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發出《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通知》

  近日,省委、省政府發出《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通知》內容如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加快構建全省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充分發揮國土空間規劃在全省規劃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推動黨中央各項決策部署落實落地,為實現“走在前列、全面開創”提供空間保障,現就抓好貫徹落實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總體目標

  到2020年,基本完成省、市、縣(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同步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形成全省國土空間保護開發“一張圖”。到2025年,建立健全全省國土空間規劃法規政策體系和技術標準體系,全面實施國土空間監測預警機制,建立以國土空間規劃為基礎、以統一用途管制為手段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制度。到2035年,全面提升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質量和效率,提高國土空間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構建全省區域協調、陸海統籌、城鄉融合、生態宜居、富有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的國土空間格局。

  二、加快國土空間規劃編制

  (一)建立全省“四級三類”國土空間規劃體系。與行政管理體制相適應,構建省、市、縣(市)、鄉鎮“四級”,總體規劃、專項規劃、詳細規劃“三類”的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立足長遠,前瞻謀劃,建立國土空間規劃“留白”機制,為未來重大發展戰略、重大項目落地預留彈性發展空間。不在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外另設其他空間規劃,有效解決規劃數量過多、質量不高、銜接不充分、交叉重疊等問題。各類新城新區、開發區、產業園區等功能區要納入所在行政轄區國土空間規劃,不得單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

  (二)明確各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主體和審批權限。省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要落實國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對全省國土空間保護開發利用作出全局性安排,指導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省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省政府組織編制,省人大常委會審議後報國務院審批。市、縣(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要細化落實上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要求,突出目標落實、底線約束和各類用地的具體安排,側重實施性。需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按國家要求報批,其他市、縣(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市、縣(市)政府組織編制,經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議後報省政府審批。各市可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分區規劃或單元規劃,指導詳細規劃。位於城市開發邊界內的鄉鎮,應當納入中心城區統籌規劃。位於城市開發邊界外的鄉鎮,單獨或合併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報市、縣(市)政府審批。

  (三)強化專項規劃的銜接協調。各級自然資源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研究制定空間類專項規劃編制目錄清單,報同級政府批准,強化對專項規劃的指導約束作用。各類自然保護地、海岸帶等專項規劃,跨行政區域或流域的城市群、都市圈國土空間規劃,由所在區域或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編制,報同級政府審批。涉及空間利用的交通、能源、水利、市政、人防等基礎設施和教育、醫療、文化、養老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生態環境、文物保護等專項規劃,由相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專項規劃編制不得違背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主要內容要在詳細規劃中體現,報批後要納入同級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督系統,疊加到“一張圖”上。

  (四)實現詳細規劃應編盡編。城鎮開發邊界內應當實現詳細規劃全覆蓋。詳細規劃由各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政府審批,作為管控用地性質、開發利用強度的依據。城鎮開發邊界外的鄉村地區,在明確縣域村莊分類和佈局的基礎上,由鄉鎮政府組織編制村莊規劃,作為詳細規劃,報上一級政府審批。各地應在村莊規劃中預留一定的建設用地機動指標,用於村民居住、農村公共公益設施、零星分散的鄉村文旅設施及新產業新業態等用地需求。村莊規劃要充分聽取村民意見,報批前要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審議。

  三、嚴格國土空間規劃實施

  (五)維護規劃嚴肅性。下級國土空間規劃要服從上級國土空間規劃,相關專項規劃、詳細規劃要服從總體規劃,不得違反國土空間規劃進行各類開發建設活動。國土空間規劃一經批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違規變更,防止出現換一任領導改一次規劃的現象。因國家重大發展戰略調整和重大項目建設或者行政區劃調整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須先經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按法定程序修改。調整或修改後的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在政府網站及公共媒體重新向社會公佈。

  (六)健全用途管制制度。以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和城鎮開發邊界三條控制線以及規劃分區為基礎,制定差異化管制規則。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建設,實行“詳細規劃+規劃許可”管制方式;城鎮開發邊界外的建設,按照主導用途分區,實行“詳細規劃+規劃許可”和“約束指標+分區准入”管制方式。城鎮開發邊界和規模一經批覆,不得隨意調整,不得隨意在開發邊界外出讓、劃撥建設用地及作出規劃許可。嚴格控制開發利用活動對生態空間的佔用,對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重要海域和海島、其他具有特殊保護與利用價值或意義的區域實行特殊保護制度。大力推進“放管服”改革,推動“多審合一”“多證合一”。

  (七)推進全域國土綜合整治。堅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體理念,實行整體保護、區域統籌、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實現農田集中連片、建設用地集中集聚、空間形態集約高效。加大城市更新力度,統籌地上地下空間綜合利用,推進閒置低效用地整治;推進生態型農用地綜合整治、村莊建設用地整治;實施生態修復工程,推進廢棄礦山、採煤塌陷地綜合治理和林草溼地、湖區、庫區修復,大力推進植樹造林,保護水源涵養地,維護生物多樣性。

  四、強化國土空間規劃監管

  (八)建立監測評估預警機制。以自然資源調查監測數據為基礎,整合各類空間關聯數據,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督信息系統。實行年度評估制度,對國土空間規劃約束性指標、生態保護、開發格局等方面進行評估,評估成果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和規劃審批機關備案,作為動態維護規劃、制訂實施計劃、完善政策機制的依據。建立健全規劃動態監測預警機制和實施監管機制,對下級規劃中各類管控邊界、約束性指標等管控要求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超過或接近承載能力的地方,採取預警和限制性措施。

  (九)嚴格監督規劃實施。將國土空間規劃執行情況納入自然資源執法督察內容,健全督察制度,加強對各市、縣(市)落實中央國土空間規劃重大方針政策和省決策部署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情況的督察。嚴格國土空間規劃執法,健全規劃執法隊伍,嚴肅查處國土空間規劃違法行為。實行國土空間規劃領導決策終身問責,對國土空間規劃實施中違法決策、執行隨意、監管不嚴造成嚴重後果的地方、單位和人員,依規依紀依法嚴肅問責。

  五、加強組織領導

  (十)明確工作責任。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主要負責人親自抓,把每一寸土地都規劃得清清楚楚,一張藍圖幹到底。落實政府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空間規劃的主體責任,明確責任分工,落實工作經費,加強隊伍建設,做好宣傳教育。加強對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的國土空間規劃培訓,切實提高各級領導幹部對規劃工作的領導能力和管理水平。各有關部門按照《若干意見》確定的責任分工,抓好相關工作落實。

  (十一)完善議事決策機制。充分發揮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統籌協調作用,研究國土空間規劃重大問題,審議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重要片區詳細規劃等,為各級黨委和政府規劃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將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作為規劃制定的重要程序,接受社會監督。

  (十二)加強行業管理。自然資源部門要加快建立高素質、多學科、跨領域的國土空間規劃技術人才隊伍,強化各級規劃編研力量,適應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研究和管理的需要。加強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監管,嚴格執行註冊規劃師職業資格制度,注重行業信用評價管理。加快制定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的相關技術規範、標準。充分發揮行業社會組織作用,開展行業交流、諮詢、培訓、競賽等活動,不斷提升行業整體水平。

  省自然資源廳要定期對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大事項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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