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公司支付A個人勞務費20000元,如何處理?
應該分兩種情況進行考慮(為了計算方便,均不考慮增值稅):
第一種:20000元是稅前的,取得勞務費發票;
個人所得稅=20000×(1-20%)×20%=3200元
借:成本費用20000
貸:銀行存款16800
應交稅費-代扣個人所得稅3200
第二種:20000元是稅後的,取得等額勞務費發票;
也就是說支付個人是稅後20000元,但是獲取的勞務費發票卻是20000元
個人所得稅=20000*(1-20%)*20%=3200元
借:成本費用20000
營業外支出3200
貸:銀行存款20000
應交稅費-代扣個人所得稅3200
注意:上述營業外支出3200元,雖然是由企業承擔,但是卻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因為個稅應該是由個人承擔,與企業經營無關。
支付給了個人20000元,企業又替個人承擔了3200元的稅款,實際上3200元也是需要代扣個稅的,相當於支付給個人所得是23200元,所以像這樣的業務在實務中處理是不準確的。
我們接下來看一下正確的處理方法:
由於案例中第二種情況20000元是稅後的,因此要還原成稅前金額來進行計算
還原計算
Y-Y*(1-20%)*20%=20000,解得Y=23809.52,應開具23809.52的勞務費發票。
借:成本費用23809.52
貸:銀行存款20000
應交稅費-代扣個人所得稅3809.52
這樣處理,企業即使承擔了個稅也能在稅前進行扣除
由於企業沒有去進行扣減減除標準或者專項附加,因此企業在支付勞務費時,代扣的個稅很高。
遇到這種情況時,個人A到了次年6月30號時可以在進行個人所得稅彙算時,把多繳的個人所得稅退回來。
而在實務工作中會出現爭議,因為在預扣環節扣的比較多,個人可能會不太願意,如果企業去承擔又會覺得吃虧,因為承擔了以後,個人次年彙算的時候還會多得一部分錢。
而實務中經常會出現的這種爭議,並沒有什麼解決方法,只能通過雙方協商得到一個雙方都認為合理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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