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系列課堂三

大家好,今天分享的內容是關於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一系列問題

第八條 【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 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

(二) 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之日起滿二年。

(三) 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起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起滿二年。

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後,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養義務。

一、 工程質保金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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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知識:

缺陷責任期VS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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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條文分析:規定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三種情形

(一) 返還期限有約定(有約定從約定)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第15.3.3條規定:

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發包人在接到申請後,應於14天內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核實。如無異議,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

(二) 返還期限無約定

1. 雙方對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沒有形成任何書面協議或其他形式的協議。

(適用本條解釋第2項規定,即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2年)

2. 雙方雖有約定,但約定全部或部分違反《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之規定。例:約定通過竣工驗收日起3年後返還

(超過2年的期限不認定為缺陷責任期)

3. 雙方約定不明,且根據合同相關條款及證據亦無法確定返還期限。

(適用本條解釋第2項規定,即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2年)

(三)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未能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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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知識:

竣工驗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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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今天給大家分享的內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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