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這棟爛尾樓 公開招募管理人

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關於贛州市盛泰置業有限公司

破產清算一案

競爭選任管理人的公告

江西建工第三建築有限責任公司申請贛州市盛泰置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一案,本院經審查擬裁定受理破產清算申請。

為公正高效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依法保護債權人、債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企業破產案件管理人勤勉盡責、忠實履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等相關規定,本院決定採取競爭方式公開選任破產管理人。現公告如下:

一、債務人基本情況

贛州市盛泰置業有限公司成立於2012年2月13日,註冊資本800萬元,法定代表人黎泰成,位於贛州市章貢區五洲大道13號林源大酒店1樓店面,經營範圍包括房地產開發、銷售;農林項目開發與管理;房屋租賃;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室內外裝修裝飾工程設計及施工;國內一般貿易等。

贛州市盛泰置業有限公司主要資產為其開發建設的“泰成大廈”,具體情況以相關行政機關登記、備案等公示信息為準(請申報機構自行現場查驗核實)。目前贛州市盛泰置業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符合破產清算受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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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成大廈現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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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成大廈現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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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成大廈位置圖

二、申報條件

1.申報機構限於編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或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管理人名冊的律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

2.2017年1月1日至今,申報機構應具有處理房地產企業破產管理人工作的執業經驗。

3.申報機構派出的本案破產管理人團隊成員應不少於6人,且一半以上應具有破產管理人工作經驗,領隊和副領隊應有破產管理人工作經驗。

4.申報機構及其派出的本案破產管理人團隊成員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執業過程中未受到行政機關、監管機構及行業自律組織的處罰或處分。

5.申報機構及其派出的本案破產管理人團隊成員不得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不能擔任管理人工作的情形。

6.申報機構必須接受“逾期懲罰承諾”條款,條款內容為“本機構承諾在法院指定本機構擔任本案破產管理人之日起2年內完成管理人工作並終止或終結本案破產程序;每逾期1年自願扣減12%的管理人報酬,逾期不足1年或超過1年的按相應月份數扣減”。

三、申報材料

申報機構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向本院提交申報材料及相對應的證件、資料、憑證複印件等證明材料。申報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1.《競爭管理人申請書》《競爭管理人申請表》《競爭管理人承諾書(一)》(模板見附件一、二、三)。

2.申報機構的基本情況(成立時間、規模、業績和編入法院管理人名冊情況等)及破產團隊建設情況。

3.擬推薦從事本案破產管理人工作的團隊成員的名冊表、聯絡方式、基本信息(履職能力綜合說明、個人簡歷及參加破產業務培訓、破產案件辦理的情況介紹等)及無不適合擔任本案破產管理人情形的承諾書(模版見附件四)。

4.行政主管部門、監管機構及行業自律組織出具的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申報機構及其派出的本案破產管理人團隊成員未受處罰或處分的證明。

5.2017年1月1日至今,申報機構或其成員在省市級、國家級刊物發表企業破產、公司清算業務方面文章的情況;如果為成員發表,應明確該成員在申報機構報名時是否為申報機構的執業律師或其他工作人員,且該成員是否加入申報機構派出的本案破產管理人團隊。

6.2017年1月1日至今,申報機構派員參加省市級、國家級企業破產、公司清算業務方面研討會、培訓會的情況。

7.2017年1月1日至今,申報機構擔任破產管理人的經驗和工作業績:

(1)有關數據以人民法院的相關法律文書為準;

(2)應明確是單獨擔任破產管理人還是共同擔任破產管理人;

(3)對主營業務為房地產開發的公司有無破產清算、重整的經驗;

8.申報機構擔任破產管理人正在承辦的破產案件數量及進程;

9.申報機構是否擁有具有個人管理人資格的律師及人數,且該具有個人管理人資格的律師是否加入申報機構派出的本案破產管理人團隊;

10.管理人報酬的報價方案;

11.參與本案的競爭優勢;

12.獲選後的工作思路,包括組織架構、職責分工、主要工作預案等;

13.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及提交的材料。

申報機構須將上述申報材料及相對應的證明材料依照上述順序(附上目錄)裝訂成冊,密封並加蓋機構公章,一式十份(並刻錄成光盤,一併提交),郵寄本院(寄出後需在報名期限內提前告知本院快遞單號;報名期限內,未告知快遞單號且本院未收到報名材料的,視為逾期報名,本院不予接受)。不接受電話、電子郵件等其他方式的報名。所有提交材料恕不退還。

上述申報材料及證明材料涉及申報條件審查或初選評分依據,申報機構須完整提交。申報機構須確保上述材料均真實、合法,如經核查發現存在虛假及違法情形,該機構將不得再擔任本案破產管理人,並列入本院破產管理人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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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報名時間

申報機構應於2020年3月20日之前一次性提交所有申報材料和證明材料,逾期不予接受。未提交的申報材料和證明材料,根據性質、作用不同,視為申報機構不符合相應申報條件或在初選評分時予以考量。

五、選任規則

1.本案破產管理人的選任採用競選方式。

2.本院從符合申報條件的申報機構中初選5名申報機構進入複選(申報機構等於或者少於5名的,初選3名進入複選)。本院將組成選任破產管理人評審委員會,組織進入複選的申報機構進行競爭意見陳述,遴選出2名申報機構,確定1名破產管理人、1名備選管理人。進入複選的機構在接到本院電話或短信通知後,應準時到達本院指定地點參加競爭意見陳述會,未按時參加的,視為放棄參加本案破產管理人選任。

六、郵寄地址及聯繫人

郵寄地址、郵編: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章江北大道106號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341000

收件人、聯繫人:

民二庭 彭法官

聯繫電話:

0797-8178121

0797-8178965

監察監督電話:

0797-8170659

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主編:尚婧

審核:傅心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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