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通報一批典型案例:虛假宣傳、操控電子秤、加工銷售野生動物

“3·15消費維權日”將至,在這個特殊時期,巴中市堅決貫徹落實中央、省 、市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迅速行動,將“春雷行動2020”與疫情防控市場監管有機結合,從嚴從重從快查處了一批案件。現將有關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3·15消費維權 | 巴中通報一批典型案例:虛假宣傳、操控電子秤、加工銷售野生動物

案例一:恩陽區張某等人借“古鎮一日遊”之名虛假宣傳推銷“保健品”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自2019年8月18日以來,當事人在達州、重慶等地散發傳單、聯繫旅行社,組織中老年遊客到恩陽區參加名義為“第一屆特色城市旅遊節”的一日遊活動。截止2019年9月8日,該店共接待現場參觀遊客6484人次,通過虛假宣傳推銷“保健品”獲銷售款60.8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處罰款120萬元。

案例二:巴州區李某華生產銷售燃氣灶具未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並冒用偽造他人廠名、廠址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自2019年7月開始,分別從廣州佛山新地堂市場、中山市雙龍電器有限公司採購燃氣灶具原、輔材料及零配件11740(個、套)和燃氣灶具標識標籤一批(包括合格證、產品說明書、能效標識、生產許可證等),又委託廣州佛山印刷廠設計製作燃氣灶具包裝箱2200個。在巴州區玉堂街道辦事處檬子河村六社自建住房內,生產加工廣州櫻花等6個品牌的燃氣灶具,成品包裝後運至自營的燃具門市部對外銷售。截止2019年12月25日,當事人已銷售上述燃氣灶具200臺,庫存燃氣灶具2268臺無合法來源證明文件。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產品質量法》第三十條規定,依據《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七條和《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沒收燃氣灶具2268臺、包裝箱65個,處罰款28.8萬元。

案例三:平昌縣彭某利用遙控器操控電子秤準確度收購稻穀坑農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於2019年8月在重慶市五金店購得“香海”電子秤一臺,花600元對電子秤進行了改裝。執法檢查現場測試,遙控器A鍵數值顯示為正常值、按C鍵數值顯示為正常值的80%、按B鍵數值顯示為正常值的70%、按D鍵數值顯示為正常值的60%。當事人使用改裝後的電子秤先後在重慶等地從事稻穀收購,已非法獲利2.91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計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依據《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沒收不合格“香海”電子秤;處罰沒款3.12萬元;

案例四:巴州區康榮醃臘製品行姜某林加工銷售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於2019年11月從漢中周某安處購進赤麂等野生動物死體330kg,加工後對外出售,截止2019年12月31日,已銷售赤麂等野生動物製品23.85kg、雉雞167對。當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野生動物製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和野生動物專用標識。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沒收赤麂等野生動物製品266.8kg,處罰沒款44.59萬元。

案例五:南江縣張某經營虛假標註生產日期的預包裝食品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於2019年12月31日從成都市五塊石青燕調味品配送經營部進購10件酒府牌香辣酥花生,生產日期:2020/01/01。截止2020年1月3日,當事人已銷售2件。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五)項規定,擬沒收酒府牌香辣酥花生8件、處罰款7.5萬元。

案例六:南江縣海鮮經營部徐某濤銷售大鯢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於2020年1月從陝西省漢中市城固縣進購大鯢34kg。截止2020年2月24日,當事人銷售大鯢17.5kg。當事人未辦理《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和野生動物專用標識。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沒收大鯢16.5 kg,處罰沒款3.29萬元。

案例七:平昌縣某酒家經營使用野生動物製品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於2019年11月從成都市郫縣奧鑫樂冷凍食品經營部等地進購果子狸、大雁等野生動物胴體37.9kg。截止2020年2月13日,當事人已加工、銷售野生動物16.72kg當事人不能提供野生動物製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和野生動物專用標識。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擬沒收果子狸、大雁等野生動物胴體21.18kg,處罰沒款1.76萬元。

案例八:巴州區某專科醫院使用劣藥、失效醫療器械從事醫療服務案

基本案情:2019年12月19日,市場監管執法人員通過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使用過期氧氣、一次性使用手術單、醫用脫脂紗布塊、維生素分析儀樣本稀釋液和使用無生產日期、使用期限的搶救用呼吸機從事醫療服務活動。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十條規定,依據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擬處罰沒款13萬元。

案例九:通江縣某物業公司在轉供電中搭車收取其他費用及加價分攤電費行為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2019年1月至10月期間,向17家物業管理服務業主,分別按照0.2元/度、0.195元/度的標準搭車收取共用電分攤費、電梯維修費40.79萬元,加價收取線損電費2.8萬元,超標準收取轉供電電費共計43.59萬元。

案件進展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電力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將依據《電力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十:南江縣某酒行侵犯“茅臺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案

簡要案情: 自2019年10月以來,當事人以進購的散酒,空酒瓶,“茅臺原漿酒”商標標籤及外包裝,壓蓋機等為“茅臺原漿酒”的生產原料和工具,在其經營場所自行灌裝生產“茅臺原漿酒”。截止2020年1月4日,已銷售79瓶,價值2萬元。

案情進展情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案件在進一步調查中。

校對:郭姝豔

監製:王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