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打“小偷”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

东西被偷总是件让人恼火的事情,不过就算再生气,动手打人也是不对的,特别是在还未掌握证据的情况下。有时,一个冲动,违法者和受害者的身份可能就得对调了。


痛打“小偷”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


怀疑对方是小偷,上前就是一顿打


乐某是一名果农,去年10月的某天,他在自家果园的草坪上溜达时,遇到了擅自闯入果园的张某。由于果园频频失窃,乐某正恨小偷恨得牙痒痒,见张某拿着一只蛇皮袋,“贼头贼脑”,东张西望的,越看越可疑,便觉得张某就是来果园偷东西的贼,大喝一声“站住!”,疾步冲了上去。


张某见乐某来势汹汹,也不露怯,吊儿郎当地站在原地。面对乐某的质疑,张某不仅拒不承认,还表现出一副受了天大冤枉的样子,要求乐某就此道歉,乐某自然是不肯,拉住张某不让其离开。两人的口角逐渐升级,张某意识到这样下去不是办法,就警告乐某,要是一直不依不饶,自己就拿脚踹他,让他“尝尝苦头”。


两人的争吵很快引起了附近村民的注意,张某听到有人过来的声响,就挣脱了乐某打算要离开,可乐某显然不想就这样放过他,随手抄了一根铁管,就往张某身上打去。张某试图逃跑,还没走出果园的大门就被乐某给逮住了。“该死的小偷!我看你往哪儿跑!”正在气头上的乐某啥也没想,拿起铁管就是一顿狠揍,直打得张某鼻青脸肿,满口鲜血,两颗牙齿脱落不说,一颗牙齿还硬生生给折断了。


在张某的再三求饶下,乐某的气才渐渐消了。看着眼前张某的惨样,乐某这才意识到自己犯了错,赶忙把铁管丢到一边。张某见状,赶紧爬起来,跌跌撞撞地往果园门口跑去,“你等着,我要去公安局报警,让警察来抓你!”临出门前,张某回头对乐某说道。

痛打“小偷”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


后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牙齿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3天后,乐某主动到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大碶派出所投案。今年3月,北仑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通知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对乐某予以法律援助。经审查,由于乐某不认罪,此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予以审理,符合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范围,故北仑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胡琳琳承办此案。


为冲动“买单”,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


援助律师胡琳琳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了被告人乐某,向其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在会见的过程中,胡琳琳发现被告人乐某是一个常年看管果园的普通农民,“案发时他认为是进小偷了,但该小偷拒不承认还动手推他,甚至想用脚蹬他,他觉得自己是为了自我防卫才打了小偷,所以不肯认罪。”胡琳琳告诉记者,根据被告人的陈述,本案还存在两个疑点,“首先这个案件是不是存在正当防卫情节?另外就是这个受害人是否真的是小偷。”


带着这两个疑问,胡琳琳随即同法院联系阅卷事宜,复制了本案的相关案卷材料。


通过详细的阅卷,胡琳琳发现受害人是小偷的可能性较大,“这个被害人张某声称其晚上八点是去钓鱼的,但警察在案发现场只提取到了一个蛇皮袋,并没有发现渔具。这些足够证明被害人张某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至于是否能构成正当防卫,胡琳琳则表示“比较难以认定”,“据被告人乐某本人笔录供述,小偷拒不承认盗窃事实,并扬言要蹬他,但是因为听到有声音,小偷欲离开果园,乐某此时却用钢管打了小偷。也就是被害人并未对乐某实施人身损害行为,且即将离开果园的情况下,乐某将钢管挥向了被害人。”


随后,胡琳琳再次会见了被告人乐某,核实相关情况。被告人乐某对于打人一事始终都是坦白承认的,也愿意进行赔偿,但是他认为对方是小偷,并且扬言要打他,他才进行还手,所以应当是无罪的。胡琳琳耐心将相关法律规定对乐某进行了详细解释,并建议乐某先进行赔付,取得对方的谅解。最终,在律师以及家人的劝解下,乐某表示认罪,并与对方达成和解,进行了赔偿。


庭审时,援助律师胡琳琳以本案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受害人取得谅解,受害人有一定的过错为由提出罪轻辩护意见,并提出法院判处其缓刑的量刑建议。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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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本领律师,1997年毕业于云南大学,1999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系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经济合同风险防范,诉讼策略策划、刑事辩护,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曾成功办理多件重大、疑难的经济、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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