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摩托車對撞引糾紛 法官法理並施促調結

近日,威寧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處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承辦法官庭前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瞭解糾紛發生的原因,釋法析理,雙方最終握手言和,爽快達成調解協議。

2018年3月2日12點30分左右,原告劉某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從威寧縣龍街鎮方向往威寧縣黑土河鎮方向行駛,當車輛行駛至黑龍線39公里加100米處時,與對向行駛的由被告陳某駕駛的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駕車人劉某、陳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威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現場勘查後認定駕車人劉某和陳某分別承擔同等責任。雙方均未買保險。事故發生後,劉某被送往昭通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9天,陳某未住院。劉某出院後,因與陳某就損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遂訴至威寧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陳某賠償其醫療費及相關損失共計13031.34元。

法院受理案件後,承辦法官仔細瞭解了案件情況,並立即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法官通過認真傾聽原被告的意見,結合案情,釐清了案件的主要爭議焦點,並在此基礎上對症下藥,釋法析理,分析利弊。經過法官耐心細緻地做思想工作,雙方當事人最終自願達成如下調解協議:由被告陳某賠償原告劉某本次事故醫療費及相關損失共計7500元,於2019年4月12日前支付完畢。至此,該案得以調解結案,雙方當事人也握手言和。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般雙方都不願意調解,往往需要開庭判決,若是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判決得到執行也需要很長時間。本案當事人都承擔同等責任,但他們沒有不依不饒,在法官調解下也都非常理解對方,願意爽快解決糾紛,這既避免了當事人的訟累,也提高了法院的審判質效,為其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當事人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參照。(張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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