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与法
——传统徽州乡村社会的治理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经验——横渠书院笔谈】
徽州传统社会自南宋以来,保持了千百年的稳定与繁荣,社会文化获得极大发展,形成了“徽州文化”。这不是无缘无故的,而是有着诸多内在根据。其中,乡村社会的有效治理、“礼法兼治”的具体实践是极为重要的因素。
徽州是个移民社会。东汉末年以后,中原一带战乱频仍,世家大族纷纷南迁,徽州位居江南,处“万山丛中”,自成一统;土著的山越人由于在东吴政权统治期间,几遭平复,已接受了“王化”和教化。于是一些中原客人就迁居到了徽州,“反客为主”,一方面强化与土著越人的融合,整合了徽州本土的人口结构;另一方面则将北方相对发达的农业生产技术和手工业技术,创造性地移植到徽州,促进了山区经济的开发。最重要的是,这些饱受儒家文化教育和影响的世家大族近乎直接移植了中原发达的教育与文化,使儒家文化在徽州乡村社会得到极大的普及并获得厚实沉淀。每个宗族聚族而居,加强宗族管理;而各个宗族间彼此和谐相处,推崇谦和敬让。至南宋,中原客人与土著越人的融合已经完成,山越族已不再见于文字记载;徽州宗族社会形成,明嘉靖《徽州府志》记:“家乡故旧,自唐宋来数百年世系比比皆是。重宗义,讲世好,上下六亲之施,无不秩然有序。”徽州乡俗文雅,正如清道光《重修徽州府志》所记:“比户习弦歌,乡人知礼让。”由此,徽州的“礼义之邦”形成。明代大儒汪道昆在《太函集》中云:“新安自昔礼义之国,习于人伦,即布衣编氓,途巷相遇,无论期功强近、尊卑少长以齿。以其遗俗醇厚,而揖让之风行,故以久特闻贤于四方。”
“礼义之邦”是徽州传统社会的基本属性,也是其乡村自治治理的必要前提。它本身就内秉法治与法度的精神,并以之作为边界条件,相互内在呼应。徽州传统社会的乡村治理遵循“礼法兼治”的基本原则,形成了一整套的方法与步骤,一步步化解着社会的矛盾与纠纷,有效保证了徽州传统社会千百年的稳定。
有人的地方难免会有矛盾,难免会有这样那样的纠纷。问题不在于社会是否有矛盾的存在和纠纷的发生,关键是在于这些矛盾的解决方式和纠纷的处理方法。对此,传统徽州社会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样板。
设想某时某刻徽州乡村将有一万个纠纷要产生。由于徽州是“礼义之邦”,儒家文化在此有厚实沉淀,崇德和尚礼是基本的社会风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总是本着“礼为先”“法为度”的原则。这种礼先与辞让,使得矛盾很少激化,于是这一万个可能发生的纠纷,至少有九千个在萌发之初就消解在礼化过程之中。由此,也体现出了“礼义之邦”的前置优势和强大魅力。剩下的一千个矛盾一旦激化了,徽州人也不会采取械斗等暴力方式来解决,而是随之激活一个产生于徽州社会内部的自我调节机制,步入以下化解程序:
第一道程序:当事者凭中人协商,以议约的方式和解。这是明清以来徽州乡村社会最为普遍的基层矛盾与纠纷解决方式,有大量的徽州文书可证。所谓徽州文书是指历史上的徽州人在其具体的社会生产、生活与交往过程中为各自切身利益形成的原始凭据、字据、记录,具有唯一性和真实性的特征。从目前已发现的近百万份徽州文书原件中,就有许多是关于乡村基础矛盾与纠纷和解的议墨、和约等。举其典型,仅以徽州文书中的黟县文书为例,有兄弟之间和解的文书,如《黟县一都二图李家园汪氏文书》之《乾隆四十二年七月圣星同弟圣晃立合墨》,涉及家产的继承问题;有同族同门三家之间和解的文书,如《黟县十都横段韩氏文书》之《民国二十年八月十四日兄承来、弟承裕、嫂韩门汪氏三支立同合议墨》,涉及家产的权限问题;有异姓两家之间和解的文书,如《黟县十都三图余氏文书》之《道光二十三年二月余、俞二姓立议墨》和《黟县八都四图金氏文书》之《光绪二十三年九月胡、金二姓立合墨》,前者涉及两姓毗邻祖坟地的管理问题,后者涉及两姓合买风水地的使用问题;有三姓三家之间和解的文书,如《黟县十都丰登江氏文书》之《清同治七年三月黄、方、吴三姓立议合墨》,涉及坟地的买卖问题;有多姓之间和解的文书,如《黟县二都四图胡氏文书》之《道光四年七月胡社大、吴攀枝、江灶发、万周如、韩德众等立议墨合同》,涉及堨坝通水用水的权限问题,等等。