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字”人民調解工作法(二)

“四字”人民調解工作法(二)

上一文“四字”人民調解工作法(一)介紹了手中有糧、心中不慌,培養學習型法律明白人.強調調解工作要做到“四到”, 即記不到翻得到,翻不到搜得到,搜不到問得到,不知道找得到。今天與大家分享“四字”人民調解工作法(二)公道正派,誠信廉潔共 字,需要閱讀 分鐘.

公道正派,誠信廉潔

作為一位法律明白人,一定要領悟到法的精神,那就正義、正派和正氣。在調解實務中要靠正氣感人,靠正派服人,靠規矩贏人,靠誠信打動人。“四靠” 工作法是每位法律明白人做好基層法制工作應掌握的基本功。筆者以如下案例進行說明.

“四字”人民調解工作法(二)

案例:居某與付某鄰里糾紛案

2016年1月付某的自家衛生間緊挨著居某正屋牆的那邊蓋了一個雞圈,奍了50多隻雞,時間長雞糞散發出一陣陣難聞的氣味。居某去找付某,要他修改雞圈。可付某不願意,從此,兩家人就互不往來了,還時不時地互相找碴,爭吵不斷。今年雨季到來之前,居某又去找付某,要他重修雞圈。可兩家都吵翻了,付某更是不買居某的賬了。居某和付某是鄰居,兩家關係一直不錯。自從付某的雞圈修起來以後,兩家的關係就越來越淡,後來發展到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居某向調委會申請調解。

調解員受理後去現場,認真聽取居某的老婆介紹情況,然後召集雙方到居家。調解員向雙方耐心講解相鄰關係的法律知識.經調解員耐心調解,居某與付某雙方相互認錯,付某同意修改雞圈,圓滿化解了一起鄰里糾紛。

在這起鄰里糾紛中,調解員發並沒有一開始說教,而是拉著付某去看現場。事實勝於雄辯。這就是要求調解員在調解工作中要注意觀察糾紛當事人思想行為的發展變化,針對可能出現的問題,抓緊工作,積極疏導,妥善解決,預防矛盾激化和新糾紛發生,從而有效調解鄰里糾紛。

相鄰關係的調解原則是公平合理、有利於生產和生活、兼顧相鄰關係各方的利益。在相鄰關係糾紛的調解過程中,為了實現這三大原則,調解人員除靈活運用換位思考的方法, 更要正派, 講正氣,靠正氣感人.

“四字”人民調解工作法(二)

案例:劉某與餘某彩禮返還糾紛案

2015年12月劉某與餘某確立戀愛關係,劉某為了與餘某建立婚姻關係,表示自願出資40萬元購房一套,剩餘房款按掲由劉某償還。2016年2月劉某出資40萬元購房一套,產權登記為劉某與餘某共有,剩餘房款按掲,每月3000元。2016年9月劉某與餘某因談婚論嫁發生爭執,多次協商未果,餘某提出終止戀愛關係。劉某要求餘某返還房屋, 餘某不從。劉某揚言如餘某不返還財物將採取行兇舉動.調委會主動介入此糾紛調解. 調解員先穩定劉某情緒, 再對餘某及父母進行明理析法宣傳,在附條件贈與的情況下,只有滿足所附條件,贈與才正式生效。劉某與餘某雙方都基於想要建立婚姻關係的願望購買了房屋,應該認為其中暗含了要求締結婚姻關係的條件,雙方沒有登記結婚,應視作條件未成就。經調解, 劉某與餘某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餘某返還房屋給劉某, 並協助劉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戀愛期間,在一方出資後,將另一方登記在房屋產權證上的行為屬於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只有滿足所附條件,贈與行為才正式生效。在本案中,雙方之後沒有登記結婚的,應視作條件未成就,沒有出資而登記在房屋名下的一方應當要返還房屋。

調解此類糾紛不能和浠泥, 要有原則, 講規矩. 只有讓當事人知道什麼是合法, 什麼是非法? 最終知錯就改, 這就是靠規矩贏人的調解工作法.

“四字”人民調解工作法(二)

案例:繼承權糾紛案

2017年6月8日劉某的丈夫柯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經交警認定:肇事方負事故全部責任,劉某的丈夫柯某不負事故責任。通過訴訟肇事方賠償劉某及柯某的母親共計86萬元。賠償款到賬後,胡某提出這是兒子柯某的死亡賠償金應歸她所有,劉某認為應先償還柯某先前所欠的債務14萬元和安葬費用4萬元,剩下的按遺產分割。胡某不同意並多次打兒媳劉某,2017年1月12日上午劉某無奈之下求助調委會,要求調委會主持公道進行調解,。經調解,胡某與劉某達成調解協議書。劉某名下有住房兩套,存款10萬元,柯某的死亡賠償金 86萬元。胡某和劉某同意償還債務14萬元,剩餘款項82萬元及兩套住房歸劉某,胡某自願放棄繼承權,劉某承擔贍養胡某的責任和撫養兒子成人的義務, 為胡某養老送終。胡某與劉某達成協議後, 為了表示對調解員的謝意, 硬塞給調解員2000元和一合荼葉, 被調解員婉言拒絕, 並再三說明調解不收費.

