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吳某與被害人鄭某因工程款結算事宜發生經濟糾紛,被告人吳某便與其朋友李某商議,再與鄭某談判一次,鄭某堅持不同意讓步,便將其抓起來施加壓力。2018年1月8日晚,吳某邀請鄭某到一酒店二樓棋牌館210包廂商談,並聯系朋友李某叫人。李某聯繫了四名男子到新標榜酒店。吳某到新標榜酒店後預定了210和209兩間包廂。吳某在酒店遇到了黃某(另案處理),讓黃某對其幫助,黃某表示同意。2018年1月8日21時許,被害人鄭某來到酒店二樓棋牌館210包廂,與吳某商談工程款結算事宜。當日23時許,雙方商談未果發生爭吵,吳某便打開210包廂的門喊道談不下去了,黃某等五名男子便按約定從209包廂進入210包廂,吳某與鄭某激烈爭吵後離開。隨後其餘男子在210包廂對鄭某實施了非法拘禁,通過毆打、恐嚇等方式逼迫鄭某簽署了三張不明文件。後五人離開了210包廂。經鑑定,被害人鄭某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另查,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吳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無視國家法律,夥同他人非法剝奪被害人鄭某的人身自由,毆打被害人鄭某造成輕微傷害後果,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應予懲處。被告人吳某到案後自願認罪認罰,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且被害人已表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考慮到其犯罪情節較輕,具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對其可以宣告緩刑。辯護人關於被告人吳某認罪認罰,犯罪情節較輕,未造成嚴重後果,被害人也已諒解,要求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有理,本院予以採納;被告人吳某對他人實施非法拘禁行為,又採取了毆打、恐嚇的手段,已經造成了實害結果,對其免於刑事處罰不足以使罪責刑相適應,被告人吳某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照準。故辯護人關於對被告人吳某免於刑事處罰或者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的辯護意見理據不充分,本院不予採納。根據本案被告人吳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t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