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產假與春節延長假期重合的,婚假、產假是否順延?


婚假、產假與春節延長假期重合的,婚假、產假是否順延?

不順延。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2020年春節延長假期屬於休息日,不屬於國家法定節假日,因此,婚假、產假與春節延長假期重合的,不應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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