在乡村,因建房而导致的纠纷很多。在安徽桐城有一个“六尺巷”的故事,传为美谈。其实,类似的事例,在古代徽州比比皆是,并且还会形成文字依据。它们既有同族之间建房让路的议约,如《黟县十都三图余氏文书》之《清乾隆六年七月余应纶同侄文积、文景等立议墨》,更有异姓之间建房让路的议约,如《歙县二十一都六图汪氏文书》之《清道光十二年十二月汪起全、吴应祥立议合同》等。一千个激化了的矛盾经过第一道程序,至少有九百个得到了化解。
第二道程序:调解与仲裁。这要区分出两种情况,分为两条路径。
第一种情况是:同族之人产生的矛盾与纠纷,诉之于祠堂,交由族长与族老来解决和处理。这是徽州宗族社会的特点与优势。“徽州聚族居,最重宗法。”各姓都建有祠堂,人丁繁多的宗族除了有宗祠外还会有支祠,它们既是宗族的象征,更是宗族执行管理的场所;各族都有由族众选举产生的族长,支派还会设有门长、房长等,具体执行着宗族的管理。族长在族内地位至高,清代乾隆二年刊刻的歙县《重修古歙东门许氏宗谱》之《许氏家规》里就写道:“古者宗法立,而事统于宗。今宗法不行,而事不可无统也。一族之人有长者焉,分莫逾而年莫加,年弥高而德弥邵,合族尊敬而推崇之,有事必禀命焉。”族人向宗族投诉,既有口头反映的也有递状纸的,后者如《黟县一都二图李家园汪氏文书》之《同治十二年十二月汪长龄向族老投告外甥余康龄状词》等;而祠堂和族长一旦接受了族人的投诉,就会召集族老商议,义不容辞地予以调解与裁决。
第二种情况是:不同族之人产生的矛盾与纠纷,诉之于文会,交由乡贤来调解与仲裁。在明清徽州乡村,文会组织十分普遍。它实际上是一种民间自发组织的松散性群众文化团体,参加成员为当地口碑好的举人、秀才、未得功名的读书人及致仕之人,以“言规行矩、讲学明道、砥砺名节、宣布教化”为宗旨。文会平常的活动也只是定期聚会,研读经典、吟诗谈文等,类似于“文化沙龙”,而一旦接受了投诉,则立马成了一个调解与仲裁组织,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古代徽州人十分热衷于兴办文会,长期都有,各地都有,有的是一村独办,更多的是诸村合办。它们都是社会化的和超宗族性的,由多姓氏兴办及构成,如黟县的集益文会就有十五姓参与,其所接受的投诉也是具有一定区域性的社会化投诉。对文会的功用与仲裁结果,古代徽州人也总是予以充分认同,直接构成乡村舆论的导向。清代歙县人方西畴在《新安竹枝词》里就写道:“雀角何须强斗争,是非曲直有乡评;不投保长投文会,省却官差免下城。”
至第二道程序,剩下的一百个矛盾,至少有九十个能得到解决。
第三道程序:鸣官诉讼。这是徽州人对矛盾与纠纷的终极解决方式,也是对最后所剩下的十个仍然会激化的矛盾所能采取的唯一解决方式,由之也体现出了古代徽州人尊重法律、信赖官府、看重法治的精神与意识。至此,徽州社会的所有矛盾与纠纷都得到了解决,而终极解决方式所解决的数量已经相对很小。这也正是徽州各个宗族的期盼。徽州的宗族绝不提倡健讼和烦累官府,并多将之写入族规家法。如《济阳江氏家训》就规定:“子孙不许好讼,好斗,好奢侈。”萧江氏《祠规》亦规定:“一止祠讼。健讼破家,且开怨府。或有横逆之来,当虚怀忍让;或产业相干、口角相仇,祠正副会同门尊公道处分,或毕情劝释,不许竟烦官府力逞。刁奸如强项不服,祠正副奉宗规呈治,毋玷清门。”最大程度地“息讼”是徽州乡村社会自我调节机制发挥作用所追求的目标,努力实现的是“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传统徽州社会的乡村治理经验与做法,有许多值得我们今天总结与借鉴。
(作者:刘伯山,系安徽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安徽大学研究基地研究员;叶成霞,系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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