本案中的調解員在調解糾紛時,運用了模糊處理法中的模糊調查和法治和德治相結合的方法成功解決了這起遺產糾紛。調解員在調解糾紛時,還運用了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方法。本案中涉及的死亡賠償金問題是人身損害案件中常見的易於發生糾紛的問題。當事人一般不清楚法律對這一問題的規定,因此在面對糾紛時往往存在很多爭議。調解員不僅釋法明理, 還婉言謝絕當事人的錢財, 調解員靠正派服人工作法受到群眾的歡迎.

“四字”人民調解工作法(二)

案例:借名買房合同糾紛案

2012年5月5日邱某、陳某出資98萬元以萬某的名義購買南昌市紅谷灘新區某小區1單元506室,面積86平方米住房壹套,該房登記在萬某的名下,邱某、陳某和萬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出資合同》。現邱某、陳某和文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該房賣給文某。因雙方就房屋買賣及交付發生爭議,且萬某不理會邱某和陳某, 邱某多次與萬某發爭吵. 並糾集10多人去萬某家打架. 陳某立即求助調委會。並點名要他們信賴的調解員主持調解,當時調解員還在50多公里的鄉下調解其他糾紛. 為了避免陳某、萬某矛盾升級,調解員在電話中保證今天不睡覺也幫他們調解此案。

當調解員返回市調委會時已是萬家燈火,調解員看到邱某時,邱某的情緒十分激動,表現在他竟然要拿著大刀和萬某算賬,而且他對調解員所說的兩句話基本是不包含實質性內容的相同含義的重複。調解員深知如果不把邱某的情緒穩定下來,他將無法弄清事情的前因後果,也就無法有針對性的勸說邱某。於是他通過列舉大家對邱某的眾口一詞的積極評價,肯定了他的為人。邱某聽到調解員的話語,果然情緒開始平復,並向調解員傾訴了他的委屈。調解員一邊指出他衝動行事將會造成嚴重後果,一邊告訴他大家相信他的為人,要他保持冷靜。調解員抓住邱某因為萬某不配合房產過戶而產生的委屈不滿,側重向邱某表明了對他人格上的信任。調解員對邱某恰到好處的讚揚有效地穩定了邱某的情緒,使他得以最終放棄了做傻事的念頭。經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議:1、萬某確認南昌市紅谷灘新區某小區1單元506室,面積86平方米住房壹套為邱某、陳某出資98萬元購買的財產;2、於籤調解協議書之日將南昌市紅谷灘新區某小區1單元502室住房壹套、購房發票、鑰匙壹把、房產證壹本交付給文某,文某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及實際佔有人和使用人;3、邱某、陳某、萬某配合文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簽訂好辦議時已是深夜十一點四十五分。

本案涉房屋系邱某和陳某以萬某的名義購買,產權在萬某名下,陳某和邱某為實際產權人。由於房屋所有權作為不動產物權,其公示方式為不動產登記,在房屋發生交易的情況下,所有權的移轉也要辦理登記手續。邱某和陳某將其實際所有的房屋賣給文某,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根據《合同法》和《物權法》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但其只在買賣雙方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文某要取得該套房屋的所有權,還必須辦理過戶手續。在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邱某、陳某負有配合、協助義務。此外,在本案中邱某、陳某和萬某之間“借名買房”的行為並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出資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在辦理過戶手續時,萬某也負有配合、協助的義務。但應予注意的是,由於“借名買房”在實踐中比較容易引發糾紛,還可能存在規避法律的風險,所以,並不提倡採用這種方式購買房屋。

在調解糾紛中,調解員可以通過運用褒揚激勵的方法贏得當事人的信任,縮短與當事人之間的距離。調解員一般是產生於群眾中的,來自於最基層,他們一般與當事人比較熟悉,但這並不意味著調解員肯定能贏得當事人的信任。如果調解員基於各種原因無法得到當事人的信任,即使調解員說話頭頭是道,分析事情有條有理,當事人可能就是不願聽從他們的建議。而調解員如果能恰當的誇獎當事人,可以減輕他們之間的生疏感,當事人會感覺調解員很瞭解自己。而且調解員對當事人的讚揚,表明了調解員對當事人某個方面的認同與支持,“投桃報李”當事人可能因此認同與支持調解員工作也就不足以為奇了。

調解員說話要算數,做到言必行,行必果,那怕是半夜,答應了當事人的事也要竭盡全力去完成,靠誠信打動人是調解員始堅持的一種工作態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