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是否应当记录当事人运用的法律条文,以供判案依据呢?有何法律依据?

孔德富670


庭审主要是核实事实,不是法学研讨会。该运用什么法条是法官的事。


嘉树


庭审记录应当记录庭审的全部活动,当然也包括当事人引用的法律条文。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院审理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就是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应该记录在案。

上述条文的第三款规定: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因为法庭上的书记员都是实时记录,有的法律条文很冗长,而法律条文又是众所周知的内容,书记员在记录时就仅记什么法律第多少条,这样的记录不能算错。

但如果当事人坚持记录全部内容,可以通过庭后阅读记录时进行补充,书记员应该配合。


郭广吉律师


你好!我是股权一号。

庭审重在查明案件事实,各方当事人通过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当然可以就法律的适用发表自己的观点。

但是,庭审记录不是将当事人的所有发言都记录上,有的当事人引用的法律明显是错误的,不可能作为裁判依据,如果非要书记员就记上,不妥也不符合实际情况。

为什么呢?

有时候,一个法官上午安排三、四个庭审,时间非常紧张,与法官想要的不是必须记录的内容,就没有必要都记录上。法官在事实查清后,会结合证据,正确适用法律。

另外,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庭后提交代理词,在代理词中详细再说明自己认为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但是否采用,说的是否正确,相信法官会有正确的法律适用。


更多法律问题,请关注股权一号头条号,有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股权一号


其实庭审就是要围绕当事人所要适用条文的要件进行举证,质证..

庭审的第一步就要明确请求权基础,也就是要求具体适用哪条规范,会导致何种后果。庭审就是围绕各自的请求权基础(具体规范)展开的,所以当然会记录当事人的主张的条文和其欲证明适用该条文所需满足的要件。

比如原告认为是民间借贷,那原告就要围绕是否有借贷合意、是否进行交付进行举证、质证。如果原告认为是不当得利就要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等进行举证。

也就是说如果不明确具体法条,实际是打糊涂仗。


苏州宣超群律师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基本原则,体现在诉讼庭审中,就是要双方当事人用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用法律条文支持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庭审记录则是还原法官如何审案及当事人双方充分发挥自己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并作为裁判时重要依据。因此个人认为应当全面纪录在庭审中提出的法律条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