還學費78000元及其它費用。

最後法院判決駁回小白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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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視角

(一)服務合同違反已被廢止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還會因此無效嗎?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北京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認定和監管辦法(試行)》已被廢止,是否可以依據該辦法認定雙方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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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30日,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工商局共同出臺了《北京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認定和監管辦法(試行)》,該辦法第三條規定,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實行行政許可制度。經批准的中介服務機構,由北京市教委頒發《資格認定書》。未經北京市教委認定,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在本市從事中介服務活動。

2017年4月21日,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工商局共同出臺了《關於廢止的通知》,決定廢止《北京市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資格認定和監管辦法(試行)》,廢止文件自即日起不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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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本案中,小白主張合同無效的依據為A公司未根據該辦法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但該規定已經於2017年4月21日因被廢止而失效,小白和A公司的服務協議簽訂於2018年,小白的該項主張無依據。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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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黑有義務向小白退還學費嗎?

小白認為,它是基於對小黑的信任才簽訂了服務協議,因此也將中間人小黑作為被告起訴。

基於合同的相對性,服務協議雙方是小白與A公司,小黑只是中間人,沒有基於該服務協議向小白退還學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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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小黑只是單純的中間人,小黑在收到小白支付的學費後,又將所有學費支付給了A公司,小白在服務協議之外也無法要求小黑返還該學費。

小白與A公司簽訂服務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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