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你的親人被人扇耳光或毆打,你該怎麼做?

看到你的親人被別人扇耳光或毆打,通常情況下,大部分人有兩種做法,第一種是是可忍孰不可忍,直接上去打倒痛揍;第二種是瞭解親人被打的原因,如果親人有理,啥都不用說,挽起袖子上去幹就是了。其中第一種情況佔大多數。

該怎麼做呢?

其實以上兩種做法是不可取的,區分兩種情況這樣做也許會更好:

情況一:如果毆打已經結束

這個時候首先要做的不是去拼命,而是瞭解情況,尋找目擊者,取得聯繫,以便取得人證,和其他物證,而後報警,讓法律懲罰施暴者。

情況二:如果毆打正在進行

首先喝止施暴者拉開分離雙方制止施暴,同時手機取證,如果施暴者進一步毆打升級,可能會傷及生命,或者使用管制刀具等兇器,可能會受到嚴重傷害,在侵害行為正在發生時,可以正當防衛,制止侵害。注意如果僅僅是撕扯拉扯,甚至扇耳光,這種情況如果還擊,那不叫正當防衛,叫互毆。第三步,固定證據,包括蒐集人證物證,第四步,報警,第五步,配合取證,嚴懲施暴者,追究法律責任。

注意

1.如果你是當事人,一般情況下不能還手,可以制止非法侵害,但是這個度很難把握,也很難認定,一般你動手了就很可能成為互毆,或認定為互毆

2.如果你不是當事人,一般情況下不能還手,但你可以制止非法侵害,可以動嘴,也可以動手,但是出發點和行為事實都應該注意度,都是為了制止非法傷害,而不是還手反擊。

另外,如果是鄰里之間瑣事引起的,或者起因是你的親人的過錯,如果對方能夠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畢竟是相鄰,出門不見抬頭見,對方承認錯誤,賠禮道歉,如果態度誠懇,並且自願拿出一些補救措施,比如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也可以選擇原諒,以觀後效,保留進一步追究責任的權利。

看到你的親人被人扇耳光或毆打,你該怎麼做?

施暴者可能承擔哪些法律後果呢?

毆打他人可能承擔的法律後果:

一、如果鑑定是輕微傷及以下,公安機關對打人者進行治安處罰,並承擔受害人的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 是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 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如果鑑定結果是輕傷及以上,報警後,公安機關會立案偵查,啟動司法程序,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可要求要求民事賠償。同時可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醫療等費用。民事賠償的範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正當防衛的認定條件

正當防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要件:

1、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是為了

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行為。

2、必須是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實施時。

所謂“不法侵害”,指對某種權利或利益的侵害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其違法的侵害行為。

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的,而不是尚未開始,或者已實施完畢,或者實施者確已自動停止。

3、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被人毆打還手究竟是不是正當防衛?

1.《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2.《治安管理處罰法》並沒有賦予當事人正當防衛的權利,卻規定了"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的籠統罰責。至於“毆打他人”的原因,則另當別論是另外一回事,這就相當於將“正當防衛”從治安行政案件中排除了。

3.在司法實踐中,打架還手很難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的主要原因:

一是打架還手的正當性仍存在較大爭議,在法律上難以界定為“正當防衛”;二是打架鬥毆類治安案件在現場證據上往往存在缺失,警方僅憑當事人或目擊證人的陳述難以還原事實真相,無奈之下只能對打架雙方“各打五十大板”,無論是主動打人者還是被動還手者,一律給予行政處罰。

4.當我們面對不法侵害,無計可施了嗎?當然不是。因為“打架還手”和“正當防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打架還手”一般帶有報復的性質,屬於“以暴制暴”的行為,而法律所規定的“正當防衛”具有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二者不能混為一談。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而採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對事先挑撥、故意挑逗他人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後以制止違法侵害為名對他人加以侵害的行為,以及互相鬥毆的行為,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該解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正當防衛”,但實際上從法律上支持行為人採取制止違法侵害的行為,同時進一步明確了“互相鬥毆”行為的非法性。

5.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的精神,在面對違法侵害時,被害人首先應選擇躲避的方式,避免發生正面衝突。當侵害無法避免時,被害人有權依法採取制止違法侵害的行為,但該行為有一個合理限度,就是以制止違法侵害為限。如果被害人在成功制止加害者的違法侵害之後,又對加害者實施了還手行為,應視為超過防衛性質的報復行為,屬於“相互鬥毆”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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